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2

刊登日期:

2002.3.6

版數:

908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作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的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合同公證書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合同的公共契約。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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