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二年二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廉政公署

2000年工作報告

索引

第一章 導言
第二章 體制與組織架構
2.1 體制
2.2 職能與組織架構
第三章 反貪與行政申訴
3.1 整體情況
3.1.1 接待投訴
3.1.2 收案數字
3.1.3 立案數字
3.1.4 立案類別
3.1.5 卷宗進展
3.1.6 結案類別
3.1.7 經法院審理及判決的案件
3.2 反貪
3.2.1 一般情況
3.2.2 案件涉及事項
3.3 行政申訴
3.3.1 投訴處理方式
3.3.1.1 轉介
3.3.1.2 非正式介入
3.3.1.3 立案
3.3.2 個案涉及事項
3.3.3 勸喻及建議
3.3.3.1 涉及的事項與部門
3.3.3.2 專項研究
3.3.4 廉潔指引
第四章 社區關係
4.1 民意調查
4.2 宣傳教育
4.2.1 宣傳活動
4.2.2 教育講座
4.3 外訪及參與國際會議
4.4 來訪及本地交流
第五章 預算及人員
5.1 法律依據
5.2 預算收入
5.3 預算支出
5.4 人員

圖表索引

圖表一 1992年至2000年投訴個案數字趨勢
圖表二 2000年收案數字 (按來源界定)
圖表三 2000年收案數字 (按處理情況)
圖表四 2000年立案數字 (按來源界定)
圖表五 1992年至2000年各年度立案數字比較 (按來源界定)
圖表六 1996年至2000年立案類別比較表
圖表七 2000年卷宗之處理情況
圖表八 1992年至2000年各年度卷宗處理情況的比較
圖表九 結案類別 (按舉報事項)
圖表十 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項
圖表十一 行政申訴個案類別
圖表十二 勸喻及建議所涉及的事項與部門
圖表十三 2000年講座統計
圖表十四 以公務員為對象的講座統計
圖表十五 以學校為對象的講座統計
圖表十六 通過社團活動所舉辦的講座
圖表十七 以信用機構為對象的講座統計
圖表十八 2000年參與講座的機構類別和人數比例
圖表十九 1993年至2000年交流會及講座次數比較
圖表二十 1993年至2000年參加交流會及講座人數比較
圖表二十一 1993年至2000年交流會及講座總時數比較
圖表二十二 2000年度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三 2000年度支出管理
圖表二十四 1998年至2000年人員數目比較表

勸喻摘要索引

1. 卷宗編號:138/1994 (接納)
事由:住宅固定電話用戶的“保密電話”
2. 卷宗編號:107/1997 (接納)
事由:罰款程序的處理
3. 卷宗編號:215/1999 (接納)
事由:增加學費
4. 卷宗編號:371/1999 (接納)
事由:旅行社職員在機場滋擾旅客
5. 卷宗編號:11/2000 (部份接納)
事由:藥品廣告
6. 卷宗編號:82/2000 (接納)
事由:交通違例罰款的繳交
7. 卷宗編號:225/1999 (接納)
事由:對在境外遺失證件的居民的入境處理
8. 卷宗編號:62/2000 (接納)
事由:兼職
9. 卷宗編號:266/1999 (接納)
事由:駕駛執照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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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言

2000年,是本人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專員的首個完整年度。感謝中央人民政府和行政長官信任,使本人能在這一重要而又艱難的領域為澳門貢獻自己的力量。

回顧這一年,是廉政公署承先啟後、奠定基礎、穩步進取的一年。

在開始的一段時間,廉署基本上以原有法規和人員運作。稍後,經過分析及研究,就社會的實際情況及市民對廉政的訴求,決定向行政長官建議立法,調整及完善組織架構,增加財政預算及人力資源,以期擴大對反貪及處理行政申訴的力度。

在獲得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支持下,廉政公署組織法和行政法規於8月頒布生效,使廉署具備執行任務所需的基本權限。我們隨即展開對調查人員的招聘,經過嚴格的審查和多次篩選,錄取多名調查員進入培訓班,接受為期五個月的系統訓練。在培訓完結投入工作後,原來人手嚴重短缺的情況將會略為紓緩。

2000年廉署共接獲978宗投訴,較1999年的393宗增加逾一倍,反映出市民對廉署的訴求及信心增加,以及顯示對新成立的廉政公署抱有期望。

在嚴謹立案的原則下,2000年的立案共135宗,未獲足夠條件展開調查的有783宗,餘下60宗轉介相關部門處理。在135宗獲立案調查的案件中,具名或願意提供個人資料的佔大多數,其中涉及刑事的有83宗、行政申訴的有52宗。由此可見,市民若敢於挺身舉報,對立案調查及成功破案有很大幫助。

截至2000年底,結案卷宗為337宗,較上年同期之272宗顯著上升,這與廉署工作人員的士氣及拚搏精神有直接關係。本人藉此向所有仝寅致以衷心感謝,亦感謝傳播媒體的大力支持,對廉署偵破案件和其他宣傳廉潔意識的顯著報導,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針對行政失當的情況,2000年廉署共發出了44個勸喻和建議,接近上年的三倍。而獲得有關部門接納的比例超過九成,可見行政當局已實事求是,檢討運作程序,糾正錯誤。

肅貪首重防範,廉署在2000年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在報章刊登【廉政園地】,通過電台播放【廉政之聲】,以及藉電視節目【諮詢奉告】等,灌輸廉政意識,防患未然。2000年所舉辦的廉政講座達53次,參與人數為3639人次。今後,還會多舉辦較深入的講座、座談會及研討會,把廉署的防範及教育政策推向更高層次。在過去一年,政府各有關部門與廉署合作良好,本人期望繼續發展這種夥伴式的關係,不斷加強彼此間的溝通和聯繫,加強預防和教育工作,促使公共行政的運作更廉潔、高效。

2000年,廉政公署先後多次參與國際會議,其中於“第七屆國際申訴專員協會大會”獲選為新一屆理事,另外,在“第五屆亞洲申訴專員協會大會”亦獲選連任為理事。在實務上,通過與鄰近地區相關機構的交流和合作,特別與香港廉政公署、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及廣東省檢察院建立良好的聯繫機制,有助廉署開展工作及培訓,甚至情報的交換。

為聽取民意,廉署高層主動出訪一些具代表性的社團,收集對反貪及行政申訴方面的意見及建議,作仔細分析和研究。2001年9月,澳門立法會將進行新一屆選舉,廉署專門成立反賄選研究小組,維護廉潔選舉。廉署與社團所建立的緊密溝通機制,將有利反賄選研究小組的運作。

市民的支持是重要的,不斷追蹤民意是持續改善工作的一個重要手段。為此,我們分別於2000年5月和2001年2月進行了科學性的問卷調查,收集市民對我們工作的意見。在第二次的調查中,超過八成的受訪者清楚知道廉署的職責,較第一次的大幅上升。2000年5月,市民對廉署信心的評分是45分,而今年對我們去年工作的評分則是60分,剛屬及格。認為澳門貪污情況非常嚴重或嚴重的佔46.3%,較第一次的調查下降了18.3%。由此可見,整體情況雖有所改善,但跟市民的期盼仍有很大距離。我們面前的道路依然漫長、艱巨。然而,我們深信,在市民的大力支持下,我們踏出的每一步必定是穩健的、有力的。

展望2001年,廉政公署將繼續遵循“肅貪、防範、立法、教育”的總原則,在人員、配備、技術等各方面趨向成熟和完善的條件下,更有力地展開反貪及行政申訴工作。廉署人員將全力以赴,通過打擊與預防並重,完善行政制度,加強對外交流,以回應市民的期望,建立一個廉潔、公平、公正的社會文化。

廉政專員 張裕

2001年3月

第二章

體制與組織架構

2.1 體制

根據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廉政公署於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當日正式成立,廉政公署獨立運作,廉政專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向行政長官負責。

廉政公署並非行政機關組織系統的組成部份,而是一個獨立的公共機構,依法負起防止及打擊貪污、處理行政申訴的任務。

2.2 職能與組織架構

2000年8月頒布生效的廉政公署組織法和行政法規,擴大了廉署執行職責時的權限,賦予較為完備的組織架構,增加人力資源。根據《廉政公署組織法》,廉署的主要職能是:

——開展防止貪污或欺詐的行動;

——針對貪污行為和公務員作出的欺詐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及偵查;

——針對有關選民登記和選舉的貪污及欺詐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及偵查;

——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及正當利益受保護,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和效率。

