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已更改 :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

2002年3月28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南灣大馬路政府總部,由於財政局之專責公證員缺席,根據行政長官11月8日第216/2000號批示規定,本人朱奕聰,該局法律輔助中心二等高級技術員,被委任為代專責公證員。在本人面前有以下立約人:

第一立約人:澳門特別行政區,由行政長官何厚鏵代表;何厚鏵,已婚,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政府總部,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核實其身份及權力。

第二立約人: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在澳門葡京路2至4號葡京酒店九樓,於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的登記編號為15056號。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何鴻燊及 Rui José da Cunha 代表;何鴻燊,已婚,居住於澳門西望洋馬路15號;Rui José da Cunha,已婚,居住於澳門家辣堂街7號五樓A。本人依據壹份由該登記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核實其資格及權限,並將之存檔。

本人因認識甲乙雙方代表而核實其身份。

第一立約人以上指身份聲明:

透過第2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開展了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三個)批給的公開競投;

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三個)批給的公開競投,隨著開啟標書的行為而展開,開啟標書的行為分為兩個階段——開啟封套上註明“文件”字樣的各個封套的階段及開啟封套上註明“標書”字樣的各個封套的階段;接著,進行了一個介紹及評審標書的諮詢階段;公開競投程序在編製一份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後結束;行政長官根據該報告書作出了供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臨時判給;

透過第2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其中一個供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臨時判給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批公司”;

承批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承批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向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首次公開競投委員會證明已經以現金繳足金額不少於澳門幣二億元的公司資本,且該公司資本已存放於本地的信用機構或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公司;

承批公司已同意本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擬本;

承批公司、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承批公司的董事,已接受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該程序在編製有關報告書後結束;報告書指出該等實體具備適當資格;

承批公司已接受審查是否具備財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的程序,該程序在編製有關報告書後結束;報告書指出承批公司具備適當財力;

雙方立約人以上述的身份聲明,經雙方協商後,同意訂立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行政合同,此行政合同由下列規則所規範。

“第一章

批給的標的、類型及期間

第一條——批給的標的

一、本批給合同所作批給的標的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批給實體”)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

二、批給不包括經營下列博彩活動:

(一)互相博彩;

(二) 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的適用;

(三)互動博彩;

(四) 在船舶或航空器上進行的幸運博彩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博彩、投注或博彩業務;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規定的適用。

第二條——批給的目的

承批公司有下列義務:

(一) 確保適當經營及操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

(二) 在管理及操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方面,必須僱用具備適當資格擔任此等職務及承擔此等責任的人;

(三) 以公正、誠實及不受犯罪活動影響的方式,經營及操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

(四) 維護及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收取源自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運作的稅項方面的利益。

第三條——適用的法律及具管轄權的法院

一、本批給合同僅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約束。

二、承批公司承認及服從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可能出現的任何爭執或利益衝突作出裁判的專屬管轄權,故放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任何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條——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

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法例,並放棄尤其以免除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或施加於其身上的義務或行為為目的而援引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法例。

第五條——參與其他管轄區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 的博彩經營

如承批公司有意參與任何其他管轄區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包括僅透過管理合同而參與經營,則必須將該意向通知政府;如承批公司知悉其任一控權股東、擁有其10%或10%以上公司資本的任一股東或其任一董事有上述意向,亦須立即通知政府。

第六條——批給制度

批給制度由一法律框架組成,該法律框架包括經第16/2001號法律通過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26/2001號行政法規、進行幸運博彩的施行規則,尤其是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所指的規則、第16/2001號法律的其他補足性法規,以及本批給合同。

第七條——所批給業務的經營

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本批給合同所載的規定及條件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第八條——批給的期限

一、本批給合同所作批給的期限為十八年,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上款的規定,不妨礙適用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生效的條款。

第二章

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的經營及運作地方

第九條——經營所批給業務的地方

一、承批公司在從事其業務時,只可在經政府預先許可及分類的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

二、供經營所批給業務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撥用,須經政府許可。

第十條——博彩種類、博彩桌及電動或機動博彩機的博彩

一、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所指的所有幸運博彩方式,以及按照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許可的其他幸運博彩方式。承批公司亦獲許可按照法律的規定經營包括“角子機”在內的任何電動或機動博彩機的博彩。

二、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博彩監察暨協調局送交一份清單,清單上須載明承批公司擬於翌年經營的博彩桌及包括“角子機”在內的電動或機動博彩機的數目及所在地點。

三、承批公司經營的博彩桌及包括“角子機”在內的電動或機動博彩機的數目,可透過向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作出預先通知而更改。

四、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指示,在其娛樂場內保持並經營最基本的博彩種類。

第十一條——娛樂場的持續運作

一、承批公司必須每年每日均開放娛樂場。

二、承批公司可訂定娛樂場及在娛樂場內進行的活動每日向公眾開放的時段;但不妨礙上款規定的適用。

三、應將所訂定的娛樂場及在娛樂場內進行的活動每日向公眾開放的時段預先通知政府,並張貼於娛樂場入口處。

四、如更改娛樂場及在娛樂場內進行的活動每日向公眾開放的時段,應最少提前三日通知政府。

第十二條——暫停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的操作

一、如承批公司擬在一天或多天的某一時段暫停一間或多間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的操作,必須最少提前三日透過具說明理由的申請書請求政府許可。

二、在緊急情況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尤其是當發生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免除上款所指的許可;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應儘快將暫停娛樂場或其他博彩區域的操作一事通知政府。

第十三條 ——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安裝經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核准的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為此,承批公司應向該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指明擬安裝的設備,並附具有關的技術規格說明;而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尚可隨時要求提供上指設備的樣機或樣品。

二、如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尚須在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的其他相連區域,又或在通往或連接此等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的其他區域安裝經該局核准的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三、如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安裝經該局核准的新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四、如承批公司知悉構成犯罪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以及承批公司認為屬嚴重的任何違法行為或事實,則必須儘快向有權限的公共當局舉報。

第三章

承批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的所營事業、住所及形式

一、承批公司的所營事業必須僅為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

二、經政府許可,承批公司的所營事業可包括與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相關的業務。

三、承批公司必須維持其公司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須維持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五條——公司資本及股份

一、承批公司必須維持金額不少於澳門幣二億元的公司資本。

二、如行政長官因嗣後情況顯示有需要而命令增加公司資本,承批公司必須增加其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的全部公司資本,必須僅以表示股份的記名憑證表示。

四、透過公開認購的方式增加承批公司的公司資本,須經政府許可。

五、承批公司發行優先股,須經政府許可。

六、設立或發行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種類或組別,以及移轉該等股份,須經政府許可,且不妨礙上款規定的適用。

七、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持有承批公司股份的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持有此等法人公司出資的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如此類推至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全部公司資本,均僅以表示股份的記名憑證表示;但如屬獲許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股份的移轉及設定負擔

一、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或設定負擔,以及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原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為,須經政府許可。

二、如屬上款所指的情況,承批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有義務拒絕為在違反本批給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取得或擁有表示其公司資本的股份的任何實體作出有關記錄,且不承認該實體的股東身份,以及不作出任何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承認上款所述生前移轉或設定負擔的任何效力的行為。

三、如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死因移轉,應儘快通知政府;承批公司必須同時採取措施,在股份紀錄簿冊記錄有關的移轉。

