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百匯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租賃「中土大廈」A11至P11、A12到P12、A13到P13、A14到P14的合同。
二零零二年二月 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保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轄下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保安服務的合約。
二零零二年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中土大廈”A11到P11、A12到P12、A13到P13、A14到P14的裝修合同。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二年二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