根據《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廉署部門包括廉政專員辦公室、反貪局、行政申訴局,具有職能、行政、財政和財產自治權。反貪局的兩個調查廳負責偵查屬於廉署權限內打擊的貪污行為、有關選舉和選民登記的貪污及欺詐行為,以及保護證人等工作。而技術支援廳則為反貪工作提供輔助和接受投訴及檢舉。行政申訴局包括調查三廳和審查廳,負責接受投訴、糾正違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為,以及研究改善行政程序及公共部門的運作。廉政專員辦公室下設綜合事務廳、社區關係廳和資訊中心,分別肩負行政財政和人事管理、宣傳教育,以及利用資訊設備優化廉署運作的職責。

廉政公署組織架構

*局長一職由一名助理專員當然兼任

第三章

反貪與行政申訴

3.1 整體情況

廉署在2000年共接獲978宗投訴個案,較1999年接獲投訴的數字(393)大幅上升了一倍多,為歷年之冠,反映出市民對廉署的訴求及信心增加,並對廉署抱有期望。

圖表一

1992年至2000年投訴個案數字趨勢

3.1.1 接待投訴

市民可通過投訴熱線、信件、電郵或親臨廉署進行舉報和投訴。廉署鼓勵市民能親身投訴,因為通過“接待”的重要環節,既可充分了解投訴人的個案詳情,也可讓投訴人了解“投訴須知”,以清楚認識廉署的職權範圍及投訴人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保密的義務。

市民在投訴時常有情緒問題,對此,接待人員完全理解,經細心安撫,耐心聆聽,向投訴人收集有關的資料和證據,廉署鼓勵投訴人應提供詳盡的個人資料,及全部所知和擁有的證據。接待人員會即時進行初步分析,提醒應注意的地方,例如有關法理依據、法定申訴期間及被投訴部門的投訴機制等。

如果投訴不屬廉署的職權範圍,廉署人員會立即向投訴人解釋,並建議其他可行解決方法。假如投訴宜以“轉介”方式處理,接待人員會先向投訴人闡明和徵求其同意。如廉署決定立案,會將卷宗編號和聯絡案件負責人的方法通知投訴人。

3.1.2 收案數字

從圖表二可以看見,978宗個案的大多數是由市民舉報,共934宗,超過總數95.5%。其中542宗屬匿名或請求以隱名方式作出,這與澳門地小人多、人際關係千絲萬縷、市民對挺身檢舉和投訴始終考慮及顧忌較多有關。對此,廉署尊重投訴人的意願,但為有效地開展工作,仍希望投訴人提供聯絡方法。值得一提的是,來自公共機關的轉介和舉報由1999年的11宗增加到2000年的39宗,這充分反映出公共機關對廉政建設的重視,並主動配合廉署在這方面的工作。

圖表二

2000年收案數字

(按來源界定)

 

圖表三顯示2000年共立案135宗,未獲足夠條件展開調查的有783宗,而餘下60宗獲轉介到其他部門處理。與收案數字相比,可能讓人感到立案數字偏低,這是因為廉署立案較以前嚴謹,在開立案卷之前,先對投訴進行初步分析,既要研究是否具備立案條件,也要避免立案會被不適當利用。此外,根據歷年處理個案和各部門的反映所得的結論,“即時立案”往往不是唯一和最理想的處理投訴方法,所以從去年開始,也採取其他途徑處理投訴和舉報,目的要以最有效方法為投訴人排難解紛。而不立案的主因有幾個,包括未獲足夠資料展開調查、時機未到、或徵得投訴人同意而轉介予直接有權限機關處理。

圖表三

2000年收案數字

(按處理情況)

3.1.3 立案數字

在135宗獲立案進行調查的案件中,具名或願意提供個人資料的投訴佔多數,顯示提供資料對立案確實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匿名或請求隱名的仍佔總數的35%,在調查時有較大難度,需要較長時間收集資料和證據。

另外,雖然廉署2000年主動立案不多,但不表示廉署不主動關心涉及貪污或損害市民合法權益的問題。事實上,不論市民直接或藉其他渠道向廉署反映的問題,只要廉署認為具備條件,都會主動跟進。但一如上述,跟進的方式不一定是立案,“轉介”及“非正式介入”也可收實效。

圖表四

2000年立案數字

(按來源界定)

圖表五展示從1992年到2000年的立案數目。2000年是首次錄得立案數字下降的一年,除如上述,是因為廉署2000年起立案從嚴,並採取其他方法處理投訴外,還因前“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對所有投訴均採取立案處理方式,也就是說,收案數字與立案相等。所以,去年立案數字的減少,主要是立案準則大有分別。

圖表五

1992年至2000年各年度立案數字比較

(按來源界定)

3.1.4 立案類別

去年135宗個案中,涉及刑事的有83宗,行政申訴的有52宗。前者較後者為多的情況,以往比較少見。

圖表六

1996年至2000年立案類別比較表

從圖表六分析近五年來兩者所佔比重的趨勢,前三年大致相若,涉及刑事的約佔四成,行政申訴的約佔六成。1999年則發生了變化,刑事案件下降到28%,行政申訴所佔比例則高達72%,這與該年開始抓緊刑事立案的尺度有關,循具備偵查條件與否而篩選所致。去年變化更大,刑事個案所佔比例高達總數的 61.5%,而行政申訴只佔38.5%。行政申訴個案所佔比例的劇降,除因立案嚴謹度大幅提高外,還因用立案以外的方法處理投訴的個案也多在行政申訴的範疇,所以立案數字相對來說是減少了。而刑事個案的比例增加,也不能妄斷澳門的貪污情況愈趨惡劣,因為從案件的絕對數來看其實是減少了。而立案數字的減少,也不表示投訴沒有得到關注和處理,只是用另類方法解決問題而已。

3.1.5 卷宗進展

由圖表七和圖表八可見,每年都有大量的卷宗需轉到下一年繼續跟進,而且數目幾乎逐年上升。卷宗積壓的情況至1999年已達非常嚴重,這跟廉署長期缺乏人手,無法應付工作需求有莫大關係。2000年上承了390宗須跟進的個案,加上新開立的135宗和重開的28宗,共須處理553宗個案。

廉署從1999年12月20日成立到去年的大部分時間,由於權限和人員數目都極其不足,面對大量積壓的卷宗,廉署人員只能以鍥而不捨的精神全力進行清理工作。在廉署全體員工通力合作下,553個卷宗有305個已經歸檔,8個合併到其他卷宗,24個被移送到檢察院,結案共337宗,約佔須處理的61%,較1999年的41.1% 有大幅上升。

圖表七

2000年卷宗之處理情況

圖表八

1992年至2000年各年度卷宗處理情況的比較

3.1.6 結案類別

下圖展示了2000年的結案情況。獲結案的337宗個案內,與刑事違法及行政申訴有關的分別有124宗和213宗。被移送到檢察院的24個卷宗大部份是涉及刑事犯罪行為。

圖表九

結案類別

(按舉報事項)

此外,歸檔的194個行政申訴的卷宗中,29個在2000年立案,約佔全年立案總數(52)的56%,餘下165個則是在2000年以前開立的。由此可見,廉署人員花了很大精力清理過往累積的卷宗。這些被清理的“舊案”中,除了38個已發出勸喻或建議外,其他的往往基於時間流逝、涉及的人員離職返葡或去向不明等原因,導致被針對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已補正,有關結果難以推翻,又或導致難以取證、無法界定有關人員需否承擔責任等情況,從而最終以歸檔方式處理。

在反貪範疇方面,從1999年度轉入的卷宗有132宗,加上2000年立案和重開的83宗和13宗,以及由行政申訴卷宗轉入的1宗,全年共須處理229宗案卷。在有限的人力資源下,廉署人員竭盡全力,2000年共結案124宗,超過要處理的總數的54%。

3.1.7 經法院審理及判決的案件

3.2 反貪

3.2.1 一般情況

在打擊貪污犯罪的工作方面,同樣面對以往遺留下來的問題,包括法律賦予的權限不足、歷年案卷大量積壓、人員和調查資源不足及人員缺乏專業調查培訓。2000年在這些方面都開創了新局面,為全力執行肅貪反貪的任務奠定較為鞏固的基礎。