四、獲得第一款所指許可後,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的擁有人,如對該等所有權或權利作移轉或設定負擔,又或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他人的行為,必須立即將有關事實通知承批公司;承批公司在其股份紀錄簿冊作出有關記錄或完成等同程序後,須於三十日內通知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並應送交使有關法律行為符合規範的文件的副本,以及提供關於所訂定的任何其他規定及條件的詳細資料。

五、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使下列行為獲得政府的許可:對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5%或5%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對持有上指法人5%或5%以上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如此類推至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但如屬獲許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六、承批公司知悉下列行為後,應儘快通知政府: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5%或5%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的死因移轉;持有上指法人公司出資5%或5%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的死因移轉;如此類推至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的死因移轉。

七、承批公司得悉下列行為後,須立即通知政府:以任何名義對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以任何名義對持有上指股東的公司出資者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如此類推至以任何名義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公司出資設定負擔,但僅以有關公司出資間接相應於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情況為限;但如屬表示獲許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該法人的股份,不在此限。

八、上款的規定,亦適用於作出涉及將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賦予原權利擁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為的情況;但如屬獲許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九、第四款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對第五款所指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移轉的行為。

第十七條——債券的發行

承批公司發行債券,須經政府許可。

第十八條——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一、承批公司或承批公司屬控權股東的公司,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

二、承批公司尚有義務採取措施,使屬承批公司控權股東的、主要業務為直接或間接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的法人不會在未經政府許可下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作出旨在獲接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行為。

三、請求以上兩款所指許可的申請書,應由承批公司作出,並應附具一切所需文件,且不妨礙政府可要求提供附加文件、資料或資訊。

四、政府的許可可以回報給付作為條件。

第十九條——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

一、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政府呈交承批公司的股東結構、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尤其是公司的公司資本結構,以及擁有此等法人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如此類推至屬最終股東的自 然人及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又或遞交證明該等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無任何變更的聲明書。

二、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遞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股東及上款所述之人簽署的、經適當認證的聲明書,內容為彼等證明本身擁有所申報的公司出資數量及此等公司出資為記名的公司出資,並應附具表明有關公司出資的憑證的副本;遞交時,應附同上款所指的最新資料或聲明書。

第二十條——禁止在公司機關內兼任職務

一、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委任在另一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承批公司的公司機關或在某一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承批公司的管理公司擔任職務的人,在其董事會、股東會主席團、監事會或其他公司機關擔任職務。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關於其委任任何人在其董事會、股東會主席團、監事會或其他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事實,儘快通知政府。

三、政府必須將關於其他承批公司委任任何人在該等承批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主席團、監事會或其他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事實,告知承批公司。

第二十一條——管理

一、承批公司董事會必須將承批公司的管理權授予一名常務董事。

二、上款所指的常務董事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並最少擁有承批公司10%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管理權的授予,包括常務董事的委任、常務董事的權力範圍、授權的期限及該授權行為的任何修改,尤其是涉及常務董事的暫時性代任或確定性代替的修改,均須經政府許可;為此,承批公司須向政府送交一份承批公司董事會決議的擬本,其內載有承批公司管理權授予的建議書,包括常務董事的身份資料、常務董事的權力範圍、授權的期限、關於常務董事因故不能視事時進行代任的說明,以及關於常務董事的暫時性代任或確定性代替的任何決議;政府就授予管理權的一切內容作出許可前,承批公司管理權的授予不產生任何效力。

四、如政府不核准上款所指授權的一項或多項內容,承批公司應在接獲就政府不核准一事而作出的通知後,儘快向政府送交決議的新擬本。

五、除經政府許可外,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作出任何委任或授權,藉此在一種穩定關係的基礎上授予屬董事會權限範圍的、以承批公司名義訂立與經營企業有關的法律行為的權力;但作出單純屬事務性質的行為的權力,尤其是在公共部門或公共機關作出該類行為的權力,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章程及準公司協議

一、對承批公司的章程作任何修改,須經政府核准。

二、承批公司的章程的修改草案,須於召開應審議有關修改的股東大會的日期之前,最少提早三十日送交政府,以供核准。

三、承批公司必須在簽署作為任何章程修改的憑證的文件後三十日內,將經認證的文件副本交予政府。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其知悉的任何準公司協議通知政府;為此,除其他可採取或應採取的措施外,承批公司尚須於任何股東大會召開前的十五日內,或當事先未經召集而舉行股東大會,則在股東大會進行時,向其股東查詢是否有準公司協議,尤其是關於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權利的準公司協議,並須將採取上述措施的結果通知政府。

第二十三條——提供資訊的義務

除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其他提供資訊的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

(一) 儘快將可能影響承批公司正常運作的任何情況通知政府,例如:關於承批公司的清償能力或償還能力的情況;針對承批公司、其任一董事、擁有其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任一股東及其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任一主要僱員而提起的任何司法訴訟程序;承批公司知悉的在其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實施的構成犯罪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任一機關的據位人或工作人員,包括保安部隊及治安部門的人員,針對承批公司或其公司機關的據位人而採取的任何敵視行為;

(二) 儘快將下列事件通知政府:可能影響或妨礙準時及完全履行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義務的所有事件、對該等義務的準時及完全履行可能構成沉重負擔或極大困難的所有事件,又或按照第十九章的規定可構成撤銷批給的事由的所有事件;

(三) 儘快將下列任一事實或事項通知政府:

(1)承批公司的董事、向該公司提供融資者及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主要僱員以薪金、薪俸、工資、服務費或其他名義收取的固定或偶發、定期或特殊報酬,以及倘有的上述實體分享承批公司利潤的機制;

(2)現有的或將設立的福利,包括分派利潤的方式;

(3)現有的或由承批公司建議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四)儘快將下列文件的經認證副本交予政府:

(1)作為上項(1)目所述任何報酬的憑證或描述該等報酬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2)作為現有的或將設立的任何福利或分派利潤方式的憑證或描述該等福利或方式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3)現有的或由承批公司建議的管理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五) 儘快將承批公司及下列任一實體在經濟及財務狀況方面即將出現的或可預見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1)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

(2)與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尤其是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

(3)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

(六) 儘快將承批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年平均營業額已達澳門幣二億五千萬元或超過澳門幣二億五千萬元此一事實,通知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七) 於每年十二月份向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呈交載有承批公司所有銀行帳目及有關結餘的文件;

(八) 儘快提供政府所要求的補充或附加資訊;

(九) 儘快向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及財政局提供其為順利執行本身職務所需的資料及資訊。

第四章

管理公司

第二十四條——預先通知的義務及政府的許可

一、承批公司必須最少提前九十日將其擬與管理公司訂立合同的意向通知政府。

二、當承批公司有意與管理公司訂立使該管理公司具有管理承批公司的權力的合同時,必須向政府請求許可。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將管理公司的章程的經認證副本或等同文件及有關管理合同的擬本,連同請求許可的申請書一併遞交。

第五章

適當資格

第二十五條——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第二十六條——承批公司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

一、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主要僱員,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主要僱員,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三、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主要僱員,在批給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該等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四、承批公司必須要求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主要僱員在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後,儘快通知政府。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隔六個月詢問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主要僱員是否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且不妨礙承批公司在獲悉任何重要事實後應立即通知政府。

六、承批公司在知悉對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後,必須儘快通知政府。

第二十七條——特別合作義務

除第六十七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立即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承批公司是否保持適當資格所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第二十八條——通知的特別義務

一、如承批公司知悉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任一股東在任何管轄區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准照或批給終止,必須儘快通知政府。

