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澳門基金會現公佈二零零一年第三及第四季度的贊助名單:
* 由原澳門基金會批出之資助
# 由原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批出之資助
二零零二年二月五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於本署行政處的佈告欄張貼下列限制性晉升考試的准考人臨時名單;有關的招考通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麥勁強 7.6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蕭燕玲
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溫瑞菊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督導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數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張子健
委員:特級資訊技術員 何美芝
特級資訊技術員 胡錦麗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現刊登二零零一年第四季度受資助的名單: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李炳康
澳門金融管理局依照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四條之規定,公佈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之機構名單:
1. 信用機構
1.1 全能業務銀行:
1.1.1 本澳銀行:
1.1.2 總行設於外地之銀行分行:
1.2 離岸業務銀行:
1.2.1 總行設於外地之銀行分行:
葡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其他信用機構:
郵政儲金局。
2. 金融公司
誠興投資亞洲有限公司。
3. 金融中介人公司
3.1 總公司設於外地之金融中介人公司分行:
4. 其他金融機構
4.1 總公司設於外地之其他金融機構代理辦事處:
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
5. 現金速遞公司
6. 找換店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何兆基
事宜:二零零一年度保險中介人年度註冊費
鑒於經六月二十八日第2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中介人每年均需要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繳納註冊費,有關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MOP$500.00(澳門幣五百圓)及MOP$15,000.00(澳門幣一萬五千圓);
另外,亦考慮到根據經上述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上述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註冊費係按照中介人的職級及所屬公司總部的所在地而釐訂;
考慮到該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關於二零零一年 度登記費的支付及豁免的規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負責透過通告訂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
1.o 確定附表上二零零一年保險中介人註冊費,金額上下限分別為MOP$500.00及MOP$15,000.00,有關附表屬於本通告的組成部份。
2.o 倘中介人是在二零零一年間才開始中介工作,有關的註冊費是根據從事中介工作的時間,按月按比例計算,然而,註冊費金額下限為MOP200.00。另外,按照以下條款獲豁免支付註冊費者除外。
3.o 豁免在本年內沒有收取任何佣金或所收取的佣金少於需要繳交的註冊費金額的保險中介人支付年度註冊費。
(澳門幣)
級別 | 註冊費 |
1. 保險推銷員 | 500,00 |
2. 自然人保險代理人 | 600,00 |
3. 法人保險代理人 | |
3.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 750,00 |
3.2. 在外地成立 | |
3.2.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辦事處 | 900,00 |
3.2.2. 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代表處 | 1 200,00 |
4. 保險經紀人 | |
4.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 1 200,00 |
4.2. 總部設於外地 | |
4.2.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辦事處 | 1 300,00 |
4.2.2. 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代表處 | 1 500,00 |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事宜:二零零二年度保險中介人年度註冊費
鑒於經六月二十八日第2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中介人每年均需要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繳納註冊費,有關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MOP$500.00(澳門幣五百圓)及MOP$15,000.00(澳門幣一萬五千圓);
另外,亦考慮到根據經上述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上述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註冊費係按照中介人的職級及所屬公司總部的所在地而釐訂;
考慮到經修改後的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登記費是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作出許可之日或給予許可續期之日進行結算及徵收,故此,有必要即時訂定有關註冊費的金額,而有關金額按個別所發出的牌照而定(人壽或一般保險類);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
1.o 確定在二零零二年發出或續期的保險中介人年度許可註冊費,根據附表,每一個年度牌照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MOP$500.00及MOP$15,000.00,有關附表屬於本通告的組成部份。
(澳門幣)
級別 | 註冊費(a) |
1. 保險推銷員 | 500,00 |
2. 自然人保險代理人 | 600,00 |
3. 法人保險代理人 | |
3.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 750,00 |
3.2. 在外地成立 | |
3.2.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辦事處 | 900,00 |
3.2.2. 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代表處 | 1 200,00 |
4. 保險經紀人 | |
4.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 1 200,00 |
4.2. 總部設於外地 | |
4.2.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辦事處 | 1 300,00 |
4.2.2. 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代表處 | 1 500,00 |
(a)所列註冊費僅為每一許可(人壽保險或一般保險類)的費用,倘牌照涉及兩類保險,註冊費為雙倍。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茲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以下保險中介人提起違法行為程序:
梁秀娟女士
原因是上指保險中介人欠繳一九九七年度登記費,而根據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七日通過的第667/CA號決議,被科處罰款澳門幣五千元。現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上指嫌疑人於告示期限告滿後十日內到座落於澳門東望洋斜巷二十四至二十六號的澳門金融管理局總部大樓繳交尚欠的登記費及罰款,並得於通知日起計十五日內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聲明異議,或於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訴願。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潘志輝
盧文輝
茲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以下保險中介人提起違法行為程序:
蔡煥勤先生
Janet Lo女士
原因是上指兩名中介人欠繳一九九七年度登記費,而根據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通過的第654/CA號決議,如違法人繳交一九九七年度登記費,有關程序將作歸檔處理。現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上指嫌疑人於告示期限告滿後十日內到座落於澳門東望洋斜巷二十四至二十六號的澳門金融管理局總部大樓繳交尚欠的登記費,並得於通知日起計十五日內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聲明異議,或於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訴願。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潘志輝
盧文輝
茲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以下保險中介人提起違法行為程序:
黃慈雲女士
何群英女士
蘇樹仁先生
黃國梁先生
