^ ]

葡文版本

第28/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澳門博物館內的扶手電梯及油壓升降機提供保養服務的合約。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