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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000,000.00元(壹佰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000,000.00元(壹佰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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