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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6828號訓令,批准以長期租借制度及無償方式批給當時Comissão Municipal das Ilhas 一幅面積1,025平方米、位於路環、鄰近九澳村路的土地。

上指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3冊第53頁第20128號,根據F-7冊第167頁背頁第6829號的登錄,土地的利用權以承批人名義登錄,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發出、附於本批示的第5887/2000號地籍圖中定界。

鑑於需將有關土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以便隨後以臨時佔用准照制度將其與一幅相連土地一併批出,臨時海島市政局按照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七日第05/02/AMIP/2001號市政議會決議,聲明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捨棄上指土地之批給。

基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臨時海島市政局聲明捨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及無償方式批出、面積1,025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0128號、位於路環、鄰近九澳村路的土地的批給。

二、上款所指之土地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並歸還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三、捨棄標的之土地價值為澳門幣1,025,000(壹佰零貳萬伍仟)元。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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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用電設施和升降機、扶手電梯與旋轉電梯的安裝是土木建築工程中重要的環節,而保障廣大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因此,需要設立一個工作小組,專就從事安裝及維修該類設施之從業員所需之培訓與資格及其審核和認證的形式進行研究。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一個工作小組。該小組直接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指示工作,以便就從事用電設施和升降機、扶手電梯與旋轉電梯的安裝及維修從業員所應具備之培訓與資格及其審核和認證的形式進行研究,制定建議書。

二、小組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林潤中,並由其擔任組長;
(二)陳連慶,由其擔任秘書,並在組長不在或不能視事時代任組長;
(三)鄺建業;
(四)鄺偉強;
(五)山禮度;
(六)劉永誠;
(七)冼偉光;
(八)劉炳耀;
(九)黃承發;
(十)阮毓明;
(十一)鄭曜東;
(十二)高強;
(十三)孫穗生;
(十四)陳國浩;
(十五)董輝明;
(十六)崔家盛。

三、小組成員有權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收取出席費。有關出席費之發放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准,並由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之預算支付。

四、自第一次會議起計六個月內,小組須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交一份包括相關建議之報告書。

五、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工作小組在運作上所需的協助,尤其有關行政方面。

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