二、如承批公司知悉由某一規管另一管轄區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活動的機構,就可使該機構作出懲處,以及中止或以任何方式影響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任一股東在該管轄區域取得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准照或批給的事實而進行的任何調查,則必須儘快通知政府。

第六章

財力及融資

第二十九條——承批公司的財力

一、承批公司必須保持其財力,以經營所批給的業務及按照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尤其是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準時及完全履行關於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義務及合同規定其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第三十條——消費借貸及同類合同

一、承批公司有義務將任何向第三人提供的、價值超逾澳門幣三千萬元的消費借貸或與第三人訂立同類合同的事實通知政府。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向其董事、股東或在娛樂場任職的主要僱員提供任何消費借貸或與其訂立同類合同;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

三、承批公司有義務不與商業企業主訂立使其可具有管理或參與管理承批公司的權力的任何合同,包括“step in rights”合同;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

第三十一條——風險的承擔

一、承批公司明確表示就批給所固有的、與承批公司的財力及融資有關的一切風險承擔所有有關債務並完全及獨自承擔有關責任;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第四十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適用。

二、批給實體無須就承批公司的融資負上任何義務及承擔任何責任或風險。

第三十二條——融資的取得

一、承批公司必須取得所需融資,以便按照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尤其是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準時及完全履行關於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義務及合同規定其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

二、因承批公司為取得上款所指融資而與第三人,包括提供融資的實體及承批公司的股東建立的合同關係而產生的任何抗辯或防禦方法,均不得用以對抗批給實體。

第三十三條——法定儲備金

承批公司必須保持法律所要求的儲備金。

第三十四條——特別合作義務

一、除第六十七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立即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承批公司是否保持適當財力所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又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債務,儘快通知政府。

三、承批公司必須將與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又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債務有關的文件的經認證副本,儘快送交政府。

四、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提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控權股東,包括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受上述特別合作義務所約束,為此,經政府要求,彼等必須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七章

投資計劃

第三十五條——投資計劃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規定,執行該計劃。

二、承批公司尤其有下列義務:

(一) 在所有項目中使用具素質的勞動力;

(二) 為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而聘用企業及工人時,優先聘用長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企業或本地企業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本地工人;

(三) 制定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有關的工程項目時,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技術規範及技術規章,尤其是經八月二十六日第47/96/M號法令核准的《地工技術規章》及經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以及官方機構的說明書及認可文件和生產者或擁有專利權的實體的指示;

(四) 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時,除現行法例,尤其是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規定的其他文件外,尚須附具一份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認可為具技術資格的、能顯示在相同及同類工作方面具經驗的實體編製的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品質控制手冊、一份工作計劃及相關的財政及工作的序時紀錄、較重要材料的樣本,以及每項施工專業的負責人的履歷;如欠交品質控制手冊或所提交的品質控制手冊不獲核准,承批公司必須遵守屆時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指定的專業實體編製的品質控制手冊;

(五) 根據現行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國際上認可的進行同類工程或供應的標準及行規,嚴格按照經核准的項目執行工程;

(六 )遵守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的施工期限及向公眾開放的期限;

(七) 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時,採用由獲認可實體認證及核准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及在國際上普遍認可為具高質量的材料、系統及設備;

(八) 按照高國際質量標準,保持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所有項目的質量;

(九)確保其設施內的商業場所達高國際質量標準;

(十) 按照高國際質量標準,維持現代化、高效及優質的管理;

(十一) 在承批公司的設施的興建階段中或在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經營階段中出現對工作的正常進展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改變的任何情況時,又或在承批公司的設施中出現結構上的異常情況或其他異常情況時,透過詳述有關情況且說明理由的報告書,儘快將一切有關情況通知政府;報告書應載明承批公司以外的公認為具資格及聲譽的實體倘有提供的輔助,並指明已採取的或將採取的解決有關問題的措施。

三、如因在項目的設計及範圍、建築工程的執行,以及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內的建築物的保養等方面的不足、錯誤或嚴重疏忽而造成可向承批公司歸責的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及第三人負責。

四、政府可以許可在無需修訂本批給合同下更改第二款(六)項所指的期限。

五、批給實體承諾使承批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列入投資計劃的項目的更改

一、在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時,政府可就列入投資計劃內的項目的執行,要求提供任何文件或強制作出任何更改,以確保現行技術規範及規章獲得遵守,並確保所要求的質量標準水平。

二、政府不可強制對上述項目作出使第三十九條所述的總額增加的任何更改。

第三十七條——監察

一、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根據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載內容而按照適用法例的規定,對工程的執行情況,尤其是對工作計劃的執行及材料、系統與設備的質量予以跟進及監察。

二、土地工務運輸局應就指定為跟進及監察工程執行情況的該局代表通知承批公司;如工程執行情況的跟進及監察工作由一名以上代表負責,須指定其中一人為主管人員。

三、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月呈交展示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執行進度的詳盡書面報告;該份每月呈交的報告最少應載明:

(一) 較重要的事件、人員的數目、有關材料、系統及設備的數量;

(二) 關於工作計劃的工作進展情況(進度控制);

(三) 財政及工作的序時紀錄的最新資料;

(四) 項目、供應、應採用的方法、材料、系統及設備的需要;

(五) 為確保執行工作計劃而採取的主要措施;

(六) 為改正偏差情況而須開展的工作。

四、在有需要時,尤其是當關於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正常工作進度受到影響時,承批公司必須提交額外的詳盡書面報告。

五、經政府要求,承批公司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任何文件,尤其是關於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文字及圖象資料。

六、承批公司尚須提供所要求的一切說明及資料,作為對上款所指文件的補充。

七、如政府對工作的質量存有疑問,可促使強制進行承批公司預算進行的測試以外的任何其他測試,並在有需要時,就測試中所採用的決策規則向承批公司徵詢意見。

八、進行上款所指測試及彌補所發現的缺陷所需的費用,由承批公司負責。

九、與工程執行的技術方面有關的命令、通告及通知,可直接向工程的技術主任發出。

十、工程的技術主任應致力跟進有關工作,被召喚時必須到達施工地點。

十一、如發現工程的執行與經核准的項目不符或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情況,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可依法中止及禁制工程的執行。

十二、對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察的權力,不導致批給實體對建築工程的執行承擔任何責任;而該等工程在構思、執行或運作上的一切不完善之處或瑕疵,均由承批公司獨自承擔責任;但該等不完善之處或瑕疵是因批給實體的決定而造成者除外。

第三十八條——轉包

第三人的承包及轉包,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所須承擔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

第三十九條——載於投資計劃內的投資所剩款項的撥用

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工程完成後,如承批公司所作開支的總額低於其以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三個)首次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提交的標書所載的、反映於上指投資計劃內的投資的預算總額澳門幣四十七億三千七百四十八萬元時,承批公司必須將剩餘的款項用於由其指定的並經政府接受的與承批公司業務有關的項目上,又或用於由政府指定的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上。

第四十條——保險

一、承批公司必須訂立並保持更新所需的保險合同,以保證發展所批給業務的固有風險獲得有效及完全的保障;有關保險應向於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保險公司投保;如向此類保險公司投保屬不可行或對承批公司造成過重負擔,經政府許可後,有關保險合同可向外地保險公司投保。

二、承批公司尤其應確保訂立下列保險合同,並維持該等合同的效力:

(一) 為承批公司工作人員投保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二) 為承批公司所擁有的車輛投保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

(三) 為承批公司所擁有的或為承批公司按融資租賃制度租用的船舶、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投保的民事責任保險;

