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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莫苑梨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之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保安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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