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資訊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鄺耀漢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即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助理 Mário António Lameiras
委員:廳長 趙汝民
顧問 關冠雄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行政暨公職局現刊登二零零一年第四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惠實體 | 目的 | 許可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 | 支付運作費用及舉辦活動 | 06.12.2001 | $50,000.00 |
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 | 支付運作費用及舉辦活動 | 06.12.2001 | $20,000.00 |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 舉辦各項活動 | 06.12.2001 | $30,000.00 |
澳門女公務員協會 | 舉辦各項活動 | 06.12.2001 | $10,000.00 |
澳門心理學會 | 舉辦各項活動 | 06.12.2001 | $10,000.00 |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八缺,茲將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考試、有限制的方式,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十日,為行政暨公職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數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羅銳榮
正選委員:戴建業
麥偉棟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Maria da Conceição Nunes Neves Rosado 7.33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蘇添平
正選委員:羅銳榮
候補委員:麥偉棟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督察二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羅銳榮(副局長代行)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詹慧珊 7.6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許燕華
委員:處長 林雪梅
處長 朱國宏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下列職位,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下列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條一款a)項之規定,茲特佈告,凡所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零一年取得該章程第三條所指收益之個人或法人,而不屬該章程第四條二款並按照七月二日第6/83/M號法律第一條之修訂條文之規定所指者,必須於本年二月及三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M/1式申報書一式兩份,該申報書由澳門財稅廳免費供應;倘有違規者,將按同章程第六十四條所定科處罰款。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勞工暨就業局局長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載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81/2000號批示第二款所賦予之職權,決定:
1. 將就業廳及職業培訓中心的行政技術管理之權限轉授予本局副局長林美美學士,尤其是:
1.1 簽署上述兩個部門與公共及私人實體之間的往來文件,但呈交予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及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的文件除外;
1.2 認可上述兩個部門人員的工作評核;
1.3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
1.4 應所屬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准許其享受假期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並准許其合理缺勤;
1.5 准許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澳門衛生局屬下之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1.6 准許工作人員參與在本地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1.7 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的文件;
1.8 准許簽發存檔於勞工暨就業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特別訂定豁免的除外;
1.9 嚴格執行經濟財政司司長註明接受非本地勞工的批示之規定,准許與作為提供非本地勞工的實體簽定八八年二月一日第12/GM/88號批示第九款e)項規定提供勞務之合同,並確保遵守同款d)項所指之要件;
1.10 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勞工暨就業局並在被轉授權人職權管轄範圍內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貳萬圓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1.11 批准不超過澳門幣壹仟圓之交際費;
1.12 應申請人要求及按本局所存資訊記錄,簽署有效期不超過六十天的外地勞工臨時延期證明書(續期),但同一目的的證明書以連續發出不超過兩次為限。
2. 將勞工事務稽查廳及工作衛生暨安全廳的行政技術管理之權限轉授予本局代副局長陳景良學士,尤其是:
2.1 簽署上述兩個部門與公共及私人實體之間的往來文件,但呈交予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及各主要官員辦公室之文件除外;
2.2 認可上述兩個部門人員的工作評核;
2.3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
2.4 應所屬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准許其享受假期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並准許其合理缺勤;