(四) 裝置宣傳品的民事責任保險;

(五) 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以及發展批給所涵蓋的其他業務有關的,而又未以任何其他保險合同予以保障的一般民事責任保險;

(六) 樓宇、家具、設備及用於所經營業務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保險;

(七) 為施行與所批給業務有關的樓宇的任何工程或為在該等樓宇內施行任何工程而投保的建築保險(全險,包括民事責任保險)。

三、上款(六)項所指保險的保障為全險保障,最少須包括下列項目:

(一) 火災、雷電或爆炸(不論屬任何性質);

(二) 喉管爆裂;儲水池、鍋爐、管道、地下儲水池、盥洗池或其他輸水器具滲漏或滿溢;

(三) 洪水、颱風、熱帶風暴、火山爆發、地震或其他自然災害;

(四) 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又或自飛機或其他空中飛行工具墜下或投棄的物件的墜落或碰撞;

(五)車輛碰撞;

(六) 盜竊或搶劫;

(七) 罷工、襲擊、暴動、公共秩序的擾亂或性質相似的其他事實。

四、第二款所指各項保險的保險金額或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一)至(四)項所指的保險,按現行法例的規定處理;

(二) (五)項所指的保險,金額由政府經考慮批給所涵蓋業務的營業額及上一年的出險指數,以及其他參數後訂定;

(三) (六)項所指的保險,相等於所指財產的淨值;淨值是指毛價值減去累計折舊;

(四) (七)項所指的保險,為工程的總值。

五、承批公司尚須確保與其訂立合同的實體已投保有效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六、承批公司應向政府證明已訂立完全有效的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或為保險合同續期時,須將有關保險合同的副本送交政府。

七、將上款所指副本送交政府前,承批公司有義務不開展任何工程或工作。

八、除經政府許可外,承批公司不可取消、中止、更改或替換任何保險合同;但純屬更換保險實體的情況除外,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應儘快將有關事實通知政府。

九、如承批公司不支付保險費,政府可動用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為承批公司計算而直接支付保險費。

第八章

財產

第四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指示,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將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移轉的方式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得到完善的保管或替換。

二、承批公司必須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租賃或批給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由政府負責管理的土地及自然資源完全得到保存。

第四十二條——其他財產

一、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必須位於屬承批公司所有的不動產內,且不可為娛樂場、設備及用具設定任何負擔;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

二、儘管獲給予上款所指許可,承批公司亦必須在本批給合同消滅時,令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不負任何負擔。

三、娛樂場不可位於使用及收益是透過任何性質的租賃合同,又或沒有將完全所有權賦予承批公司的任何其他種類的合同,即使屬非典型合同而設定的不動產內;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

四、獲適當許可後,承批公司必須將上款所指合同的副本,以及一切合同修改及變更的副本交予政府,即使該等修改及變更具追溯效力亦然。

五、承批公司必須將其所有娛樂場設於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設定的樓宇或樓宇群內,即使該等樓宇或樓宇群屬構成一經濟及功能單位者亦然,從而使該等娛樂場構成一個或多個應精確地識別及劃定面積的獨立單位。

六、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儘快向政府提交關於設定分層所有權的物業登記證明,其內應載有所有獨立單位的說明書,並附同一份確定及劃定有關面積的圖則。

七、承批公司必須就分層所有權設定憑證的任何修改作出登記,並須透過財政局將有關物業登記的證明儘快交予政府。

八、承批公司尚須將關於分層所有權的分層建築物的規章交予政府作核准。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的歸屬

一、在第八條所定的批給期限屆滿之日,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均無償及自動歸屬批給實體,但批給在上述日期前撤銷者除外;交付上述財產時,承批公司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但屬為遵守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必須確保該等財產不負任何負擔。

二、承批公司必須立即交付上款所指財產。

三、如承批公司不交付第一款所指財產,政府立即行政占有該等財產,有關開支由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承擔。

四、在批給終止時,政府應對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所指的財產進行查驗,以檢查該等財產的保存及保養狀況,並應繕立一份查驗筆錄;查驗時,承批公司的代表可以在場參與。

五、當承批公司解散或清算時,如未經政府透過下條所指強制性清冊程序證明應予歸還的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又或未顯示出能透過政府所接受的任何擔保而確保支付因損害賠償或任何其他名義而應支付予批給實體的任何款項,則不可對承批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

六、第一款最後部分的規定,不妨礙對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進行正常更新。

第四十四條——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的清冊

一、承批公司必須為所有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及權利,以及所有可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製作一式三份的財產清冊,並須更新財產清冊的資料;為此,承批公司須最遲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更新出現變更的相關表,並將之分別送交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及財政局。

二、在批給終止的年份,上指清冊必須於批給終止前六十日作出。

三、在其他撤銷批給合同的情況下,第一款所指清冊須依政府訂定的日期及時刻進行。

第四十五條——改善費

以任何名義用於第四十一條所指的財產及可歸屬批給實體的財產的改善費,均不賦予承批公司獲得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供承批公司使用的土地的批給

一、尤其供承批公司在經營所批給業務方面使用的土地的批給制度,由有關的土地批給合同訂定。

二、政府與承批公司之間訂立的土地批給合同的條款,須受本批給合同中適用部分的規定約束。

第九章

溢價金

第四十七條——溢價金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批給期間內每年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一項溢價金,作為獲批給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的回報。

二、承批公司應繳溢價金的金額由固定部分及可變動部分組成。

三、按照第21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承批公司須繳納的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為澳門幣三千萬元,並可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平均物價指數作出調整。

四、承批公司須繳納的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按照承批公司所經營的博彩桌及包括“角子機”在內的電動或機動博彩機的數目計算。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

(一) 就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尤其是在特別博彩廳或區域內經營的每一張博彩桌,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幣三十萬元;

(二) 就非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每一張博彩桌,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幣十五萬元;

(三) 就承批公司所經營的包括“角子機”在內的每一台電動或機動博彩機,承批公司須每年繳納澳門幣一千元。

六、不論承批公司在任何時刻所經營的博彩桌數目多少,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不可低於因長期經營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尤其是在特別博彩廳或區域內經營的一百張博彩桌及長期經營非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一百張博彩桌而應繳納的金額。

七、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有關年度的一月份第十日繳納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政府亦可規定以按月分期支付的方式繳納。

八、承批公司必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就前一月份所經營的博彩桌以及包括“角子機”在內的電動或機動博彩機繳納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九、為計算上款所指的溢價金的可變動部分的金額,須考慮承批公司在有關月份經營每張博彩桌及每台包括“角子機”在內的電動或機動博彩機的日數。

十、溢價金的繳納是透過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稅廳收納處遞交有關支付憑單的方法為之。

第十章

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七)項 及(八)項規定的撥款

第四十八條——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七)項規定的 撥款

一、承批公司必須向批給實體繳納一項相當於博彩經營毛收入1.6%的撥款,該項撥款將交予一個由政府指定的、以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為宗旨的公共基金會運用。

二、上款所指撥款須由承批公司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透過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稅廳收納處遞交有關支付憑單而繳納。

三、第一款所指撥款須由批給實體進行本身預算登錄。

第四十九條——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八)項規定的 撥款

一、承批公司必須向批給實體繳納一項相當於博彩經營毛收入1.4%的撥款,用以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建設、推廣旅遊及提供社會保障。

二、上款所指撥款須由承批公司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透過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稅廳收納處遞交有關支付憑單而繳納。

