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6/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請查閱:第21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的第1385(2001)號關於塞拉利昂局勢:鑽石制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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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5(2001)號決議

2001年12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444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塞拉利昂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號、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號、2000年5月19日第1299(2000)號和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號決議,

申明所有國家承諾尊重塞拉利昂的主權、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

歡迎塞拉利昂和平進程,包括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取得重大進展和該國政府在聯合國塞拉利昂特派團(聯塞特派團)的幫助下努力將其權力延伸到鑽石產區,但注意到政府尚未在這些地區全面建立其權力,

表示繼續關切非法鑽石貿易在塞拉利昂境內衝突中所起的作用,

歡迎大會2000年12月1日第55/56號決議,以及有關國家、鑽石行業,特別是世界鑽石理事會,及非政府組織為切斷未加工鑽石非法貿易與武裝衝突之間的聯繫而正在作出的努力,尤其是通過金伯利進程取得的進展,並鼓勵在這方面取得進一步進展,

歡迎建立了幾內亞出口未加工鑽石的證書辦法以及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與西非國家繼續努力制訂全區域證書辦法,

強調包括鑽石進口國在內的所有會員國有責任充分執行第1306(2000)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注意到塞拉利昂政府關於延長第1306(2000)號決議第1段所規定措施的意見,

確定塞拉利昂的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歡迎塞拉利昂建立和實施鑽石貿易原產地證書制度,以及塞拉利昂出口經該制度認證的未加工鑽石;

2. 歡迎據報原產地證書制度有助於制止衝突鑽石流出塞拉利昂;

3. 決定第1306(2000)號決議第1段所規定的措施應在2002年1月5日起新的11個月期間繼續有效,但是根據第1306(2000)號決議第5段的規定,塞拉利昂政府通過原產地證書制度管制的未加工鑽石繼續不受這些措施約束,並申明除了根據第1306(2000)號決議第15段每6個月進行審查外,在該期間結束時,安理會將審查塞拉利昂局勢,包括政府對鑽石產區行使權力的程度,以決定是否將這些措施再延長一段期間,如有必要並加以修改或採取進一步措施;

4. 又決定如果安理會認定合適的話,可以立即終止上文第3段延長的第1306(2000)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

5. 請秘書長公佈本決議的規定和決議規定的義務;

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