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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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34,000.00元(貳拾叁萬肆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34,000.00元(貳拾叁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 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梁達民代任;

委員:技術-行政輔助人員Manuel José La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區玉玲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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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90,000.00元(壹拾玖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90,000.00元(壹拾玖萬元整) 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浩然,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高級技術員何樹榮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 Angelina Manuela Gom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陳巧兒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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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321,730.00元(叁拾貳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321,730.00元(叁拾貳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傳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黃志強;

委員:辦公室行政技術輔助人員方曉東。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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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492,494.00元(肆拾玖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492,494.00元(肆拾玖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譚俊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技術顧問王慧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員梁倩明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潘惠賢,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公室秘書張淑婷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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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08,300.00元(貳拾萬零捌仟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08,300.00元(貳拾萬零捌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 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振東;

委員:辦公室顧問趙鎮昌;

委員: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李少容。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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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79,000.00元(貳拾柒萬玖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79,000.00元(貳拾柒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白英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資源管理廳廳長趙汝民代任;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趙汝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陳淑群;

候補委員:副警司柯天茜及警員譚景華。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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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363,000.00元(叁拾陸萬叁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363,000.00元(叁拾陸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Mário Augusto do Rosári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文員謝惠玲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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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024,500.00元(壹佰零貳萬肆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024,500.00元(壹佰零貳萬肆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李麗如,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Camila de Fátima Fernand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楊潤貴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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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75,000.00元(貳拾柒萬伍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75,000.00元(貳拾柒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金碧,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員劉志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員黃淑卿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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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681,600.00元(陸拾捌萬壹仟陸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681,600.00元(陸拾捌萬壹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高舒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梁葆瑩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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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30,267.00元(貳拾叁萬零貳佰陸拾柒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30,267.00元(貳拾叁萬零貳佰陸拾柒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助理辦公室主任Amílcar Batista Feio;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Celeste P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Lam Pou Iu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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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420,900.00元(肆拾貳萬零玖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420,900.00元(肆拾貳萬零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羅銳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鳳娟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鳳娟,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人事暨總務科科長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暨財產科科長Venâncio António Velez da Rosa Xavier,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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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50,000.00元(壹拾伍萬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50,000.00元(壹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楊寶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人力資源暨行政事務科科長陳約瑟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張祖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輔導員周美翠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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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80,000.00元(壹拾捌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80,000.00元(壹拾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副局長楊名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Beatriz Isabel do Rosári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余玉蘭,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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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06,665.00元(貳拾萬零陸仟陸佰陸拾伍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06,665.00元(貳拾萬零陸仟陸佰陸拾伍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Manuel Joaquim das Nev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Manuel Azevedo Lei,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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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暨就業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50,000.00元(貳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暨就業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50,000.00元(貳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孫家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Diamantino António de Carvalho ,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Aniceto Brito Gabriel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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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50,000.00元(伍萬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澳門幣50,000.00元(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公物管理廳廳長許燕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技術員楊向明(公物管理廳之財政範疇負責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技術輔導員張蓓妮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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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暨就業局 — 職業培訓中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87,000.00元(捌萬柒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暨就業局—職業培訓中心一項金額為澳門幣87,000.00元(捌萬柒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孫家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Aniceto Brito Gabriel,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文員Diamantino António de Carvalho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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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30,000.00元(叁萬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委員會一項金額為澳門幣30,000.00元(叁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廖小明;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洪婉儀。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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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6,500.00元(貳萬陸仟伍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6,500.00元(貳萬陸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林美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助理技術員林蓮達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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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580,000.00元(伍拾捌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580,000.00元(伍拾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暨計劃廳廳長Delana Diana Di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人事、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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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4,400.00元(貳萬肆仟肆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4,400.00元(貳萬肆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蕭愛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周凌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27/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36,917.00元(壹拾叁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36,917.00元(壹拾叁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伯煇;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朱耀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雄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劉小湖(行政及財政範疇負責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三等文員 Cristina Fátima Luis de Almeida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28/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36,300.00元(壹拾叁萬陸仟叁佰元整);

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36,300.00元(壹拾叁萬陸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

委員: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鎮昌;

委員: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李少容。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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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38,000.00元(貳拾叁萬捌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38,000.00元(貳拾叁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Cheong Man I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José Lam dos Santo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30/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04,000.00元(壹拾萬零肆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04,000.00元(壹拾萬零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張紹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Albino de Castro Ribas da Silv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產暨會計科科長 José Maria Ho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駱少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三等行政文員區海芝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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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300,000.00元(叁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之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澳門幣300,000.00元(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文員張銘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高級技術員區少玫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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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