三、第一款所指撥款須由批給實體進行本身預算登錄。

四、政府可指定一個或多個實體作為獲分配部分或全部已繳撥款的受惠實體;政府可以許可由承批公司直接將撥款撥予有關實體,在此情況下,第一款所指應交到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稅廳收納處的撥款的金額將相應減少。

第十一章

納稅義務及文件的提交

第五十條——博彩特別稅

一、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法律規定的博彩特別稅,該稅款是以十二分之一的方式繳納,且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交予政府。

二、博彩特別稅可以澳門幣或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幣以外的貨幣繳納。

三、如在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內的大部分籌碼是以澳門幣取得,且經政府許可後,博彩特別稅方可以澳門幣繳納;但不妨礙上款規定的適用。

四、如以澳門幣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稅款直接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鈔局庫房。

五、如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幣以外的貨幣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有關貨幣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由該局將折算成澳門幣的金額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鈔局庫房支配。

第五十一條——稅項的就源扣繳

一、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並繳納關於支付予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報酬的法定稅項,有關稅款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交到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稅廳收納處。

二、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並繳納法律規定的關於承批公司工作人員的職業稅,有關稅款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交到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稅廳收納處。

第五十二條——其他應繳稅項、稅捐、費用及手續費的繳納

承批公司必須繳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規定應繳的且未獲豁免繳納的稅項、稅捐、費用或手續費。

第五十三條——證明並無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公鈔局債務的文件

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政府遞交由財政局發出的證明,證明承批公司、其常務董事及其公司機關的據位人並無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公鈔局任何稅捐、稅項、罰款或附加款項;附加款項此一概念包含補償性利息、遲延利息及債務的3%的款項。

第五十四條——證明並無欠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保障方面的 債務的文件

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政府遞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保障基金發出的文件,證明承批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保障方面的供款狀況符合規範。

第五十五條——資訊的提供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季度並最遲於有關季度結束翌月的最後一日,將上一季度的試算表送交政府;而每年最後一季的試算表,則須最遲於翌年二月份的最後一日送交。

二、承批公司尚須在舉行通過帳目的年度股東大會的日期之前,最少提早三十日向政府送交下列資料:

(一)關於上一營業年度的全部會計報表及統計表;

(二)在有關營業年度內曾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的人、受託人,以及會計部門負責人的全名,並應載有此等姓名的可能使用的各種文本;

(三)一份附有監事會及外部核數師意見書的董事會報告及帳目。

第五十六條——會計及內部查核

一、承批公司必須設置本身的會計系統、健全的行政組織及適當的內部查核程序,並須遵從政府就此等事宜發出的指示,尤其是透過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或財政局發出的指示。

二、承批公司在會計的編排及提交方面,必須僅採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公定會計格式的標準;但不妨礙行政長官可根據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局長或財政局局長的建議,規定必須設置的會計簿冊、會計文件或其他會計資料,以及訂定承批公司在將其營業活動記帳時必須採用的標準及在會計的編排及提交方面必須遵守特別規定。

第五十七條——年度帳目的外部審計

承批公司必須每年將其帳目交予經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及財政局預先同意的公認為具國際聲譽的獨立外部實體進行審計,並須預先向該實體提供一切所需文件,尤其是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四條所指的文件。

第五十八條——特別審計

在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或財政局認為有需要或屬適宜時,承批公司必須隨時及在有或無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接受由公認為具國際聲譽的獨立外部實體或其他實體進行的特別審計。

第五十九條——強制公佈

一、承批公司承諾每年最遲於四月三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報章中最多人閱讀的兩份報章,其中一份須為中文報章,另一份須為葡文報章,公佈關於上一營業年度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以下資料: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

(二)業務綜合報告;

(三)監事會意見書;

(四)外部核數師的綜合意見書;

(五) 於全年任何期間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並指出有關百分率的數值;

(六)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二、承批公司必須於公佈日之前,最少提早十日向政府送交上款所指全部資料的副本及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規定須公佈的其他資料的副本。

第六十條——特別合作義務

除第六十七條所定的一般合作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與政府合作,尤其是與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及財政局合作,在進行特別審計方面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及資訊、協助該等部門分析或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系統,以及履行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所定的一切義務。

第十二章

擔保

第六十一條——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一、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可以透過法律規定的且為政府接受的任一方式提供。

二、承批公司必須保持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由誠興銀行發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

(一)正確及按時履行承批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二) 正確及按時繳納第四十七條所指的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的溢價金;

(三) 繳付按照法律規定或本批給合同所載條款的規定而可能向承批公司科處的罰款或其他金錢處罰;

(四) 支付因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承批公司在本批給合同中必須履行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及所失利益構成的合同責任所引致的任何損害賠償。

三、承批公司必須保持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七億元、擔保期由訂立本批給合同之日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及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三億元、擔保期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給合同終止之日加一百八十日的上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

四、承批公司必須為保持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生效而採取一切所需措施及履行一切所需義務。

五、如承批公司不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正確及按時繳納其必須繳納的溢價金、不繳納按照法律規定或本批給合同所載條款的規定而向其科處的罰款或其他金錢處罰且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反駁,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如須支付因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承批公司在本批給合同中須履行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及所失利益構成的合同責任所引致的任何損害賠償,政府亦可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六、如政府動用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承批公司必須自接獲就動用該獨立銀行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恢復擔保的完整效力。

七、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政府許可下方可取消。

八、政府可以許可修改第三款至第六款所述的規定或條件,亦可以許可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代替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以提供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

九、因發出、維持及取消保證承批公司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而產生的費用,悉數由承批公司承擔。

十、第二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包括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二)項,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擔保。

第六十二條——保證繳納博彩特別稅的特定銀行擔保

一、當政府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出要求時,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政府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提供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繳納在博彩特別稅方面預計須繳納的每月金額。

二、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更改上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的規定及條件;承批公司必須嚴格按照提供擔保時訂定的規定,履行因維持該擔保有效而對承批公司產生的或可能產生的一切義務。

三、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繳納應繳予批給實體的博彩特別稅,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四、如政府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承批公司必須自接獲就動用該獨立銀行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恢復擔保的完整效力。

五、第一款所指擔保僅在批給終止後再過一百八十日,且經政府許可後,方可由承批公司取消。

六、因發出、維持及取消第一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而產生的費用,悉數由承批公司承擔。

第六十三條——由承批公司的控股權股東或股東提供的擔保

一、政府可要求承批公司一名控權股東就承批公司履行所作出的承諾及所承擔的義務而提供一項為政府所接受的擔保;如不存在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政府可要求由承批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

二、尤其當有理由相信承批公司不能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則可要求提供上款所指的擔保。

三、第一款所指的擔保,可透過現金存放、銀行擔保、保證保險或《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所定的任一方式,按照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而提供。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履行承諾及義務,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第一款所指的擔保。

五、如政府動用第一款所指的擔保,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其控權股東或股東自接獲就動用該擔保而作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恢復擔保的完整效力。

六、因發出、保持及取消第一款所指擔保而產生的費用,悉數由提供上述擔保的承批公司控權股東或股東承擔。

第十三章

監察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

第六十四條——由政府作出的監察、監督及監管

一、監察、監督及監管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情況的權力,由政府行使,尤其是透過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及財政局行使。

二、為著適當的效力,如政府提出要求,在無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承批公司必須讓政府或由政府專門且適當委託及指明身份的任何其他實體自由進入承批公司設施的任何部分,以及自由查閱及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或簿記,包括任何交易紀錄、簿冊、會議錄、帳目及其他紀錄或文件、所使用的管理統計資料及紀錄;此外,亦須向政府或向政府委任的實體提供其認為屬必要的資料的影印本。