2000年8月通過的法規使廉署在打擊貪污的工作上取得相應的權力,包括逮捕、扣留、搜索和直接取得資料等,對開展肅貪工作帶來巨大的意義和實效。

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廉署工作的成效,故調查人員的招聘和培訓是廉署在2000年的其中一個重點工作。2000年,廉署曾先後兩次招聘調查員,經過嚴格的考核和甄選,共取錄約三十名學員,全具大專或以上學歷。第一批調查員的培訓課程採用短期和密集的形式,進行系統化的調查技術和相關法律應用的訓練,並送往香港和東南亞地區受訓。第二批學員的培訓更加全面,課程為期約五個月,內容涵蓋了基本法、廉署的發展史和法規、工作守則、澳門政治體制和公共行政架構、公職法律制度、司法機關的組織、法庭審訊、立案程序、調查技術,以及資訊系統的應用等。此外,“保密原則”和“個人操守”更是一個重點培育項目,前線調查人員的行為操守是取信於民的關鍵所在,只有爭取到市民的支持和信任,肅貪工作才事半功倍。

2000年,廉署在打擊貪污犯罪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瓦解了個別部門長期存在的違規陋習,有效打擊了一些貪污走私犯罪行為,成功偵破了一宗利用內部紀律調查而進行的貪污事件,並在跨域聯合行動中打擊有組織犯罪。

經廉署調查後移送司法機構的涉嫌犯罪人數是歷年之冠,充分顯示了廉署打擊貪污的決心。獲得這樣的成效,實有賴市民大眾的勇於舉報和支持。現將2000年偵破的部份案件節錄如下:

6月 偵破一宗涉嫌治安警人員串同有背景人士製造虛假汽車意外,藉此向保險公司詐騙巨額保險金案件。涉案人士5人,涉及澳門幣20多萬元的賠償金額,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6月 接獲數宗有關藉詞介紹進入公職詐騙金錢的舉報。經調查後,一名曾在司法部門任職的涉嫌人被移送檢察院偵辦,另一案的涉嫌人則在案發前逃離澳門,兩案涉及的總金額超過澳門幣10萬元。

6月 香港廉政公署、澳門司法警察局和澳門廉政公署聯合行動,偵破以澳門為投注基地的香港區外圍馬集團,香港拘捕16人,澳門拘捕12人。

7月 一名工廠負責人涉嫌長期利用外地勞工配額謀取非法利益,並虛報數字,以減少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兩名嫌疑人被移送檢察院偵辦。

7月 在澳門國際機場和數個地點把兩名駐守機場的水警及數名男子帶返廉署調查,懷疑涉案警員收受賄款,讓大量的高價洋酒在未被合理徵稅的情況下入境,然後分銷澳門和內地,以獲取高利。廉署在行動中檢獲約30箱洋酒,估計總值約澳門幣40萬元,案件隨後移送檢察院偵辦。

7月 偵破一宗懷疑文化局職員利用職權之便,非法高價售賣屬澳門政府所有的樂曲創作版權以謀取私利的案件,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

9月 破獲一宗涉嫌勒索一名在獄中服刑的犯人的案件,一名涉案女子被拘捕,案件送交檢察院處理。

9月 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一名職員在該局一宗內部紀律調查中擔任預審員時,涉嫌利用職權向兩名受調查的稽查員索取7萬元賄款,被廉署人員當場拘捕,並在其辦公桌上起出有關賄款,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

10月 偵破兩宗現役警務人員涉嫌偽造文件案,兩案均被移送檢察院偵辦。一名交通警員在處理交通意外時瀆職,涉嫌偽造虛假報告,袒護他人。另一案涉及的治安警人員偽造虛假聲明以騙取長達18個月的家庭津貼和特別假期的交通津貼。

11月 偵破一宗涉嫌偽造和行使虛假文件案,事涉兩名現職港務局公務員獲一名衛生局醫生簽發虛假醫生證明書,訛稱因病缺勤以離澳旅遊,三名涉案人士均承認有關行為,而有關醫生更承認過去曾多次簽發類似的醫生紙,案件移送檢察院處理。

11月 偵破一宗囚犯勒索案,一名現役獄警涉嫌夥同兩名人士在監獄內進行非法賭博和勒索保護費等活動,三名疑犯被廉署拘捕,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

11月 經教育暨青年局轉介,查獲該部門一名人員涉嫌利用職務之便,透過該局與財政局的聯網,不法地取得2萬多元的超時工作補償,廉署已把案件移交檢察院處理。

12月 廉署根據舉報,查獲一任職於衛生局的部門主管盜用公款澳門幣21萬餘元,廉署把案件和涉嫌人移送檢察院偵辦。

12月 一名曾任職港務局的公務員在該局擔任出納員期間,涉嫌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市民所繳交的罰款約澳門幣10萬元,案件被移送檢察院處理。

3.2.2 案件涉及事項

圖表十顯示了2000年所處理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項。83宗個案共涉及123項違法行為,因部分案件涉及一宗以上的違法行為。從下圖可見,涉及最多的違法行為依次是:“行賄及受賄”(21)、“濫用職權”(17)、“貪污(協查案件)”(14)、“偽造文件”(13) 和“詐騙”(11)。

圖表十

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項


3.3 行政申訴

這個範疇的投訴主要涉及前線的政府部門,因其工作都與民生息息相關,例如醫療衛生、市政、工程、治安、教育及稅務等。正因跟市民的切身利益有密切關係,往往易生衝突。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公民意識日漸提高,與政府部門接觸時,對有關部門是否依法行政、對自己的合法利益是否受到充分的保障均愈來愈重視。因此,當認為政府部門未有妥善處理問題或自己權益受損時,自然會求助廉署,盼能主持公道。

3.3.1 投訴處理方式

前面已提及過,在行政申訴的範疇,從2000年起採取多元化的途徑處理投訴。根據投訴涉及的問題和所處的情況採用合適的處理辦法,除了已經多次述及的開立案卷外,還包括轉介和非正式介入的方式。

3.3.1.1 轉介

從多年來的工作經驗和各政府部門的反映,接到投訴就即時立案並非是唯一的和最理想的處理方法;尤其是當市民所針對的部門也正在處理有關的投訴,又或有關部門更具條件直接處理問題時(例如投訴人向廉署提供的資料不足,而被投訴的部門則擁有更詳盡的資料),用轉介方式處理更為奏效。而轉介問題後,廉署亦會繼續跟進有關處理結果。

一些被投訴的部門其實本身已設有投訴機制,故廉署在徵得投訴人同意後,也會以“轉介”的方式處理。盡量由被投訴的部門主動就其職責範疇跟進,其好處是既可藉此改善部門運作上的不足,亦可避免日後同類問題的發生,以及減少因處理同類投訴而耗費多個政府部門資源的情況。

從實踐中,廉署發現“轉介”方法對解決市民投訴發揮明顯效用,成功的例子不少。政府部門對廉署轉介的投訴亦作了積極回應。從調查過程及政府部門的回覆顯示,不少投訴的起因是由於投訴人對有關部門運作程序的誤解和對法例不認識。對此,廉署會向投訴人作出解釋和澄清,以還有關部門一個公道。

廉署在收到有關部門的回覆和提供的資料後,如分析該部門的做法並無違法或失當,便會將結果通知投訴人。相反,若發現有違法或失當的跡象,廉署會再作跟進或開立卷宗處理。

3.3.1.2 非正式介入

在實際處理市民的投訴時,廉署如發現投訴人所指的情況屬實,尤其是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而被投訴部門仍未對有關問題作出最終決定,又或被投訴的情況雖然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但事情仍有轉機時,廉署會直接聯絡被投訴部門的領導人,指出廉署的立場,盡量說服其主動糾正有關情況。這種處理辦法不僅能直截了當地解決個別的投訴,也能警惕將來再次出現相同的問題。

過去一年來,廉署曾多次用這種途徑順利解決了一些問題,其中涉及的有合同條款、處罰程序、牌照及人員權益等。

3.3.1.3 立案

對於不適宜以“轉介”和“非正式介入”方法解決,但值得跟進的投訴,廉署會開立卷宗跟進,並把卷宗編號和聯絡案件負責人的方法通知投訴人。

3.3.2 個案涉及事項

圖表十一列出了2000年開立的52個卷宗所涉及的事項,其中跟“公職法律制度” (公職人員的權益、職務情況及兼職)的認識不足和執行失當有關的超過總數三分之一,故廉署認為有必要加強一般公職人員及主管人員對公職法律制度及相關刑事法例的認識和掌握。

圖表十一

行政申訴個案類別

圖表十一涉及違法工程的立案雖然僅有3個,但並不表示有關問題已完全解決,廉署正以其他方法跟進土地工務運輸局就此問題所作的措施(見3.3.3.2 “專項研究”部份),希望能找出一個比較全面及徹底的解決方法。