2.5 准許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澳門衛生局屬下之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2.6 准許工作人員參與在本地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2.7 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的文件;
2.8 准許簽發存檔於勞工暨就業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特別訂定豁免的除外;
2.9 根據《勞工稽查章程》之規定,就實況筆錄之確認作出決定;
2.10 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勞工暨就業局並在被轉授權人職權管轄範圍內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貳萬圓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2.11 批准不超過澳門幣壹仟圓之交際費。
3. 將以下屬研究暨組織廳的行政技術管理之權限轉授予研究暨組織廳廳長盧瑞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
3.1 應所屬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准許其享受假期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並准許其合理缺勤;
3.2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
4. 將下列權限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或其法定代任人:
4.1 應行政暨財政處工作人員的要求,准許其享受假期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並准許其合理缺勤;
4.2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4.3 簽署勞工暨就業局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
4.4 批准供應一般消費品及日用文具,但能導致額外開支或屬於上級所定計劃中預計的事項除外。
5. 本轉授權限書在不影響收回與監管之權力下制定。
6. 透過獲司長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上述獲轉授權人將可轉授被視為有助該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予具主管職務的人員。
7. 從事透過行使現轉授所賦予的權限行為,得進行必要的訴願。
8. 本批示由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開始生效。
9. 廢除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勞工暨就業局局長第11/DIR/DSTE/2000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為執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澳門金融管理局公佈二零零一年第四季度預算的資助名單: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盧文輝
茲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向以下保險中介人提起違法行為程序:
Ivo Maria da Costa Mineiro、Soc. Com. Auto. Regal (Int'l) Lda.、盧偉雄、龔妙玲、郭玉旺、黃偉祥、禤志強、杜春明、黃又正、胡綠林、關有勝、陳如標、林深明、盧結武、黃啟源、傅杏樺、余偉榆、高沛禧、譚君普、梁光勇、黃達樑、劉成竹、洪漢銘、林妙維、黃武英、麥端屏、張健文、曾慶滔、黃耀鴻、杜富明、李麗霞、黃亮森、黃文鳳、區雪燕、梁思敏、馮星偉、Kam Loi、Ku Ut Ngo、盧寶蓮、Mor Eng Sae-Ua、吳家寧、王偉玲、龍思誠、Janet Lo、朱鐵英、利鏡基、陳秀芳、周糠泳、溫志明、劉朝暉、陳瑛藝、尤肅容、李聰、李萍、Mou Iok Kam、Simao Wu、高怡平、潘德文、何文風、鄭太順、梁喜迎、梁桂珍、U Kam Lai、陳志華、李鳳儀、江志衝、藍雁能、陳傳銳、林真傳、鄺活梁、吳德福、José Luis da Rosa Estorninho、高鳳英、羅君羿、Kuok Chi Hong、陳銳源、Chong Hong Pan、梁蕙英、王毅耘、程志生、李家強、Lai Weng Sun、鄭金源、林仲池、陳寧、陳永裕、Leong Chong Kuong、黎永良、林觀土、袁慧蘭、Lai Hoi I、Ferdinand Villanneva、古永元、李麗珊、何榮仔、黃靜文、Tong Chi Fan、蔡炳雄、黃有海、Kuok Man Kio、郭文嬌、鄭佑平、蔣文基、羅穎儀、Wong Su Fai、陳碧茹、李志文、何永濠、李倩儀、Ma Hak Peng、尹君燊、方芳、梁子峰、張斌、張乃明、容悅媚、劉斯行、陳麗芳、孔憲栢、關萬靈、馮美華、溫潤林、譚小琴、李劍峰、歐陽子江、Maria Helena Assis e Ali、梁佩英、許曉軍、Alfredo Quinn、Aubrey Mendoza、黃曉榮、黃淑萍、吳美鳳、美怡鄭、謝河泉、鄭少紅、Maria Antonieta de Souza、Edelaine Musa Alfaro、梁換卿、李榮發、陳振宇、詹佩婷、梁曉鷗、梁文柱、凌庭雄、楊堯威、李慧賢、Carmencita Gonzaga Deca Cruz、李華、朱健生、陳端改及譚植逵。
因其欠交一九九八及/或一九九九年的註冊費。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嫌疑人得於告示期限告滿後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得根據經十月二十四日第51/94/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附上或申請證據方法。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潘志輝
盧文輝
澳門幣
財務處
Lei Choi Ho, Hilda
按照本人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五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謝綠洲醫生學歷全部等同於心臟科專科培訓的考試(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 正選成員:
主席:
心臟科醫院主任醫生 Mário Alberto de Brito Lima Évora 醫生
正選委員:
心臟科醫院主治醫生 José Gabriel Delgado Vicente Lima 醫生
心臟科醫院主治醫生 林如波醫生
候補委員:
心臟科醫院主治醫生 招漫玲醫生
心臟科醫院主治醫生 José Lomba de Morais 醫生
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五樓會議室
日期:二零零二年二月四、五及六日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贊助的批示,旅遊基金現公佈二零零一年第四季度之財政贊助表:
受資助者 | 活動內容 | 批示日期 | 撥給之金額 (澳門元) |