三、承批公司必須遵守及執行政府在查驗及監察的權力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包括倘作出的關於暫停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操作的決定。

四、經營所批給的業務,須接受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按照適用法例規定作出的長期的監察及查驗。

第六十五條——對博彩經營毛收入的每日監察

承批公司必須接受政府透過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依法對博彩經營毛收入作出的每日監察。

第十四章

一般合作義務

第六十六條——政府的一般合作義務

政府必須與承批公司合作,以便承批公司能履行其合同義務。

第六十七條——承批公司的一般合作義務

為適用本批給合同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與政府合作,為此,經政府要求,應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第十五章

承批公司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八條——娛樂場及其他場所的運作

承批公司必須使娛樂場及其他場所的所有附屬設施,以及用於經營所批給業務的相連部分,按原定用途或經許可的用途正常運作。

第六十九條——承批公司的一般義務

一、承批公司負有特別義務,以促進及要求所有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聘用的實體遵守確保健全組織及運作的一切規則,以及為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的顧客、工作人員及其他在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擔任職務的人而設的特別保安措施。

二、為發展批給所涵蓋的業務,承批公司必須聘用領有適當准照及獲適當許可的、在相關方面具有適當專業及技術能力的實體。

第七十條——政府的其他許可

與承批公司的業務有關或與取得博彩設備及器材有關的證明文件及記錄文件的代替、取消或變更,須經政府許可。

第七十一條——政府的許可及核准

政府作出的許可及核准,又或拒絕作出許可及核准,均不免除承批公司準時履行在本批給合同中所承擔的義務,亦不導致政府承擔任何責任;但如政府的行為對承批公司施加負擔或造成特別及非常的損失者除外。

第十六章

承批公司的責任

第七十二條——向批給實體承擔民事責任

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導致承批公司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不獲履行而造成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負責。

第七十三條——免除批給實體承擔承批公司對第三人的非合 同責任

一、批給實體不承擔或分擔因承批公司作出的或為其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承批公司須負的任何責任。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照委託人與受託人關係的一般規定,對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由承批公司聘用的實體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第十七章

在批給中的主體變更

第七十四條——合同地位的讓與、設定負擔、頂讓及轉讓

一、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明示或默示、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將某一娛樂場或某一博彩區域的經營全部或部分讓與、頂讓、轉讓或以任何方式對之設定負擔,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

二、每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將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全部讓與、頂讓或轉讓 ——澳門幣十億元;

將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部分讓與、頂讓或轉讓——澳門幣五億元;

對娛樂場或博彩區域的經營的全部或部分設定負擔 ─ 澳門幣三億元。

三、請求第一款所指許可的申請書,應附具所需的一切文件,並指明承批公司擬作出的法律行為的所有內容,且不妨礙政府可要求提供附加文件、資料或資訊。

第七十五條——轉批給

一、承批公司不得將批給的全部或部分作轉批給,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

二、每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將批給的全部作轉批給——澳門幣五億元;

將批給的部分作轉批給——澳門幣三億元。

三、為獲得第一款所指的許可,承批公司應將其擬作出轉批給的意向通知政府,並應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屬必需的一切資料,包括承批公司與其擬與之訂立合同的實體之間的一切來往信函。

四、轉批給並不免除承批公司須承擔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

第十八章

不履行合同

第七十六條——不履行合同

一、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而不履行由本批給合同或政府的決定所產生的責任或義務,承批公司須接受法定的或合同規定的處罰或罰則,且不妨礙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二、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或經證實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其他事實的情況下,承批公司獲免除上款所指的責任,但僅以準時及完全履行責任或義務實際受阻者為限。

三、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承批公司以外的且效果的產生不取決於承批公司的意思或承批公司的人事情況的事件,尤其是戰爭行為、恐怖主義、公共秩序的擾亂、時疫、原子輻射、火災、雷電、嚴重洪水、氣旋、熱帶風暴、地震及直接影響批給所涵蓋業務的其他自然災變,方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並產生下款所定的後果。

四、如發生屬不可抗力的情況,承批公司必須立即通知政府,並儘快指出承批公司認為在因本批給合同而產生的義務中因該等事件的發生而履行受阻者,以及在承批公司擬實行旨在消除所述事件的影響及/或使該等義務的履行符合規範的措施的情況下,指出該等措施。

五、如發生第三款所指任一情況,承批公司必須儘快重建受損的財產或使受損的財產回復原來的狀態,從而恢復對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適當經營及操作;如承批公司在重建上指財產及/或回復上指財產的狀態上不具有經濟利益,則必須將保險價額移轉予批給實體。

第十九章

批給的撤銷及中止

第七十七條——雙方協定的解除

一、政府與承批公司可隨時透過雙方協定解除本批給合同。

二、承批公司對終止其作為立約方的任何合同的效力完全負責,而批給實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另有明確協定者除外。

第七十八條——贖回

一、政府自批給的第七年起可以具收件回執的掛號信且最少提前一年通知承批公司贖回批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批給實體因贖回而享有及承擔承批公司在上款所指通知的日期前有效訂立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及義務。

三、如屬承批公司在第一款所指通知作出後訂立的合同而設定的義務,則僅當該等合同在訂立前已獲政府許可時,批給實體方承擔該等義務。

四、批給實體承擔由承批公司設定的義務,並不妨礙針對承批公司設定的、超出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管理的義務而擁有求償權。

五、批給贖回後,承批公司有權獲得合理及公平的損害賠償。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的應遵標準由行政法規訂定。

六、為作出因贖回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異常折舊或毀損的財產及權利均不予計算。

七、第五款所述的損害賠償,用作抵銷因對承批公司科處的罰款而產生的債務及用作彌補倘有的損失及承批公司應繳的任何其他款項。

第七十九條——暫時行政介入

一、如承批公司未經許可且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全部或部分終止或中斷經營所批給業務的情況發生或即將出現,又或在承批公司的組織及運作上或在設施及設備的總體狀況上出現可影響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經營的嚴重混亂或不足的情況,則政府在上述的終止或中斷情況持續或上述的混亂及不足繼續存在的時間內,可直接或透過第三人代替承批公司,並確保所批給業務的經營及促使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本批給合同的標的。

二、在暫時行政介入期間,用作維持正常經營所批給業務所必需的開支,由承批公司支付,為此,政府可動用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及由承批公司控權股東提供的擔保。

三、導致暫時行政介入的原因消失後,如政府認為適宜,則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正常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四、如承批公司不欲或不能重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又或雖重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但在其組織及運作上繼續出現嚴重混亂或不足,政府可因本批給合同不獲履行而宣告單方解除合同。

第八十條——因不履行的單方解除

一、在承批公司不履行按照法律或合同規定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的情況下,政府可透過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將批給終止。

二、構成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的原因主要有:

(一)透過經營未獲許可的博彩或透過經營不屬承批公司所 營事業的業務而偏離批給的標的;

(二)放棄經營所批給的業務或無合理理由暫停經營所批給 的業務;

(三)在違反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的規定的情況下,暫時或 確定性將全部或部分經營移轉;

(四)欠繳第六條所指批給制度規定的、應繳予批給實體的 稅項、溢價金、稅捐或其他回報而又未在法定限期內提出申駁;

(五)承批公司拒絕或不能按照上條第四款的規定取回批 給,又或雖取回批給,但導致暫時行政介入的情況繼續存在;