上述的案卷主要涉及的部門有:

• 臨時市政局——9個(臨時澳門市政局7個,臨時海島市政局2 個)

•紀律部隊——6個(治安警察局4個,消防局1個,保安事務局1個)

•衛生局——6個

•土地工務運輸局——6個

•財政局——4個

•公共教育機構——6個(澳門大學4個,理工學院1個,旅遊學院1個)

從上面的數據來看,可以再一次引證前面所說的,市民投訴所針對的多是處於前線、工作與民生密切相關的政府部門。

3.3.3 勸喻及建議

2000年共針對38個卷宗向涉及的部門發出了44個勸喻和建議,其中勸喻35個,建議9個。在這些勸喻和建議中,廉署已接到回覆的有34個,當中只有3個不獲接納,接納率超過九成,反映廉署的勸喻和建議確實指出了問題的癥結,且提供了合乎法理的解決辦法,受有關部門的認同和接受。

發出的勸喻及建議所針對的事項跟以往差別不大,例如涉及公職工作、行政程序等,而關於政府工程和勞務取得之程序、罰款程序等方面也不少。

3.3.3.1 涉及的事項與部門

圖表十二列出了廉署在2000年發出的勸喻及建議所涉及的事項與部門。

圖表十二

勸喻及建議所涉及的事項與部門

以下是廉署發出的部份勸喻的摘要:

1. 卷宗編號:138/1994(接納)

事由:住宅固定電話用戶的“保密電話”

廉署在處理一宗案件時,發現目前澳門的住宅固定電話用戶如果不想其身份資料在電話簿中顯示,需提出“保密電話”的申請,還要每年繳費澳門幣48元。費用雖不昂貴,但此項措施卻有違保障個人隱私的精神。

個人隱私反映在兩方面,一是有權阻止第三人知悉本人私生活及家庭生活的情況,另一是無人有權把其知悉的他人私生活及家庭生活的情況外洩。因此,每個人都應有權獲得保障,使其個人資料免被廣泛傳播,不能視為一種因應個人喜好和要求而提供的服務,更不應需要“付費”來取得保障。

另一方面,葡國曾因第199/87號法令所核准的《電話公共服務規章》內載有申請保密電話需支付費用的規定而引起違憲的訴訟。後來,葡國政府在訴訟待決期間主動修訂相關法例,這無疑是確認了當事人要求其個人資料免被廣泛傳播是一種權力的行使,而非一種服務的申請,所以不應因此而需支付任何費用。

基於上述理由,廉署建議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在處理新一年度的電訊項目收費的核准問題時,確認上述權力的行使,無須用戶繳付任何費用。此項建議已被接納,澳門住宅固定電話用戶從2001年2月9日起,如不欲其身份資料在電話簿中出現,以“保密電話”方式處理,無須繳付任何費用。

2. 卷宗編號:107/1997(接納)

事由:罰款程序的處理

一名魚檔檔主向前“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投訴,稱前“澳門市政廳”對其科處罰款的做法不當,且無理拒絕他代親屬繳付檔位租金。

廉署進行調查和分析後,認為前“澳門市政廳”為防止攤位承租人轉租給第三者而要求攤位承租人親身交付租金的措施並無不妥。

關於對檔主違反市政條例而罰款的處理,廉署認為可從兩方面來看:第一,由於欠缺區分刑事不法行為和行政不法行為的統一標準,前“澳門市政廳”把投訴人對市政條例的違反定性為行政不法行為,但法院不採納這種理解,認為是具有刑事輕微違反的性質。而違法行為法律定性的不同就導致了前“澳門市政廳”向投訴人科處罰款的通知無論在形式或實質上均呈現不當,尤其是關於哪一機關有權審查針對該行為提出的申訴方面。事實上,當投訴人透過法院指派的代理人提起司法上訴時,其代理人正是按照前“澳門市政廳”所作的定性,向根本沒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沒有利用法律賦予的寬限期在稍後向具管轄權的司法機關(前普通管轄法院)提起上訴,導致有關處罰成為定案,在法律上已沒有挽回餘地。對此,廉署對投訴人所處的境地深感遺憾。

另一方面,廉署發現前“澳門市政廳”在事件的調查程序上也存在不足。因為行政當局在任何性質的程序上都必須遵守尋求真相的法定義務和調查原則,而前“澳門市政廳”在事件中僅聽取票控人和被票控人(即事件的利害關係人)的證言便作處罰是欠缺客觀,且也沒有採取足夠調查措施找出事實真相;如沒有聽取投訴人附近魚販的證言或到事發地點了解事情經過,尤其是蒐集一些可據以作出決定的事實和查明其真確性(行政程序法典第59條第1款及第86條規定)。針對這一點,廉署已提請臨時澳門市政局無論在形式上或實質上均有必要改善其對刑事或行政處罰的程序處理:對日後出現第52/99/M號法令所指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確保違法者有被聽取陳述的權利和辯護途徑,並按照該法例所準用的刑事訴訟法典內有關規定蒐集證據。至於針對刑事不法行為,如輕微違反,該局也應按照刑事訴訟法典所規範的輕微違反程序處理。

上述勸喻已獲臨時澳門市政局接納。

3. 卷宗編號:215/1999(接納)

事由:增加學費

前“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收到一名報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專科學位課程的市民投訴,不滿理工學院在其報名後沒有實行當初所定的學費減幅。

理工學院1999/2000年度學費的新收費表是由該院的理事會決議通過。然而,理工學院的章程並沒有賦予其訂定或徵收學費的權限(現行的章程則具備)。在這種情況下,理工學院所作的相關行為就屬可撤銷行為,但可撤銷的情況已因司法上訴期屆滿而獲補正(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1款)。

至於投訴所針對的問題,廉署發現理工學院是在有關課程報名期過了以後、正式註冊前更改對本地居民的減費制度,即沒有實行在報名期間提供給報名生的學費表,違反了即使在訂立合同前仍須遵守的正確提供資訊的義務。此舉按葡國民法典第227條的規定(即現行民法典第219條),可因違反善意原則而被歸咎責任,因為學費的多寡會影響報讀人的意願,在報名後才加學費會使有關人士因難以改變已作的決定而受影響(例如已無法報讀其他的學校)。

因此,廉署勸喻理工學院將來如想更改學費,應在報名前通過新收費表,並在報名期間將新收費表提供給所有的報讀人士。

此外,廉署還發現澳門的公共高等教育機構的組織章程中存在漏洞,也出現運用法律詞彙欠嚴謹的情況,尤其在制定規章權的界定和監督機關的介入方面。因此,廉署已向相關領域的司長反映,建議對澳門公共高等教育機構的組織章程進行統一研究和協調。

上述的勸喻和建議獲理工學院和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接納。

4. 卷宗編號:371/1999(接納)

事由:旅行社職員在機場滋擾旅客

在1999年11月,廉署接獲兩宗性質相若的投訴,指在澳門國際機場設有櫃檯的數家旅行社的職員為推銷旅行社服務而滋擾、攔截旅客,又帶旅客到不良蔘茸店購物,詐騙錢財。駐機場的警員卻袖手旁觀,有貪贓枉法之嫌。

關於投訴提及的欺詐和貪污行為,由於缺乏詳細資料,無法跟進。

澳門國際機場是旅客進出境的主要口岸,如秩序混亂或經常發生罪案,必影響澳門的形象。治安當局負責維持社會公共秩序,有義務打擊犯罪和制止在公共地方出現任何不當情況。而在公眾地方滋擾和攔截途人,就算未嚴重到觸犯刑法,也違反了市政條例,警員應予以制止。

因此,廉署勸喻治安警察局下令駐機場和各出入境口岸的警員嚴格執法,對騷擾旅客和行為不檢的,應立刻制止,不服從命令者控以違令罪,並加強預防犯罪分子在這些範圍內的活動。

治安警察局的回應是:警員對滋擾和攔截旅客的事並沒有袖手旁觀,會按情況適當處理,但他們的職責並不包括處理旅行社之間“爭生意”的投訴,此類投訴應由批出機場櫃檯的澳門國際機場管理公司處理。至於旅客自願到某些商店購物而被騙也與他們無關,要投訴應到有關商店的發牌機關提出,治安警察局願意提供協助。

