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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九)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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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的委員權限。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以代替麥健智及馬家傑: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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