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2
刊登日期:
2002.3.6
版數:
908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合同的公共契約。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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