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尹思哲教授,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起,以兼任方式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之職務,為期一年。

二、批准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沈振耀先生及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先生,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起,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一年。

三、任命行政法院法官馮文莊先生,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起,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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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