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第三款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鄺定添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二月六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委任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的委員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在上述批示第一款(2)項的原文為:“Lau Sio Io.”
應改為:“Lau Si Io.”。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李偉光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號法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終審法院第一職階庭差陳仲平,中級法院第一職階繕錄員梁楚紅及第一職階庭差黃溥明,初級法院第一職階繕錄員譚妙梨、馮美玲、李力申、潘翠櫻、江雪梅、鄭倩影及第一職階庭差左傑成、葉家欣、高振文、劉銀枝、張杜凡及林浩輝,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第一職階繕錄員Elisa Trindade Carlos、杜淑嫻、彭倩體及第一職階庭差龍偉健及陳魁,均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及第四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徵用旅遊學院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林英傑、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馮威廉及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文員杜家寶,於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為期一年,首兩位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三位由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號法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一職階繕錄員鄭宇懷、張曉華、潘嘉琦、黃百佳、李嘉露、張啟雄、鄧樹彬,第一職階庭差吳錦輝及伍家略,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第一職階繕錄員關淑芬及張健愉,行政法院第一職階繕錄員Vitória Lam aliás Lam Hoi Ian、戴潔儀及第一職階庭差Bruno José Drummond Morlin Cardoso,均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本辦公室徵用之行政暨公職局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鄭任山,徵用期屆滿,現應其要求,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並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返回原機關。
特此聲明。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司徒英豪及鄔栩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按照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四日所作出之決議:
劉展偉,何文寧及歐陽義,前臨時海島市政局第一職階管理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與各人續簽定期委任一年,於本署擔任同一職級之職務,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署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舉行之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出之決議:
郭小麗學士、Sandra Maria da Ascenção Joaquim學士、鄧惠蓮學士及林宇彤學士——分別在有關考試評分名單中排名第一至第四之合格應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連同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鄭軍海學士——本署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及第五款,連同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之規定,該職位獲確定委任,由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根據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續期:
漢強船務有限公司,准照編號 21/1996;
雅達空運有限公司,准照編號 22/1996;
雅達船務有限公司,准照編號 26/1996。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代副局長代行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繕錄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333號簿冊第96至102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Sociedade de Turismo e Diversões de Macau, S.A.R.L.簽署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摘錄內容如下:
“第一條——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a)RAEM——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b)營運公司——指“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Turismo e Diversões de Macau, S.A.R.L.”,其總辦事處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葡京酒店九樓,在商業及汽車登記局C-1冊第194頁登記,編號354;
c)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營運公司;
d)合同——指本協議,以及雙方將來或有簽立的補充性及 補遺性文件;
e)營運——指透過本合同賦予營運公司經營澳門特別行政 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聯繫的權利;
f)監察實體——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指定的用來監 察營運公司履行義務的一個或多個實體。
第二條——標的
一、本合同規範營運公司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定期快速客運航線。
二、營運公司必須按照協議的內容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立本合同所遵循的公共利益原則,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的運作及經營。
第三條——有效期
一、本合同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二十五年,但不妨礙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所指的解除或廢止及第十八條所指的等同於營運中止期的延期。
二、上款所定的有效期可由雙方協議延長,該協議將以補充文件附入本合同。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前倒數第三年,雙方將就或有的延期召開會議磋商條牛。
第四條——船隊
一、營運公司必須:
a)確保雙向航線每年總共最少有一千二百三十萬人次的載 客能力;
b) 維持十二艘噴射飛翼船(Jetfoils)及兩艘水翼船(Foilcats)提供服務,最低載客量分別為每艘二百四十位及三百九十九位;
c)把有意用於營運的船舶預先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檢驗;
d)使船舶具有航行功能及適當設備,並加以保養;
e)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遵守關於乘客及其行 李海上運輸以及人命海上安全與救生的國際慣例、規章及公約;
f)確保船舶的整體狀態良好及維持船舶有良好的保養及清潔;
g)在每艘船舶內當眼處標示載客量;
h)不超越為每艘船舶所定的載客量;
i)在每艘船舶上最少以中葡文標示乘客安全守則,並以中 葡語廣播周知;
j)在船舶上為乘客保持船艙醫療服務;
l)透過適當的保險,保證承擔乘客因死亡或人身意外、遺 失行李或其他遺失而受損害的責任;
m)遵守港務局的指示或建議;
n)採取必要措施,使被委派負責該項活動的人員給人整潔 而劃一的形象,及能以正確態度對待乘客;
o)將航班時刻表及打算引入的更改最遲在其生效日的三十 天前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預先核准;
p)把生效的航班時刻表張貼在船舶及客運碼頭內,並適當 地公布已核准的更改,尤其由實施前的第十五天起張貼在相同的地點;
q)遵守被核准的航班時刻表。
二、任何船舶的更換及船隊船舶的增減,均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先批准。
第五條——船舶的檢驗
一、除現行法例規定的常規檢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在認為適宜時著令對作為本合同標的之聯繫的船舶進行檢驗。
二、船舶經檢驗證實不具備確保服務所需的條件時,不得繼續被使用。
第六條——航行班次
一、在不妨礙第四條第一款a項規定下,營運公司每日應為每一航向開出至少四十八個噴射飛翼船航班以及兩個航向合計十七個水翼船航班。
二、為保證運輸能力滿足需求,營運公司有責任增加班次。
三、營運公司須接受港務局就進入及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港口所作的決定。