對於上述的回應,廉署並不同意。首先,治安警察局在不清楚廉署接獲的投訴全部內容的情況下,如何能作出投訴是因為被行家搶生意的結論呢?其次,即使是這樣,治安警察當局仍應處理,因為維持社會公共秩序和安寧、打擊和預防犯罪、確保市民能行使其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其職責。所以,不管在機場內外,該局都有義務制止和預防滋擾、攔截旅客、帶旅客到不良蔘茸店詐騙的違法行為。雖然澳門國際機場管理公司有責任管理機場的秩序,但這不是其專屬權限,並不妨礙治安警察局執法。

廉署再度闡明立場後,治安警察局最終接納有關勸喻。

5. 卷宗編號:11/2000(部份接納)

事由:藥品廣告

某洋行負責人稱其洋行是具治療糖尿病效力的xxx茶葉的總經銷,其在報章刊登的廣告被衛生局兩度罰款,故要求廉署調查衛生局的做法是否合法。

據投訴人所述,為刊登上述廣告,曾三次致函衛生局申請預先許可。衛生局書面回覆指該產品不屬藥品,故刊登廣告不需衛生局預先許可,但不得在廣告內載有這句經底部劃線的句子:“常飲xxx茶葉,有助於身體各機能保持正常及防止血糖攀升”。投訴人於是按指示刪除上述句子,加入另一些新內容,然後在某葡文報章刊登,結果被衛生局藥物事務處指違反了藥品廣告法而罰款二萬元;而有關報社也接到罰款的通知,但通知信的內容與發給洋行負責人的竟完全相同。投訴人即向衛生局局長提出異議,其代表律師向前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申請廢止上述行政行為,但遭駁回。後來,投訴人在中文報章刊登的廣告也同樣受罰,由於屬累犯,罰款四萬元;而有關報社也接獲通知,必須在獲得衛生局的預先許可才可刊登藥品廣告,並指出xxx茶葉的廣告違反藥品廣告法。

廉署經過調查,認為投訴人三次向衛生局申請許可,已足以證明是一名欲奉公守法的市民。

關於衛生局對投訴人所作的書面回覆,廉署認為內容過於簡單,且模糊不清。既說xxx茶葉不屬藥品,那麼為何受藥品廣告法的約束?為何廣告不能載有經底部劃線的句子?此外,如廣告不得載有“常飲xxx茶葉,有助於身體各機能保持正常及防止血糖攀升”的句子,為何可載有程度較嚴重的:“防止過多糖份侵入身體而導致多種疾病,甚至危害身體各機能失調及危害生命!”字句?再者,覆函容易誤導收信人以為廣告不得載有經底部劃線的句子,但可增加與未被禁止的內容性質相若的字句。

根據1994年版的《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公共行政當局須對所提供之資訊負責,即使該等資訊非屬強制性提供者”。這就是說,如果公共行政當局人員提供的資料誤導市民,行政當局須負上有關責任。在這個案中,市民一定相信衛生局負責人提供的資料,尤其是涉及一般市民都缺乏認識的法律,所以內容更應嚴謹、正確。

然而,廉署認為有關廣告應該受藥品廣告法約束。雖然xxx茶葉不是藥品,但宣稱對治療糖尿病有效,也就是具有藥品的特性,故應受有關法規約束。

另一方面,根據藥品廣告法的規定,科處罰款的權限屬衛生局局長,而受處罰的行為屬行政上的違法行為。投訴人分別在1999年10月和2000年1月被罰,而根據事發時生效的 《行政程序法典》 (1994年版和現行的),投訴人都在未獲辯護機會的情況下被罰。根據上述法典的規定,侵犯了一項基本權利(聽證權)之根本內容的行政行為屬無效。廉署認為科處罰款的行政程序損害了利害關係人的聽證權,侵犯了一項基本權利之根本內容,因為科處罰款的行政程序屬剝奪財產權的行為,而法律給予利害關係人聽證權,辯護就是聽證權這基本權利之根本內容,所以有關的行政行為無效。

基於上述,廉署向衛生局發出勸喻,建議在通知傳媒因刊登或公開違反藥品廣告而應負的責任時,應指出該義務的性質,而通知書的內容應與發給違法者不同,以免產生誤會。如要舉例提醒傳媒避免觸犯藥品廣告法,應避免提及違法者識別資料,因為不應在無需要的情況下損害市民的名聲。應該重新審議xxx茶葉廣告是否有違反藥品廣告法之處,以免投訴人再無辜受罰,宣告兩次罰款的行政行為無效,以及科處罰款前應進行聽證,在行政當局對當事人作出一個不利的行政行為前,依法給予辯護的機會。

衛生局基本接納廉署的勸喻,但認為聽證的權利應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由於投訴人兩次被罰都沒有要求聽證,故有關的行政行為有效。此外,由於有關事宜已進入司法程序,衛生局欲等待法院的判決。

廉署對衛生局的回覆不敢茍同,如果行政當局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何能夠知道行政當局將會對其作出一個不利的行政行為?更遑論要就這個不利行為行使聽證權及進行辯護了。因此,必須事先安排聽證,給予辯護的機會,否則有關的行政行為無效。

在2000年12月,行政法院宣告上述罰款的行政程序中沒有進行聽證,所以罰款無效。

6. 卷宗編號:82/2000(接納)

事由:交通違例罰款的繳交

投訴人向廉署投訴,指在2000年某月10日早上8時40分因違規駕駛而被一名警員發出罰款憑單,通知其在15天內(即25日早上8時40分前)繳交罰款。投訴人在到期前一天(24日)交了罰款,但後來仍被法院傳召出庭。

經廉署了解,發現事件有兩個主要問題:首先,當事人在罰款憑單上的交款期內自動繳交罰款,並獲發收據,只是收到有關款項的警員沒有把卷宗歸檔而已;而另一名警員沒有核實是否已繳交罰款的程序,就把有關卷宗列作刑事的輕微違反案送上法院,使當事人的權益受損。

另一方面,罰款憑單上載明違例者須在15天內繳付罰款,這是根據 《道路法典》第80條第1款的規定。而治安警察局則以事件發生的時間計算期間,故指定當事人應在25日8時40分前繳交罰款。在25日當天,則因工作上的疏忽,誤以為投訴人沒依期交罰款,而把卷宗送交法院。然而,按照《民法典》第272條b款的規定:“在計算期間時,對用以起算期間之事實之發生日不予計算,而期間於其末日之24小時終止,以小時定期間者,對有關事實發生之小時不予計算,而期間於最後之小時之六十分鐘終止”。因此,廉署認為治安警察局在此案中是錯誤地把計算繳款的最後日期提早了一天,該局只能在26日因違例人欠交罰款(事實上,違例者已在24日繳交罰款)而把卷宗送往法院審理。雖然最終法院取消有關案件,但已對投訴人造成損害。

因此,廉署向治安警察局發出勸喻,應向投訴人承認有關程序的不當,並應警誡該局的人員關於違反職務上的義務有可能導致的紀律責任。在計算《道路法典》第80條第1款所述的繳交罰款期間時,應嚴格遵守《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上述勸喻已獲治安警察局接納。

7. 卷宗編號:225/1999(接納)

事由:對在境外遺失證件的居民的入境處理

一名澳門市民向前“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投訴,謂在珠海遺失了身份證及回鄉證,雖然得到當地公安局發給通行證,但被澳門出入境事務局(現稱出入境事務廳)的人員無理阻撓入境。

在1999年某月19日,投訴人在珠海被人盜去澳門居民身份證和回鄉證。他在翌日向公安局報失,獲發一次性的通行證。在下午4時半左右進入澳門,但遭拒絕入境。前出入境事務局人員稱因無法即時向身份證明司(現稱身份證明局)確定其身份,故要求他返回大陸,翌日再嘗試過關。投訴人即時聯絡在澳的家人,並帶來他的身份證與回鄉證影印本及具名的物業契約以資作證,但警員不接受這些資料,仍拒絕放行。由於已是深夜,投訴人要求在關閘檢查站內借宿,但又遭拒絕。最後,在家人的陪同下重返拱北關,經解釋後獲准在檢查站內留宿,但須在翌日上午9時前離去。翌日上午9時投訴人再次入境,出入境人員為他收集指模,與前身份證明司進行核對,終於在中午12時讓他入境。

廉署經調查後,知道前出入境事務局是無法直接進入前身份證明司的資訊系統及隨時查閱居民的檔案,但事發於下午辦公時間內,有關人員應聯絡前身份證明司,以便即時確認當事人的身份。此外,即使行政或技術上存在客觀困難,未能即時核實,也至少應讓當事人在該局的設施內過夜,不應深夜拒之於邊界三不管地帶,忽略了對其住宿權和休息權的保障。

