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2

刊登日期:

2002.4.3

版數:

1356

  • 委任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私營機構 :
  •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並根據適用的特許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韋海揚學士為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執行有關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6,600.00元 (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7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2

    刊登日期:

    2002.4.3

    版數:

    1356

    • 委任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並根據適用的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蔣祺學士為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有關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6,600.00元(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7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2

    刊登日期:

    2002.4.3

    版數:

    1356-1357

    • 將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私營機構 :
  •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並根據適用的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黃錦輝學士作為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執行有關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6,600.00元(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7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2

    刊登日期:

    2002.4.3

    版數:

    1357-1359

    • 訂定二零零二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需訂定二零零二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經考慮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十一月二十六日第24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而成立的車輛規格訂定委員會所製作和提交的建議書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如下:

    1.1. 個人使用客車:

    總價格 :最高澳門幣156,000.00圓;
    汽缸容積 :1,587c.c.至2,000c.c.;
    馬力 :不限;
    車門數量 :四門(非揭背式);
    車長 :4.5米或以上;
    顏色 :黑色;
    座位 :五個。

    1.2. 一般用途車輛:

    1.2.1. 客車:

    1.2.1.1.不超過五座位:

    總價格 :最高澳門幣115,000.00圓;
    汽缸容積 :不超過1,500c.c.;
    馬力 :不限;
    車門數量 :四門或以上;
    顏色 :黑色或白色。

    1.2.1.2. 六至八座位:

    總價格 :最高澳門幣155,000.00圓;
    汽缸容積 :1,500c.c.以上;
    引擎 :汽油;
    馬力 :不限;
    車門數量 :四門或以上;
    顏色 :黑色或白色。

    1.2.1.3.九座位或以上:

    總價格 :最高澳門幣198,000.00圓;
    汽缸容積 :不超過2,800c.c.;
    引擎 :汽油或低含硫量油清;
    馬力 :不限;
    車門數量 :四門或以上;
    顏色 :黑色或白色。

    1.2.2.貨運車輛:

    1.2.2.1. A組:

    總價格 :最高澳門幣95,000.00圓;
    汽缸容積 :不超過1,000c.c.;
    引擎 :汽油;
    馬力 :不限;
    顏色 :黑色或白色。

    1.2.2.2. B組:

    總價格 :最高澳門幣122,000.00圓;
    汽缸容積 :1,001c.c.至1,600c.c.;
    引擎 :汽油;
    馬力 :不限;
    顏色 :黑色或白色。

    1.2.2.3. C組:

    總價格 :最高澳門幣136,000.00圓;
    汽缸容積 :1,601c.c.至2,500c.c.;
    引擎 :汽油或低含硫量油清;
    馬力 :不限;
    顏色 :黑色或白色。

    1.3. 輕型及重型摩托車:

    總價格 :最高澳門幣19,500.00圓;
    汽缸容積 :不超過125c.c.;
    馬力 :不限。

    1.4. 特別車輛和禮儀車輛:

    規格和價格由有權限委員會視情況訂定。

    2. 除第1.2.2點及第1.3點所指的車輛外,其餘車輛應至少包括音響及空調設備;除此之外,還可包括原裝配備的其他附件。

    3. 本批示所指的車輛總價格,已包括第2點指出的基本設備、安裝費和轉換車輛顏色的費用。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法規:

    第7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2

    刊登日期:

    2002.4.3

    版數:

    1510-1511

    • 接納由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三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第26/2001號行政法規 - 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
  • 第2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數目定為三個。
  • 第2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三個臨時判給事宜。
  • 第7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接納由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三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
  • 第14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接納由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三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
  • 第14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接納由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三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
  •  
    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透過第2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開展了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三個)批給的公開競投;

    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三個)批給的公開競投,隨着開啟標書的行為而展開,開啟標書的行為分為兩個階段——開啟封套上註明“文件”字樣的各個封套的階段及開啟封套上註明“標書”字樣的各個封套的階段;接着,進行了一個介紹及評審標書的諮詢階段;公開競投程序在編製一份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後結束;行政長官根據該報告書作出了供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臨時判給;

    透過第2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已將其中一個供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臨時判給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提供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向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首次公開競投委員會(以下簡稱“競投委員會”)證明已經以現金繳足金額不少於澳門幣二億元的公司資本,且該公司資本已存放於本地的信用機構或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公司;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已接受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該程序在編製有關報告書後結束;報告書指出該等實體具備適當資格;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已接受審查是否具備財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的程序,該程序在編製有關報告書後結束;報告書指出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具備適當財力;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擬本;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七款的規定,競投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提交了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因此,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所提交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其依據獲得本人的贊同,此外,尤其考慮到載於該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現接納由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三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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