戲劇農莊 | 資助舉辦大型環境劇場“荷蘭園記之婆仔夢”的費用 | 12/09/2001 | 5,000.00 |
Pedro N. M. Pinto Ribeiro |
資助參加“Campeonato Mundial de Triatlo X Terra”的費用 |
04/10/2001 | 5,390.00 |
澳門緬華互助會 | 資助舉辦“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二周年暨緬華互助會成立三十周年”的活動經費 | 18/09/2001 | 70,000.00 |
旅遊司會 | 資助舉辦各項活動的費用 | 19/11/2001 | 100,000.00 |
澳門水上活動俱樂部 | 資助舉辦第七屆凱悅盃大型帆船賽 | 08/10/2001 | 15,000.00 |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 代局長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以審閱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並將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一座四樓澳門體育發展局之行政暨財政處。有關招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法令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蕭威利
1. 本人根據公佈在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社會文化司司長於六月七日作出的第33/2000號批示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將本人在體育發展處、體育設備處、澳門運動場處和兼負推動大眾體育的體育醫學中心內的領導、協調和監督的權限,授予體育發展局副局長 Estanislau António da Rocha 工程師。並將上述批示第一款所轉授予本人之部分權限,再轉授予 Estanislau António Rocha 副局長,以便其在上指的附屬單位和範疇內執行職權,有關的權限如下:
1)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2)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3)簽署上述附屬單位主管之權限以外的公函,其中並不包括發給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機構或實體的屬體育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公函;
4)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柒萬伍仟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2. 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3. 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 在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範圍,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體育發展局副局長所作的行為均獲追認。
5. 廢止分別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第六期第二組及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一月十七日第3/GP/2001號批示以及五月十六日第25/GP/2001號批示。
6. 本批示由刊登日起生效。
(經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蕭威利
1. 根據公佈在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社會文化司司長於六月七日作出的第33/2000號批示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授予體育發展處處長賴宏學士、體育設備處處長劉楚遠工程師、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唐偉良學士、兼負推動大眾體育的體育醫學中心處長沈榮根副學士和澳門運動場處處長Gisela Maria de Assis Ho 建築師以下的權限:
1)簽署傳達上級批示的公函和一般的程序通知文書;
2)接受其下屬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3)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
4)簽署向供應商諮詢價格的通知函件;
5)簽發物料申請書。
2. 還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簽署已獲有權限當局批准資產及勞務之取得的申請書,以及發給政府船塢的勞務之取得的申請。並將六月七日第33/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關於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的權限,再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有關金額以澳門幣壹萬元為限。
3. 當有關的職位擔任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
4. 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5. 對行使本批示所授予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6. 在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範圍,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體育發展局各處級部門的主管所作的行為均獲追認。
7. 廢止分別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第六期第二組及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一月十七日第4/GP/2001號和第26/GP/2001號批示。
8. 本批示由刊登日起生效。
(經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蕭威利
茲公佈Susana Au Yeong da Rosa申請其去世丈夫João Baptista Albano da Rosa為本會會員編號1945,乃治安警察局之退休一等警員,其人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三日身故,所遺下之家庭撫恤金。
任何人士如自認具有收取上述撫恤金之權利,請於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會提出申請,若於上述期限內無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互助總會
董事會主席 飛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