(六)重複反對監察及查驗的進行或屢次不遵守政府的決 定;

(七)經常不遵守第六條所指的批給制度;

(八)不按照規定及期限提供或添補本批給合同所指的擔保 金或擔保;

(九)承批公司破產或無償還能力;

(十)進行旨在損害公共利益的任何嚴重欺詐活動;

(十一)嚴重違反進行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施 行規則或損害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公正性。

三、在不妨礙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下,如出現上款所指任一情況或出現按照本條規定可導致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批給合同的任何其他情況,政府應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其義務並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但違反的情況屬不可補正者除外。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政府所訂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改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政府可透過向承批公司作出的通知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並可以書面形式將此意向通知按照並為適用第六條所指的批給制度中關於財力方面的規定而已保證對承批公司所開展的投資及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

五、就上款所指解除合同的決定而對承批公司作出的通知,無須經過任何其他手續,立即產生效力。

六、如因出現有根據的緊急情況而無法容忍第三款所指對不履行進行補正的程序的緩慢,在不影響執行該程序及第四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政府可立即按照上條的規定作出暫時行政介入。

七、按照本條的規定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承批公司負有作出損害賠償的義務,損害賠償應按法律的一般規定計算。

八、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有關娛樂場,以及用於博彩的設備及用具,即使其所在地點不在娛樂場內,均立即無償歸屬批給實體。

第八十一條——失效

一、本批給合同於第八條所訂定的批給期間屆滿時失效,訂立合同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亦告消滅;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間屆滿後繼續生效的條款的適用。

二、如出現上款所規定的失效,承批公司完全負責終止其作為立約方的任何合同的效力,而批給實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章

合同的修訂及修改

第八十二條——批給合同的修訂

一、本批給合同可依法修訂。

二、本批給合同的修訂,以及對本批給合同所作的任何附錄,均須遵守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十一條所定的手續。

第二十一章

司法爭訟前的階段

第八十三條——司法爭訟前的階段的磋商

一、如訂立合同雙方在規範本批給合同的規則的有效性、適用、執行、解釋或填補等事宜上出現問題或分歧,必須進行磋商。

二、問題的出現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準時及完全履行本批給合同的規定,以及已按照本批給合同規定通知承批公司的政府的決定,亦不容許承批公司中斷其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發展,有關發展應按照提出問題之日的生效規定繼續進行。

三、上款關於承批公司須履行政府的決定的規定,亦適用於就同一事宜而相繼作出的決定,即使該等決定是在開始磋商之日後發出亦然,只要該等相繼作出的決定中的第一項決定已在開始磋商之日之前通知承批公司。

第二十二章

最後規定

第八十四條——准照、執照或許可的取得

一、本批給合同不免除承批公司為取得經營其業務的任何方面或履行本批給合同規定的義務屬必要的准照、執照或許可而須提出申請、繳付費用及/或採取措施等義務,亦不豁免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或符合取得上述准照、執照或許可及使之維持有效所需的一切要件。

二、如上款所指任一准照、執照或許可被收回、失效、被中止或廢止,又或基於任何理由不再產生效力,承批公司應立即通知政府,並指出為取回該等准照、執照或許可或使之重新生效而已採取或將採取的措施。

三、本批給合同的任何條款,均不能被理解為用以替代法律或合同規定必須取得的任何准照、執照或許可的條款。

第八十五條——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

一、承批公司在經營其業務時,必須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尊重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並須就侵犯該等產權而產生的後果獨自承擔責任。

二、在承批公司已尊重所有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的這項前提下,承批公司方獲發給准照、執照及許可,尤其是與履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有關的准照、執照及許可。

三、承批公司應將對履行按照本批給合同規定獲賦予的職責或行使按照本批給合同獲賦予的權利屬必需或有用的任何性質的研究、草案、計劃、圖則、文件或其他材料,無償讓與批給實體。

四、應批給實體的要求,承批公司必須為確認或登記上款所指權利而製作任何種類的文件或聲明。

五、如按照本條規定而撥給或將撥給批給實體的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被侵犯,而承批公司未有解決就該侵犯而與第三人發生的任何爭議,則批給實體可作出介入以維護上述產權,承批公司承諾提供為此目的而被要求提供的所有協助。

第八十六條——通知、通告、許可及核准

一、除另有規定外,本批給合同所指的通知、通告、許可及核准,均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並以下列方式傳遞:

(一) 親手傳遞,但必須以簽收為證;

(二) 圖文傳真,但必須以發訊收條為證;

(三) 具收件回執的掛號信。

二、政府所給予的許可,必屬預先許可。

三、不對承批公司申請的許可及核准或其他請求作出答覆,視為不批准。

四、為適用本批給合同的規定,下列地址及接收圖文傳真的地點,視為訂立合同雙方的住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1樓

圖文傳真: 370296

承批公司: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澳門大堂區葡京路葡京酒店九樓

圖文傳真:570082

五、透過事先向對方作出通知,訂立合同雙方可變更上款所指的地址及接收圖文傳真的地點。

第八十七條——禁止作出限制競爭的行為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遵守市場經濟的固有原則下,以良性及公平競爭的方式從事其業務。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任何方式與其他承批公司或屬於有關集團的公司訂立能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協議,又或實行能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商定行為。

三、承批公司有義務不濫用在市場或在市場內相當部分所占的、能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主導地位。

第八十八條——博彩中介人

承批公司須對在其公司登記的博彩中介人、其董事及合作人在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進行的活動向政府負責;為此,應對上述中介人、董事及合作人的活動作出監督。

第八十九條——承批公司的設施的推廣

一、承批公司有義務為其設施,尤其是娛樂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進行宣傳及市場推廣活動。

二、政府及承批公司有義務使本身的宣傳及市場推廣工作及活動配合在外地進行的推廣澳門的工作及活動。

三、未經政府許可,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容許在互聯網的網站或網址,又或任何其他用作推動互動博彩的地方使用其娛樂場或其他用於經營所批給業務的場所及相連部分的影像或大量具寓意的介紹說明。

第九十條——納入批給合同的內容

承批公司以第2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展開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三個)批給首次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所提交的標書中,一切不與本批給合同有明確或不明確抵觸的部分,均視為納入本批給合同的內容。

第九十一條——在經營所批給業務中使用的籌碼

一、承批公司發行任何種類或性質的籌碼及將之投入流通時,必須遵照政府的指引。

二、籌碼的發行量及流通量,須經政府許可。

三、承批公司保證以現金、支票或同等的信用憑證兌現經承批公司申請後投入流通的籌碼。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投入流通的所有籌碼,以現金或具高清償能力的憑證,維持償付能力比率、設立備付金及遵守政府在不同時刻指定的謹慎規則,以保證籌碼的即時兌現。

第九十二條——保密

一、政府或承批公司履行法律或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製作的文件均具有機密性質,並僅在對方許可下方可將之提供予第三人。

二、政府及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所需措施,以由政府保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受守秘義務約束,以及由承批公司保證其工作人員受守秘義務約束。

三、政府及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取得或可能取得機密文件的其他人,尤其是透過顧問合同、提供勞務合同或其他合同而取得或可能取得機密文件的人遵守守秘義務。

第九十三條——投訴簿冊

一、承批公司必須設有投訴簿冊,並確保該簿冊能為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的顧客所使用。

二、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以顯眼的方式張貼告示,說明設有投訴簿冊。

三、承批公司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將投訴簿冊所載投訴的副本交予政府,並須附同承批公司就該等投訴而作出的報告。