須注意的是,行政當局的行為應特別尊重法律所保護的公民權益。此事發生在回歸前,按葡萄牙憲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透過澳門組織章程適用於澳門地區):“任何人有移民國外,以及出國與回國之權利。”回歸後,基本法第3章也有相關的規定。故此,前出入境事務局拒絕投訴人入境是不當地限制了其遷徙及移民出境的權利,違反了行政當局應遵守的謀求利益和保護公民權益原則、適度原則、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而且有關行為因欠缺說明理由而具瑕疵,故屬可撤銷。然而,由於有關行為即時產生效力,已無法將其廢止。故此,有關人員在處理上述情況時,應盡快聯絡相關部門,進行確認的身份的程序,以保障公民的權利。

基於上述,廉署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隸屬該局)和身份證明局發出勸喻,建議前者向投訴人承認有關程序的錯誤,並應告誡出入境事務廳的人員關於違反職務上的義務有可能導致的紀律責任。建議後者應研究一種即使在非辦公室間也能確認居民身份的服務方式,以及即使資訊系統出現故障,也應提供上述服務,以便快捷和有效地確認市民的身份。

上述勸喻獲有關部門接納,出入境事務廳已與身份證明局聯網,可24小時查核居民的身份。

8. 卷宗編號:62/2000(接納)

事由:兼職

廉署接獲舉報,指一名以散位合同形式受聘於臨時澳門市政局的助理員同時受僱於一家私人公司,每晚做六個多小時的清潔工作,而其兼職並未取得上級許可。

廉署經過調查,發現涉案人員於1992年8月至1993年8月以散位合同形式在前“澳門市政廳”擔任工作,於1996年再次以散位合同方式受聘,而從1993年7月份起一直兼職為一家私人公司擔任清潔工作。經廉署調查後,該名人員才中止了持續近四年的兼職情況,並解釋由於缺乏法律意識及疏忽,才沒有依法向上級申請。

事實上,有關人員違反了公職法中的專職性原則,因為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7條的規定,擔任公共職務須遵守專職性原則。僅在例外情況下,並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時,以及必須獲得上級的許可才從事私人業務:

* 時間並非全部或部分與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之工作時間重疊;

* 不影響行政當局工作人員須具備之無私義務;

* 不被特別法所禁止。

此外,在這個案中,有關人員並非通過開考招聘,確實極有可能不大熟悉公職法,從事體力勞動的人員在實際工作上很少運用到有關法律制度,更容易疏忽了必須遵守的專職原則。

基於上述,廉署向臨時澳門市政局發出勸喻,建議該局向員工灌輸澳門公職法律制度知識,尤其要讓教育水平較低的員工清楚知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另外,又建議透過通告提醒全體人員應履行的義務。

上述勸喻獲臨時澳門市政局接納。

9. 卷宗編號:266/1999(接納)

事由:駕駛執照的保存

廉署接到一名市民的投訴,指當他遵照交通警員的指示,到前“澳門市政廳”更換輕型電單車駕駛執照時,因證上打印的文字褪落而被罰款二百元。

經過調查及分析有關資料後,廉署發現有關的輕型電單車駕駛執照的文字是用打印方式填上,但由於油墨與紙張配合的問題,加上市政當局禁止執照過膠,故當市民長期隨身攜帶,證件長時間受壓的情況下,執照上的文字便會黏附在接觸的光滑平面上,這情況再小心謹慎的人也難以避免。而市政廳收費表第18條第6款e項所指的只是保存條件差而須換證的情況,故有關人員將法律規範適用到具體事實的過程中出現了錯誤,因為文字褪落與保存條件無關,純屬製作技術的問題,有關責任應由發證機關承擔。

此外,根據前市政廳的一份內部備忘錄,當事人持有的輕型電單車駕駛執照四角完整無缺、無摺痕,上面的污漬應是打印文字的油墨化開所致,更指出當事人的駕駛證內的文字也明顯遭磨損並建議更換,但無須多付費用。然而,當事人的輕型電單車駕駛執照的情況與駕駛證的情況相若,同樣是打印的文字磨損而導致證件表面骯髒,僅在程度上有所不同,為何視前者為更改證件識別資料的情況而不須繳費,但後者卻屬保存條件差而須被罰二百元?

基於上述,廉署向臨時澳門市政局發出勸喻,建議發出內部指令,規定凡由於駕駛執照上打印的文字褪落而換證者,無須繳付任何費用,並研究採用最能互相配合的紙張和油墨,避免因必須長期隨身攜帶而導致證件上的文字褪落。此外,還應把不當收取的費用退回當事人。

上述勸喻獲臨時澳門市政局接納,當事人也獲發還有關款項。

3.3.3.2 專項研究

鑑於過往處理過不少違法工程個案,發出的勸喻也不少,但投訴中有關違法工程仍然佔較大比例。廉署成立時積存的264個卷宗內就有30個與違法工程有關。如以“接一個,處理一個”的方式處理個案,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所以廉署特別就此問題進行專項研審,一方面將所有涉及違法工程的投訴歸納起來,進行分析;另一方面,主動聯繫土地工務運輸局,了解他們所面對的困難,指出一些存在的問題及就現行法規的某些不足交換意見。最後,獲該局答應分別在現行法規的執行、修訂及守法意識的推廣上採取下列措施:

* 向市民推廣打擊違法工程的宣傳活動,讓公眾清晰明白甚麼是違法工程、違法的後果和相關罰則,以及當局進行清拆的程序等。

* 加速進行讓某些違法工程合法化的可行性研究,以便從更實際的角度處理一些普遍存在、但具備可接納原因的違法工程。

* 在處理經核實為違法工程的個案時,嚴格遵守現行法規所定的期間和程序,包括通知違法者拆除違法工程、提交工程合法化申請,以及清拆的執行和外判等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 加快對8月21日第78/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的修訂工作,使有關規範更切合澳門實際情況,而相關的程序得以簡化,將有利於該局執行更有效的監督。

事實上,在2000年,土地工務運輸局在處理違法工程問題上已有所改善;就廉署跟進的38個違法工程個案中,10個已獲得解決。然而,違法工程問題在澳門依然嚴重,市民的舉報和投訴仍相對較多,而廉署仍會在這方面繼續跟進,對有關法例的完善和執行會尤其關注。

3.3.4 廉潔指引

除了接受市民的投訴,採取適當措施解決問題,保障依法享有的權益外,廉署也致力開展在公職隊伍中推廣及培養廉潔操守的工作,以“消除各種有利於貪污及實施不法或道德上應受責備的行為的因素”,“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及效率”。

在廉署成立初期,已察覺到長期以來不少公司、機構都有趁節日向各政府機關送禮的習慣,這對公務人員廉潔奉公地執行職務實有不良影響,同時製造貪污徇私機會。因此,廉署在2000年2月春節前發出了一個簡單的指引,呼籲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勿隨意收受利市、禮物,此舉獲不少市民正面回應。

鑑於上述指引仍有不足之處,廉署進行較深入分析研究後,於2000年12月初,分別向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審計長、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和立法會輔助部門等官員及機關建議向其轄下部門和機構發出廉署制訂的新指引。這份新文本較詳細地向在各領域擔任公務的人員提供有關收受禮物、利市、接受款待及其他利益等方面的指引。

與此同時,廉署亦意識到有必要就公務人員收受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的事宜制訂更清晰及規範性的準則,使各級公務人員和領導主管有所依循,市民大眾更為清楚明白,因而進行了制訂相關行政法規的可行性研究,現已初步完成有關法規的草擬及其他準備工作。

第四章

社區關係

4.1 民意調查

了解民意,爭取市民的信任、支持和合作,能夠使我們的工作成效事半功倍。因此,廉署社區關係廳先後於2000年5月及2001年2月,分別委託本澳一專業團體及澳門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院進行了兩次問卷調查,以收集市民對我們在1999及2000年度工作的意見,希望透過科學性的調查,取得有效的數據,使日後開展的工作更具針對性。