第七條——碼頭
一、營運公司將為乘客的登船及離船自資建立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權限部門核准的基礎設施,並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告滿時,營運公司把上款所指工程、設備及用於碼頭營運的設備及動產,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及可供繼續使用的情況下無償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八條——行李運輸
一、除手提行李外,營運公司為每一乘客無償運輸最多二十公斤的行李。
二、凡超逾上款所定限度的行李運輸,乘客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的運輸價目表付費予營運公司。
三、行李須擺放在每艘船舶的特留空間運輸。
四、營運公司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內設置處理乘客行李的部門。
五、上款所指的行李應隨乘客乘坐的船舶運輸,並須在營運公司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處理,而截止時間不得早於在開航前的十五分鐘。
第九條——承批人應繳費用
營運公司應繳付現行法例所定的稅項,尤其有關船舶離岸、海事當局人員服務及客運等費用。
第十條——因公共服務留座
營運公司須無償滿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指定的行政當局部門以公共服務為理由向其提出的客運要求,所需的離岸稅由乘客負擔。
第十一條——在政府船塢進行的工作
當澳門政府船塢具備有關的技術能力而且提出的價格、期限是適宜時,營運公司必須聘請澳門政府船塢為營運公司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礎設施進行一切保養及維修工程。
第十二條——收費制度
一、收費制度由營運公司制定,並在公布的三十天前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
二、應營運公司申請,收費可每年調整,但須以燃料價格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以及容量和盈利等因素為依據。
三、乘客攜同的未滿一歲孩童可免費乘船。
四、運輸憑證應印明價目及使用條件。
五、營運公司可採用相當於降價的運輸憑證,但須最少於生效的十五天前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六、無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營運公司須備有發出船票的電腦系統設備。
第十三條——管理資料
一、營運公司應維持有適當組織及適時的專為運輸業務而設的會計系統,其足以提供所需資料作為將來實施價格政策的依據。
二、在營運範圍內,營運公司必須建立一個收集和處理資料及統計數據的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運輸業務的演變情況。
三、營運公司將按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在雙方協定的管理資料基本系統內的數據。
第十四條——監察
一、由港務局負責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監察本合同的執行,該局可採取認為適宜的措施以保證營運公司履行義務。
二、營運公司必須向港務局提供為上述目的之所需解釋及資料,並為監察工作的執行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政府代表
一、營運公司的業務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指派一名代表長期跟進,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營運公司負擔,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訂定,報酬的上限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最高索引點的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六條——合同地位的轉移及分營
一、未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明示同意,營運公司的合同地位不得作部分或全部轉移;倘轉移,承讓人承擔本合同所載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二、第三條所定的本合同有效期不得因轉移而延長。
三、未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明示同意,營運公司不得把航線的營運全部或局部分營。
第十七條——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解除合同
一、倘發生以下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解除本合同:
a)不按照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設定及/或重置擔保;
b)在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及不遵守本合同所定原 則下更改收費制度;
c)無正當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不開始、中斷或放棄服務的 經營;
d)營運公司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轉移合同地 位或簽立分營合同;
e)營運公司訂立債權人協議、協定、破產、解散或轉讓資 產的實質部分;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認為可導致航線的正常運作受影響的一切,均被視為資產的實質部分;
f)屢不遵守監察實體的決定而使本合同標的服務明顯受到 損害;
g)就有關本合同的執行的任何事宜,提供刑法規定處分的 假聲明。
二、解除會以雙掛號信通知營運公司。
三、解除合同時,營運公司喪失擔保金,該擔保金將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第十八條——營運的中止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得按法例決定臨時中止全部或部分的營運,直至營運公司被通知復業為止。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上款所賦予的權力時,營運公司無權索取任何賠償。
三、在中止期內,營運公司毋須承擔本合同所載因停止業務而產生的義務。
四、在全部中止的情況下,倘營運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表示願意時,則視本合同的效期按等同於中止期的期限而延長。
第十九條——處分
一、下列違法行為被科處的罰款為已核准的收費最高額的一千倍至一萬倍:
a)不遵守核准的時刻表;
b)不遵守有關乘客及行李的安全的規定;
c)不遵守有關船舶的檢驗、更換及安全的規定;
d)未先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而修改收費制度;
e)不遵守關於行李運輸的規定;
f)屢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發布、不會對營運造成 嚴重損害的指示;
g)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而將設施及船舶不合理地 用作有別於使用准照所載之用途。
二、營運公司提出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情況或由不可歸責營運公司的事故引起者,不科處罰款。
三、為權衡上款規定之目的,凡官方的介入、戰爭、公共秩序的改變、火警、水災及強風、災難、第三者的惡行及介入等情況而經適當證實者,概視為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情況。
四、監察實體在有依據的報告中作出結論,認為所發生的事實或行為是在已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而且是在無疏忽或非故意的情況下發生,均可視為不歸責於營運公司。
五、在累犯的情況下,第一款所規定罰款多增百分之二十五(25%)。
六、營運公司須在接到被科處罰款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繳付罰款;倘不在上述期限內繳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留扣減第二十條所指擔保金以繳付罰款的權利。
七、倘擔保金不足繳付罰款時,則應繳付以下列方式計算的過期利息:
a)首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每月百分之二(2%);
b)隨後每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每月百分之三(3%)。
八、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營運公司承擔對第三者的或有責任,亦不妨礙權限實體施行法律預料之其他處分。
第二十條——擔保
一、營運公司必須在本合同簽署日起計三十天內設定擔保,金額為澳門幣一百萬元,以保證切實及按時履行承擔的義務及支付可能被科處的罰款。
二、上款所指擔保可以現金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間代理銀行,收款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接受的銀行簽發的銀行保函代替,金額與所代替之存款額相同;保函應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的規格繕立。
三、擔保金倘被動用,營運公司應在三十日內重置,使之復原。
四、本合同有效期告滿時,擔保金返還營運公司;但在第十七條所指之情況下解除合同,擔保金則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設定擔保的一切開支概由營運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條——仲裁庭
一、因合同的解釋及執行引起的雙方之間的問題,均應交由一仲裁庭處理。該庭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派,另一由營運公司指派,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任何一方倘由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不指派其仲裁員,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指派第三名仲裁員達成共識,則由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仲裁庭將按衡平原則進行裁判,對其判決不得上訴。