第二十三章

過渡規定

第九十四條——職業培訓計劃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編製將在批給所涵蓋業務方面任職的僱員的職業培訓計劃。

二、承批公司必須在所定的期限內,向政府遞交關於上款所指計劃的任何其他附加文件或資料。

第九十五條——公司資本的存放

承批公司必須維持其公司資本存放於本地信用機構或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公司,且不得在承批公司開業前調動;政府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明確認可為某一承批公司開業的日期,方視為該承批公司開業的日期。

第九十六條——獲指定的常務董事

一、政府應最遲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通知承批公司,是否許可在承批公司以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三個)首次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遞交的第26/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I中所指定的人選擔任承批公司的常務董事。

二、如所指定的人選不獲政府接受,承批公司必須在接獲就政府不接受有關人選而作出的通知後十五日內,指定新的常務董事人選,並附同由獲指定的常務董事填妥的第26/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II所載的表格。

三、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在訂立本批給合同後首次將承批公司的管理權授予常務董事的行為。

四、如政府不核准上款所指授權的一項或多項內容,承批公司應在接獲就政府不核准一事而作出的通知後,儘快送交決議的新擬本。

第九十七條——銀行帳目

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向政府呈交載有承批公司名下所有銀行帳目及有關結餘的文件。

第九十八條——關於合作義務的聲明書

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便取得一份經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每名股東、承批公司的每名董事及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主要僱員,以及承批公司每名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受一項與政府合作的特別義務所約束,為此,彼等必須應要求而提供任何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必須給予任何准許;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將該聲明書交予政府。

第九十九條——二零零二年度的溢價金

一、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五日向政府送交一份清單,清單上須載明承批公司擬於本年度經營的博彩桌及包括“角子機”在內的電動或機動博彩機的數目及所在地點。

二、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繳納二零零二年度溢價金的固定部分,金額為澳門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

第一百條——疏濬

一、承批公司必須就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尤其是在下列地方進行疏濬及其他必需的海上工作的義務負連帶責任:

(一) 供經常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屬公共利益的服務的企業或機構使用的、位於澳門、氹仔島及路環島的碼頭;

(二) 通往外港及內港的航道及毗鄰區域;

(三) 通往內港及“澳門航海學校”與17號浮標之間區域的航道;

(四) 通往內港與北沙梨頭船塢(避風塘)及與南沙梨頭船塢(乾塢)之間的航道;

(五) 通往外港及路環的發電廠碼頭的航道及毗鄰區域;

(六)通往機場燃油碼頭的航道及毗鄰區域;

(七) 通往九澳港的航道;

(八) 九澳油庫碼頭毗鄰區域;

(九) 通往九澳貨櫃碼頭的航道及毗鄰區域;

(十) 由政府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需要而指定的其他區域,而在該等區域進行疏濬及其他必需的海上工作的費用不會明顯高於在以上各項所指地方進行相同工作的平均費用。

二、上款所指的疏濬工作,須按照政府經聽取承批公司及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的意見後所制定的計劃進行;政府有責任確保清除在應進行上述工作的地點內的船隻或障礙物。

三、第一款所指的承批公司責任,其限度為每三年的每年疏濬量相當於四百八十萬立方米。

四、承批公司尚須就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的下述義務負連帶責任:按照與政府之間的協議,在政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需要而指定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區域,進行疏濬及其他必需的海上工作,而其費用屬明顯高於在第一款(一)至(九)項所指地點進行疏濬或其他必需的海上工作的平均費用者。

第一百零一條——核准公司章程

政府最遲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的章程一事向承批公司作出通知。

第一百零二條——保險

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政府送交第四十條所指保險合同的副本。

第一百零三條——獲許可的幸運博彩經營的地點

一、承批公司獲許可在下列地點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的博彩:

(一)“葡京娛樂場”,位於澳門葡京路;

(二)“回力球娛樂場”,位於澳門回力球場;

(三)“東方娛樂場”,位於澳門文華東方酒店;

(四)“金域娛樂場”,位於澳門金域酒店;

(五)“鑽石娛樂場”,位於澳門假日酒店;

(六)“海島娛樂場”,位於氹仔澳門凱悅酒店;

(七)“勵駿會”,位於澳門置地廣場;

(八)“遊艇會娛樂場”,位於路氹填海區氹仔南部遊艇俱樂部皇庭海景酒店;

(九)“新世紀娛樂場”,位於氹仔新世紀酒店;

(十) “金碧娛樂場”,位於澳門新建業商業中心;

(十一)“澳門皇宮娛樂場”,位於澳門舊外港碼頭。

二、上款的規定,將於訂立本批給合同五年後由政府修訂。

三、上款的規定,並不妨礙承批公司請求替換第一款所述的任一地點。

四、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就第一款(二)至(十一)項所指地點,遵守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由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發行或投入流通 的籌碼

一、承批公司獲許可使用由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發行或投入流通的籌碼。

二、承批公司保證以現金、支票或同等的信用憑證兌現由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發行或投入流通的籌碼。

第一百零五條——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第十三條第一款所定的義務,只適用於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所指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的博彩的地點內新監視及監控設備的裝設。

第一百零六條——委任或授權

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就訂立本批給合同之日存在的在一穩定關係的基礎上賦予屬董事會權限範圍的、以承批公司名義訂立關於企業經營的法律行為的權力的所有及任何委任或授權,向政府作出通知,以便其給予許可;但作出單純屬事務性質的行為的權力,尤其是在公共部門或公共機關作出該類行為的權力,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七條——對其他管轄區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及其他 方式的博彩經營的現有參與

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將承批公司控權股東、擁有承批公司10%或10%以上公司資本的所有股東或承批公司所有董事對任何其他管轄區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的現有參與,包括僅透過管理合同而作出的參與,通知政府。

第一百零八條——承批公司公司機關的組成

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五日,將其董事會、股東會主席團、監事會及其他公司機關於訂立本批給合同之日的組成通知政府。

第一百零九條——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

一、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五日,向政府呈交於訂立本批給合同之日的承批公司的股東結構。

二、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五日,向政府呈交於訂立本批給合同之日的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尤其是公司的公司資本結構,以及擁有此等法人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如此類推至屬最終股東的自然人及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

三、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向政府遞交第十九條第二款所述的、關於二零零二年度的聲明書。

第一百一十條——批給數目的限制

直至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批給實體有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不作出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從而使批給的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多於三個。

第一百一十一條——將葡京娛樂場撥予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一、透過將“葡京娛樂場”的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轉予承批公司的方式,將“葡京娛樂場”,包括其用於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所有設備及用具,撥予經營所批給的業務,為期一年。

二、因獲撥給“葡京娛樂場”,包括其用於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所有設備及用具而應繳付予批給實體的回報為倘轉讓該娛樂場時由批給實體與承批公司協議的售價的十八分之一。

三、如直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給實體與承批公司不能就“葡京娛樂場”,包括其用於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所有設備及用具的轉讓價達成協議,則政府在諮詢承批公司的意見後,將單方訂定因獲撥給該財產以經營所批給業務而應繳付予批給實體的回報。

四、承批公司必須與政府合作,促進所有及任何將“葡京娛樂場”所在樓宇以批給實體的名義登記所需的行為,以及其他因此而產生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二條——撥款的百分比的修訂

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述撥款的百分比,將於二零一零年內由訂立合同雙方修訂。

第一百一十三條——效力的產生

本批給合同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雙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代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