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7/2002

刊登日期:

2002.2.15

版數:

639

  • 給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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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000,000.00元(壹佰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000,000.00元(壹佰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
    委員: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白麗嫻;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蘇柏圖;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杜珍妮;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科長Virgílio Conceição da Rosa。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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