四、設立仲裁庭的開支由敗訴方按敗訴比例支付。
五、仲裁庭作出判決前,雙方就合同之解釋及執行應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修訂及廢止
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營運公司雙方同意,得隨時修訂或廢止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優先權
本合同有效期告滿時,只要營運公司經履行本合同的義務,營運公司享有優先權以同等的條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立關於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運航線的新合同。
第二十四條——雙方之間的通信
一、與營運公司的通信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港務局寄送營運公司的總部。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通信應按照權限範圍寄送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港務局。
第二十五條——適用法例
營運公司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包括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所公布的法例。
各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代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郭加愚、梁婉媚、溫家遠、黃維政及高宇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職務,薪俸點為195,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約方式聘用李淑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為期壹年,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楊寶儀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劉震星,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及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樊北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約自二零零二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熟練工人的薪俸點160。
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文案鄭麗湘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徵用至法務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文案,為期一年。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發出的批示:
(一) 民政總署第七職階半熟練工人李滿林,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5727-4,因符合現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九日起,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與王毅耘及林涓續約壹年,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d)項規定,由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解除助理員劉少基與本事務局之散位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與Ricardo Jorge Teixeira Santos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5,約滿可續期。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聯同二月二十七日第11/95/M號法令附件B第二款之規定,由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定期委任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鄺志強擔任本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組織暨資訊處處長一職,為期壹年。
岑錦棠——本局組織暨資訊處處長,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上述職位之定期委任至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四日終止。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熟練工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馮志堅、鍾維漢、盧杰雄和黃汝海,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起生效,孔憲輝,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第二職階,薪俸點160:鄺禮業,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助理員:第四職階,薪俸點130:馮燕尤和黃月瑜,分別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六日及四月十六日起生效;第二職階,薪俸點110:陳展鵬和吳柏全,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半熟練工人,第二職階,薪俸點140:利樹卓和余煥仙劉,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工人,第二職階,薪俸點120:鄭錦堂、鄭金喜和彭榮興,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小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編制外合同形式任用,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二零零二年三月三日起續期半年。
Justino Ceciliano Pedro ——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三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文員,薪俸為240點。
Galdino Joaquim da Rocha——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b)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薪俸330點。
Patrícia Geraldina Carion Gaspar Soares ,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以散位合同形式任用,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b)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起續期六個月。
布允祺,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熟練工人,以散位合同形式任用,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許思強 ——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14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a)項及第四條,及經十月二十二日第23/2001號行政法規最新修改的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b)項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鄺榮輝學士在本局擔任司法鑑定化驗所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二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及經十月二十二日第23/2001號行政法規最新修改的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g)項及第二十五條,以及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十一月十三日第124/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月華、Evelina Rosinda Dias、何少瓊、梁蓮芬、葉漢錫及何月嬌,自二零零二年二月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定,本監獄第四職階獄警陳耀宗、王國威、程道祥、黃日鑑、黃榮輝、何偉文、陳仲明、侯國良、陳榮、郭家偉、何炎斌、廖玉傳、趙思源、梁錦華、黎文貴、楊炳南、吳梓樺、杜志強、歐陽佩芬、容嘉健、黃志明、劉景坤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三位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其餘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定,本監獄第三職階獄警梁仲廣和第四職階獄警袁建偉、黃錦良、高志強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位由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起生效,其餘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一日及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美英,本監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黃麗芬,本監獄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更改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及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José Gabriel Delgado Vicente Lima學士和Luís Filipe Macedo de Almeida學士,本局第三職階醫院主治醫生——其個人工作合同,由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起獲續約壹年。