原因是上指保險中介人欠繳一九九七年度登記費,而根據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七日通過的第667/CA號決議,科處各人罰款澳門幣五千元,如違法人繳交一九九七年度登記費,有關判罰將暫緩執行一年。現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上指嫌疑人於告示期限告滿後十日內到座落於澳門東望洋斜巷二十四至二十六號的澳門金融管理局總部大樓繳交尚欠的登記費,並得於通知日起計十五日內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聲明異議,或於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訴願。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潘志輝
盧文輝
茲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以下保險中介人提起違法行為程序:
梁燕霞女士
原因是上指保險中介人欠繳一九九七年度登記費,而根據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七日通過的第667/CA號決議,如違法人繳交一九九七年度登記費,有關程序將作歸檔處理。現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上指嫌疑人於告示期限告滿後十日內到座落於澳門東望洋斜巷二十四至二十六號的澳門金融管理局總部大樓繳交尚欠的登記費,並得於通知日起計十五日內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聲明異議,或於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訴願。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潘志輝
盧文輝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作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二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准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事務科。
本開考的有效期至上述空缺被填補為止。
2. 報考條件
2.1必要條件
a)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投考人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
b)符合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有十一年級學歷的人士。
2.2優先條件
a)諳粵語及普通話,具良好英語能力;
b)具涉及公關工作經驗及具公關專業資格者。
上述之優先條件將以整體考慮作為評核之準則。
2.3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認可之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認可之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d)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職級及公職之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編制之文職人員,則豁免遞交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轄下人力資源暨財產廳人力資源處招聘事務科。
4. 工作性質
以公關範疇之理論及實務的技術知識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26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知識考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得分少於六十分者即被淘汰,不能進入專業面試階段。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識——百分之四十;
二、專業面試——百分之四十;
三、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及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之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該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是為了解投考人是否適合擔任有關職務,以及評估投考人之專業資格及經驗。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知識:
I.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b)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IV. 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十六日第67/96/M號法令、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十二月十三日第98/99/M號法令所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V.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組織法——二月二十七日第11/95/M號法令;
(2)專業知識: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公函、新聞稿、分析個案、英語寫作等。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只可開卷參閱有關考試範圍內法律知識所列出的法規。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與確定名單一併公布。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治安警察副警司 吳周寶屏
正選委員: 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金玉
海關警長 譚碧翠
候補委員: 一等高級技術員 余麗菊
海關警長 龔雄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為履行有關給予個人和私立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衛生局現公佈二零零一年第四季度獲資助的名單: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官世海
根據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及依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而進行全科專科最後評核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彭世明醫生 17.3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根據第8/99/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而進行全科實習之學歷認可/同等程度之評核成績已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Fernando Maria da Graça 醫生 10.2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氹仔告利雅施利華街與官也街交界。
3. 承攬工程目的:興建文化活動大樓。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40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文件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2002年3月7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 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2002年3月8日(星期五)約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3字樓公共建築廳。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998.00元。
時間:辦公時間內。
13.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5%
——合理工期5%
——材料25%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5%
14.最長施工期:八個月。
15.附加的說明文件:由2002年2月18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3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二年二月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徐健進 8.1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鄧應銓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麥遠邦
一等高級技術員 吳德龍
郵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郵務輔導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組長 康經維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鄭秋明
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麗儀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房屋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二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四樓本局財政暨財產管理廳。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期限內遞交。
二零零二年二月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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