兩次的問卷調查均以街頭訪問的形式進行,第一次調查成功訪問了700多名市民,而第二次則訪問了近千名市民。比較兩次的調查結果可以看到,澳門市民對廉署的認識程度在不斷提高。第一次調查結果顯示,只有三分一的受訪者認識廉政公署,36%的市民根本不知道澳門有個專責反貪的部門;而第二次調查時情況已大為扭轉,83.4%的受訪者清楚知道廉署是本澳專責反貪的部門。此外,通過調查,了解到市民認為本澳的貪污情況已有所改善,認為情況嚴重及非常嚴重的市民在第一次調查時超過半數,達64.6%,而第二次調查時已回落至46.3%,從一個側面看到市民對廉署的工作予以肯定。而市民對我們去年工作的總評價為60.8分,反觀第一次調查結果,當時市民對廉署的信心評分僅為45分。

開展科學性的民意調查是有效聽取市民意見的渠道之一,同時亦有助我們改善工作上的各種不足,從而更有效地開展打擊貪污和行政違法的工作。

4.2 宣傳教育

打擊和懲治貪污只是廉政建設的其中一個手段,建立社會廉潔風氣,並將之鞏固為人們恆久的道德觀,才是久安之策。因此,加強宣傳教育、團結社區關係,爭取市民的支持和配合是廉署一個長期的工作目標。在2000年,廉署既展開了具廣泛性的宣傳活動,也進行了針對性的教育工作,務求透過各種各樣的形式,有效地向不同層面的對象傳達肅貪倡廉的訊息。

此外,及時透過傳媒發布廉署的動態和案件偵破的消息,除了能令市民獲得最新和準確的訊息外,也可起到積極的宣傳教育效用。

4.2.1 宣傳活動

為了加強宣傳效力,2000年廉署在這方面開展了多項工作:

三月初,首次邀請傳媒負責人在廉署舉行“清茶談廉政”座談會。會上,除了介紹廉署的發展和工作方向外,更希望傳媒在廉署的新聞發布及其他策略性宣傳工作上大力支持和配合,為建立廉潔社會共同努力。

廉署在去年五月設立了“廉署網頁”,通過電子化傳播途徑作廣泛宣傳,內容包括廉署簡介、施政方針、工作年報、勸喻、統計數字、廉政消息、相關法例、廉政短篇、常問常答等,瀏覽者也可通過“廉政外望”了解其他國家/地區的廉政資訊。

•在報界的大力支持下,“廉政園地”專欄從五月份起,每隔兩週在各中文報章刊登。該欄目的內容主要是透過由真實個案改編的故事,以深入淺出的手法幫助市民判斷是非曲直;也包括對廉政工作和法例詮釋,使市民容易了解廉署的職責,從而作出配合。

“廉政之聲”是廉署與電台聯合製作的節目,於六月開始逢星期一播出,以生活化形式向廣大市民介紹廉政資訊。此外,也透過電視的資訊性節目如“諮詢奉告”、“澳視晨彩”、“濠江新貌”等,推動社會廉潔風氣。

•除了利用電子媒介進行廣泛宣傳外,舉辦和參與社區活動絕對是與市民直接溝通、相互了解的有效方式,更可藉此進一步開拓與各類團體共建廉潔社會的合作空間。2000年在這個領域舉辦的活動有:以兒童為對象的國際兒童節攤位活動及參觀講座;以各界社會人士為對象的“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明愛慈善園遊會”、“日常生活與廉政”及“廉潔清風耀祐漢”等活動,以及以青少年為對象的“廉政樹新風”中文硬筆書法比賽等。

•廉署也繼續在澳門成人教育學會月刊『成教學刊』上刊登有關廉署活動、權限和個案改編的文章,向公眾推介廉政意識。

•在2000年製作了大量的宣傳廣告和宣傳品,包括電台和巴士廣告、宣傳單張、海報、各類文具、年曆咭、帽子、磁貼、滑鼠墊等,務求把肅貪倡廉的意識帶到社會各個階層和角落。

4.2.2 教育講座

圖表十三列出了廉署在2000年舉辦講座的對象、次數、總時數和參加人數。53次講座共98小時,參與人數達3639人次,對象主要是公務員、信用機構、學校和社團四大類。為公務員舉辦的講座時數佔總時數的五成半以上,每場平均約兩個半小時,較其他的講座時數為多。

圖表十三

2000年講座統計

致力向公務員隊伍推廣廉潔奉公的觀念和正確的價值觀是廉署的主要工作目標之一。從下面的圖表可見,去年這方面的講座是以紀律部隊為主,參加的人數佔總人數67%,反映出保安當局矢志建立廉潔警隊的決心。

圖表十四

以公務員為對象的講座統計

為了培養社會新一代有正確的廉潔意識,圖表十五列出了廉署去年在大、中、小學進行的十次講座,參與學生共約886人。此外,由於培養誠信廉潔的精神必須從小做起,因此,在小學課本加入了介紹廉署和有關的內容。另外,廉署計劃編制一些小學教材,從小培養廉潔精神。

圖表十五

以學校為對象的講座統計

在過去一年,以社團為對象的講座共舉辦了14次,出席人數達1678人。而這類透過社團進行的宣傳教育活動在以往是做得比較少的,廉署在這方面加強工作,是為了讓市民大眾明白,他們的支持和配合對廉署工作的成效是起著關鍵性的作用。

圖表十六

通過社團活動所舉辦的講座

信用機構也是廉署推廣教育活動的對象,去年為兩間銀行共舉辦了六場關於廉潔誠信的講座,約有220人參加。

圖表十七

以信用機構為對象的講座統計

綜合而言,宣傳的工作涵蓋了市民大眾、公僕、監察者以至社會未來的主人翁,力求讓社會每一份子都能充分認識貪污和行政失當的禍害,以及維護廉潔社會的重大意義。

圖表十八

2000年參與講座的機構類別和人數比例

以下數個圖表分別展示了歷年所舉辦的交流會和講座的次數、總時數及參加人數。而1998年的數字是歷年之冠,這是因為第3/98/M號法律“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眾監察”的頒布生效,前反貪公署舉辦了120多場說明會之故。廉署2000年講座的總時數(98小時)跟1999年的(94小時)相若,但出席人數則由1475人次躍升到3639人次,有近1.5倍的增幅。

圖表十九

1993年至2000年交流會及講座次數比較

圖表二十

1993年至2000年參加交流會及講座人數比較

圖表二十一

1993年至2000年交流會及講座總時數比較

4.3 外訪及參與國際會議

出席巴基斯坦“亞洲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議

2月22至24日,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何鈺珊及顧問尹婷麗代表廉署出席了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蘭堡舉行的“亞洲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議。該協會由亞洲21個國家及地區組成,而澳門是9名理事會成員之一,其他理事國家如日本、南韓、伊朗、斯里蘭卡及菲律賓等也有派員出席。

會議主要討論落實第4次“亞洲申訴專員協會”會議成果,包括成立亞洲培訓中心、組織資料庫、加強國際聯繫及就完善申訴機制交換意見。會議亦決定同年於7月在菲律賓舉行第5次大會,日本及中國將分別主辦2001年及2002年的大會。

澳門廉署代表團受到巴國政府高度重視,分別獲該國大法官、總統及行政長官穆沙拉夫將軍(General Musharraf)接見。澳門代表在會面中表示,澳門已平穩過渡,而建立廉潔政府是特區政府施政的重點目標,為此廉署將加強與國際間的聯繫。

訪問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5月25至27日,廉政專員張裕應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邀請,率團前往廣州作為期三天的官式訪問,加強兩地在肅貪倡廉上的溝通和合作。隨團成員有助理專員陳錫豪、辦公室主任何鈺珊、顧問胡家偉和周信余、陳軒志等。訪問團抵達後隨即與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進行工作會議,就反貪實務作多方面交流。翌日,與廣東省監察廳進行座談會,並參觀了廣東省檢察官培訓中心,更應邀前往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作禮節性訪問。

訪問新加坡

為加強與其他地區相關工作機構的交流和溝通,廉政專員張裕在6月27至30日率領辦公室主任何鈺珊、顧問胡家偉及周信余等訪問新加坡相關部門。

在數天的訪問活動中,訪問團先與貪污調查局局長Chua Cher Yak 和兩位副局長會面,雙方對未來合作的可行性都抱著積極的態度。接著獲總檢察署刑事處處長洪文光、副處長François Tseng等接待,互相交流經驗。在訪問新加坡初級法院時,獲高級法官Richard Magnus及兩位地區法官接待,就取證及培訓等內容廣泛交換意見,訪問團還參觀了設有遙距作證、集成電子聆聽系統等設備的電子法庭。

除了以上官式訪問外,訪問團還把握空餘時間,參觀了當地兩個公共部門 ─ 社會保障基金及土地發展局,發覺這些部門有不少行政現代化措施可資借鑒,如設施齊備的接待、資料的公開、高水平的電腦化等。

