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有關黑沙海灘侵蝕和恢復原狀研究之合同。

二零零二年二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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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二月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