按照二零零二年三月八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郭愉——獲准許從事中醫師職業,牌照編號是:C-0430。
何潔頴——應其要求,取消第E-115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李德豪,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獲續約壹年,並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的第二職階。
黃翠瑩,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程正旭學士、潘敏瑛學士、陳鞏學士和林妙玲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及第五款所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醫院醫生職程第一職階醫院主治醫生,首位由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第二位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均由二零零二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人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鄭曼慧——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及第五款所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護理職程第一職階護士,並由二零零一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核准牌照編號第48號以及其經營地點為澳門渡船街62號的天安中藥房所有權轉移至馮達康先生,總辦事處於澳門渡船街62號。
按照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Orlando Frutuoso da Silva Vieira、官世海——應其要求,取消第M-0740及M-087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巢和安——應其要求,暫停第M-107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永德——應其要求,暫停第M-072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梁秀芳——應其要求,取消第E-124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Ana Tchan Yuc Fong、鄒採荷、傅麗嫦和黃秀蓮之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其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140,由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三日開始生效。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批示:
Maria da Graça Magalhães de Moura學士,以附註方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一級第六階段葡文預備中學教師,薪俸點650點,按照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三條和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附件二之表,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九日開始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鄧志宏、陳鏗、鄭妹、黎碧芝、黃結岐和邱惠良之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其第三條款,首位為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170,由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三日開始生效,其餘為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140,分別由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三月十三日、三月十五日、三月二十三日和四月三日開始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批示:
潘嘉麟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收取薪俸點600點,由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開始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梁緯亭、蔣素珍、楊秀華和毛鳳金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更改其合同第三條款,首位為第三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170,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其餘為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130,分別由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一日、四月六日及四月十一日開始生效。
李美芬,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五階段中葡小學教師,根據二月二十一日第26/94/M號訓令,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作為塔石青年中心主任之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一日開始生效。
按照簽署人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楊德安和第三職階助理員張治潛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分別為150和120,各自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及四月十七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韋思理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鄭天亮及 Antonieta Pinto Resende Wong 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六職階熟練工人及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220及170,各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三日及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順英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工人,薪俸點為120。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繪圖員鄭華司,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白文浩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之批示:
Tamami Ogata—— 本學院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並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之批示:
柯敏姬,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按照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本局的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唐煥陽學士擔任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潘家羨和蕭麗嫦,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蔡惠賢和鄭玉賢,分別續聘為第二職階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及305;
梁麗華,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文員,薪俸點為2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金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三等文員的薪俸點220的薪俸。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梁啟雄,擔任為本局航空氣象中心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