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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新政府船塢」興建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督服務合同。
二零零二年三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韋子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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