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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委派本辦公室法律顧問溫建南學士,以股東身分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以下公司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舉行的全體大會:
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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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交通事務關注小組經過多次的會議,認為有需要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第106/2001號批示第二款(十五)項的規定將以下實體納入該小組內。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運輸工務司司長第106/2001號批示第二款(十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實體納入交通事務關注小組內:
(一)澳門重型機車運輸業商會代表一名;
(二)澳門交通運輸業總工會代表一名;
(三)澳門汽車機器業職工會代表一名。
二、本批示在公佈後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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