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六日通過的第1390(2002)號關於阿富汗局勢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安全理事會,
回顧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號、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號和2001年7月30日第1363(2001)號決議,
重申以往關於阿富汗問題的決議,特別是2001年11月14日第1378(2001)號和2001年12月6日第1383(2001)號決議,
又重申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號和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決議,並重申支持根據《聯合國憲章》根除恐怖主義的國際努力,
重申斷然譴責2001年9月11日在紐約、華盛頓和賓夕法尼亞發生的恐怖主義攻擊,表示決心防止一切此種行為,注意到烏薩馬.本.拉丹和“ 基地”組織網絡繼續活動支持國際恐怖主義,並表示決心根除這一網絡,
注意到美利堅合眾國對烏薩馬.本.拉丹及其同夥起訴,主要罪行是1998年8月7日炸毀美國駐肯尼亞內羅華使館和駐坦桑尼亞達累斯薩拉姆使館,
斷定塔利班沒有對1998年12月8日第1214(1998)號決議第13段、第1267(1999)號決議第2段和第1333(2000)號決議第1、2和3段的要求作出反應,
譴責塔利班讓阿富汗被用作恐怖分子的訓練和活動基地,包括被“ 基地”組織網絡和其他恐怖主義集團用來輸出恐怖主義,並在阿富汗境內的敵對行動中使用外國僱傭軍,
譴責“ 基地”組織網絡和其他相關恐怖主義集團犯下多項旨在造成無數無辜平民死亡和財產毀損的恐怖主義罪行,
還重申國際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依照下文第2段繼續採取第1333(2000)號決議第8(c)段規定的措施,並注意到第1267(1999)號決議第4(b)段規定的措施繼續適用,決定終止第1267(1999)號決議第4(a)段所規定的措施;
2.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對烏薩馬.本.拉丹、“ 基地”組織成員和塔利班以及依照第1267(1999)號和第1333(2000)號決議編寫的清單所列與他們有關的其他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採取下列措施,這份清單將由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以下稱為“ 委員會”,定期更新:
(a) 毫不拖延地凍結這些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資金和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包括由它們或由代表它們或按它們的指示行事的人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財產所衍生的資金,並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間接為這種人的利益提供此種或任何其他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b) 阻止這些個人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迫使任何國家拒絕本國國民入境或要求本國國民離境,本段也不適用於為履行司法進程必須入境或過境的情況或委員會經逐案審查認定有正當理由入境或過境的情況;
(c) 阻止從本國領土、或由境外的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這些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直接間接供應、出售和轉讓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准軍事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援助或培訓;
3. 決定在12個月內審查上文第1和第2段所述各項措施,在此期間終了時安理會將讓這些措施延續或是決定按照本決議的原則和宗旨加以改進;
4. 回顧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充分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包括關於曾經參與資助、計劃、協助和籌備或犯下恐怖主義行為,或參與支持恐怖主義行為的塔利班和“ 基地”組織的任何成員,以及與塔利班和基地組織有關的任何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規定;
5. 請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並向安理會報告工作和提出意見和建議;
(a) 根據會員國和各區域組織提供的有關資料定期更新上文第2段所指的清單;
(b) 向所有國家索取它們為有效執行上文第2段所述措施而採取的行動的資料,然後請它們提供委員會認為必要的任何進一步資料;
(c) 定期向安理會報告委員會收到的關於本決議執行情況的資料;
(d) 迅速頒佈所需準則和標準以便執行上文第2段所述措施;
(e) 通過合適的媒體公佈它認為相關的資料,包括上文第2段所指的清單;
(f) 與安全理事會其他有關制裁委員會和第1373(2001)號決議第6段所設委員會合作;
6. 請所有國家至遲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90天,並在以後依照委員會提議的時間表,向委員會報告它們為執行上文第2段所述措施而採取的步驟;
7. 促請所有國家、聯合國有關機關和適當的其他組織及有關各方與委員會和下文第9段所指監測組充分合作;
8. 敦促所有國家立即採取步驟,酌情通過立法或行政措施,執行和加強國內法律或規章針對本國國民和在本國領土內活動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的措施,以預防和懲罰違反本決議第2段所述措施的行為,把採取此種措施的情況通知委員會,並請各國向委員會報告所有相關調查或執行行動的結果,除非這樣做會妨礙調查或執行行動;
9. 請秘書長指定其任務將於2002年1月19日期滿的第1363(2001)號決議第4(a)段所設監測組,監測本決議第2段所述措施的執行情況,為期12個月;
10. 請監測組在2002年3月31日前和以後每4個月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1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