出席亞洲申訴專員協會大會

7月17至20日,廉政專員張裕與助理專員杜慧芳、顧問尹婷麗等應邀出席在菲律賓馬尼拉舉行的“第五屆亞洲申訴專員協會大會”,與多達19個國家和地區的申訴專員及申訴機關負責人進行了有益和有建設性的工作交流及經驗分享,澳門並獲選為新一屆理事會理事。

是次大會的主題是“新千禧、新邊界、新挑戰”。張裕專員在大會上發表“從澳門社會看行政申訴工作”的論文,並概括介紹了澳門回歸後的一些情況及廉署的工作,指出澳門居民的權利與自由在回歸前後並無改變,而澳門特區政府亦非常著重建設廉潔、公平的社會。

在連續四天的會議中,廉署人員分別參加了行政申訴與經濟、法制、政治及社會等專題的討論,與各代表就申訴專員的角色及工作進行多方面的交流。

此外,亞洲申訴專員協會亦同時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的理事會成員,澳門再次獲選連任。新一屆理事會的組成是:主席-巴基斯坦、副主席-伊朗、司庫-南韓、秘書-香港,其餘理事會成員包括中國、澳門、日本、菲律賓及馬來西亞。

出席南非國際申訴專員協會大會

10月30至11月2日,廉政專員張裕與助理專員杜慧芳等一行四人應邀前往南非班德市出席“第七屆國際申訴專員協會大會”。來自全球五大洲、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300多名申訴專員及代表參與了是次盛會,澳門更獲選為新一屆協會理事,任期4年。

這屆會議的主題是“申訴專員之任務─平衡政府權力的行使及其問責性”,出席者多屬部長級。在各專題會議、工作坊及小組討論中,各代表除針對相關議題進行探討外,也重申了“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的一貫方針:繼續努力把行政申訴概念引入仍未設立申訴專員機構的國家或地區,為維護人權而奮鬥,並強調獨立運作對申訴專員機構履行其監督職能的重要性。

張裕專員在大會上向與會代表簡介澳門回歸後“一國兩制”得到落實,社會穩定發展,而市民的權利繼續依法受到保障等情況。並重點指出了特區政府對廉政工作的大力支持,使廉政公署得以擴大權力、增加預算及人員。

參加香港廉政公署第一屆國際研討會

11月13至15日,助理專員陳錫豪、專員辦公室主任何鈺珊率廉署人員共11人出席了香港廉政公署舉辦的第一屆國際研討會--“新世紀 新挑戰”。與會議者均認同面對貪污罪行隨著科技日進千里而更趨複雜化和國際化的形勢,必須強化國際夥伴關係,緊密地互相交流經驗,共謀新策略新措施,才能有效遏止貪污罪行。三天的議題包括:公共機構和商業機構的貪污罪行新趨勢及新部署、資訊科技對執法者的威脅、資訊科技作為執法者的工具,以及反貪聯合陣線。

其他

此外,廉署領導及人員在年內更多次出訪香港廉政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謀求在工作上有更廣泛及緊密的交流和合作。

4.4 來訪及本地交流

2000年,廉署接待了多個機關的訪問,向來訪者介紹廉署自成立以來,尤其在廉署新組織法通過後,組織架構、權限、人員及資源等都獲得增加和完善的發展情況,這正是特區政府對肅貪倡廉工作的重視和支持的最有力表現。

廉署接待了多個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團,並藉此交換經驗和意見。到訪的包括: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代表團、澳洲駐香港總領事、加拿大駐香港領事及隨行人員、荷蘭駐香港總領事、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代表團、英國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領事及領事(經濟)、美國駐香港副總領事、美國駐香港領事、新加坡國立大學、中國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專員、香港廉政公署副專員、埃及行政監察部代表等。

此外,到訪廉署的多個本地團體計有:澳門中華總商會、保險業工會、成人教育學會、澳門公職人員協會、的士從業員協會、法學協會、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及澳門工人權益互助會等。

加強與社區的聯繫及溝通,是聽取民意、集思廣益的最佳方式。為此,廉署在2000年也主動出訪了澳門各界團體,包括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付貨人協會、澳門飲食業商會、澳門市販互助會、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歸僑總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澳門婦女聯合會、澳門文員會、澳門毛紡毛織廠商會、澳門公職人員協會、澳門出入口商會、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澳門廠商聯合總會及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等。

第五章

預算及人員

5.1 法律依據

廉署是具備職能、行政及財政獨立的公共機構,有關的組織及運作制度載於八月十四日第10/2000號法律和八月二十一日第31/2000號行政法規內。同時,由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所規範的自治機關一般財政制度,亦補充適用於廉署。

2000年度廉署的本身預算,經第7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刊登於2000年5月22日第21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獲通過的預算金額為MOP$50,754,000.00(澳門幣五千零七十五萬四千元正)。

在確定決算了1999年帳目及有關的管理結餘後,廉署依法律規定編制了第一補充預算,並經第16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及刊登於2000年9月4日第36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MOP$6,781,754.60(澳門幣六百七十八萬一千七百五十四元六角)。

因此,供廉署在2000年進行各項工作及活動開支的預算總額為MOP$57,535,754.60(澳門幣五千七百五十三萬五千七百五十四元六角)。

5.2 預算收入

2000年經修正後的預算收入為MOP$57,535,754.60(澳門幣五千七百五十三萬五千七百五十四元六角),而實際收入是MOP$53,273,674.84(澳門幣五千三百二十七萬三千六百七十四元八角四分),與預算收入之相差為MOP$4,262,079.76(澳門幣四百二十六萬二千零七十九元七角六分),故執行率為92.59%。

在實際收入的MOP$53,273,674.84(澳門幣五千三百二十七萬三千六百七十四元八角四分)中,主要收入來自「特區預算轉移」項目,金額為MOP$43,272,864.60(澳門幣四千三百二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四元六角),佔實際收入的81.23%。另一主要收入來源是「其他資本性收入」,金額為MOP$9,781,754.60(澳門幣九百七十八萬一千七百五十四元六角),佔實際收入的18.36%,是上年度的管理結餘。

圖表二十二

2000年度收入管理

 

2000年收入結構

5.3 預算支出

預算額MOP$57,535,754.60(澳門幣五千七百五十三萬五千七百五十四元六角) 中,實際支出 MOP$31,171,466.26(澳門幣三千一百一十七萬一千四百六十六元二角六分),執行率為54.18%。導致以上執行結果之主要原因有三:

1)於2000年8月立法會通過新組織法及新的行政法規頒布後,人員配備數目才可增加,而招聘亦需時,因此,大部份原預計於2000年初入職的人員,衹能於下半年才陸續上任。

2) 位於新口岸皇朝廣場大廈十三樓之廉署新辦公設施的裝修工程原定於2000年內竣工,由於工程未能如期完成,相關的傢俬設備未能於2000年購置。而原本計劃進行的十四樓裝修工程,由於擬與十三樓工程互相配合,因此亦未能如期完工。

3)於2000年計劃採購的偵查設備未能全部購置完成,另外,其他資訊設備亦未能全部於2000年交貨,故餘款只能於下年度繳付。

2000年度之管理結餘達MOP$22,102,208.58(澳門幣二千二百一十萬零二千二百零八元五角八分) 。

在實際支出的MOP$31,171,466.26(澳門幣三千一百一十七萬一千四百六十六元二角六分)中,人員支出佔最大部份,金額是MOP$20,185,464.47(澳門幣二千零一十八萬五千四百六十四元四角七分),佔64.76%,其次是「資產及勞務」,金額是MOP$4,774,724.22(澳門幣四百七十七萬四千七百二十四元二角二分),佔15.32%。

另外,投資金額是MOP$4,109,500.20(澳門幣四百一十萬零九千五百元二角),佔總實際支出的13.18%。在設備上公署已逐漸優化,包括購置了一批資訊設備及一些偵查設備,以便利工作開展。另外,亦購買了一些車輛,以供調查之用。

圖表二十三

2000年度支出管理

2000年支出結構

 

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對比

5.4 人員

2000年8月17日行政長官核准了新《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制度後,公署的人員配備總數由原來的30人增至96人。由於公署在招聘人員方面採取嚴謹態度及招聘過程需時,截至2000年12月31日,公署的人員配備未全部填滿,人員數目為62人。

圖表二十四

1998 年至 2000 年人員數目比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