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廢止 - 請查閱: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之印件格式
茲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四款,並結合二月十二日第28/96/M號訓令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公佈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之印件格式,以及有關之填寫說明。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出口准照包括下列六份:
A——發出准照實體
B——經營人
C——經營人
D——發出准照實體
E——統計暨普查局
F——海關
第一欄——出口商(姓名及地址)
填寫名稱及地址,並與作為外貿經營人於經濟局登錄之名稱及地址相同,這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
第二欄——經濟局登錄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之編號,並與載於外貿經營咭(白咭)之編號相同。
第三欄——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填寫所進行之活動簡稱。
第四及第五欄——准照之發出日期及編號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六欄——收貨人(姓名及地址)
填寫正式名稱及地址。
第七欄——有效期至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八欄——交易銀行名稱
填寫交易銀行名稱。
第九欄——出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出口地點。
第十欄——出口日期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預計出口日期。
第十一欄——貨櫃運送
在所選擇之方格內填寫「X」。
第十二欄——補充資料
補充資料由發出准照實體或由經營人填寫。
在處理一項出口之情況下,若果這是為展覽、比賽、租賃、測試、修理或改進等目的,必須指出其目的。
第十三欄——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方格內填寫「X」。
第十四及第十五欄——配額年度及類別編號
在處理配額產品之情況下才填寫。
第十六欄——生產商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之編號,並與載於外貿經營咭(白咭)之編號相同。
第十七欄——目的地國家或地區
貨物實際到達的最後之國家或地區,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
第十八欄—— 商標、編號、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澳門協調制度
有關貨物之詳細說明應以絕對清楚之形式表達,以及依照本欄標題之有關順序填寫,而不應在本欄空間內填寫超過五個項目,又或者:第一、商標及(裝運標誌)編號;第二、數量及包裝方式;第三、依照澳門協調制度之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
第十九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在處理一項暫時出口或再出口之情況下——適當地在第三欄填寫——必須填寫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第二十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二十一欄——離岸價格(貨幣及價值)
指明離岸價格之貨幣及價值。
第二十二欄——總淨重(公斤)
應該填寫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淨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淨重。
第二十三欄——總離岸價格
應該填寫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離岸價格,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離岸價格。
第二十四欄——目的地地點
應該指明貨物之最後卸貨地點。
第二十五欄——訂單編號
應該指明顧客之訂單編號。
第二十六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毛重。
第二十七欄——E(出口商)/P(生產商)
對於配額產品,應該指明是出口商及/或生產商配額。
第二十八欄——配額種類
應該指明所使用之配額種類。
第二十九欄——申請編號
應該填寫在有關表格上由經濟局所給予之編號。
第三十欄——數量
應該指明所使用之配額數量。
第三十一及第三十二欄——分析及批示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三十三欄——出口商聲明
出口商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三十四欄——機關認證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進口准照包括下列六份:
A——發出准照實體
B——經營人
C——經營人
D——發出准照實體
E——統計暨普查局
F——海關
第一欄——進口商(姓名及地址)
填寫名稱及地址,並與作為外貿經營人於經濟局登錄之名稱及地址相同,這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
第二欄——經濟局登錄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之編號,並與載於外貿經營咭(白咭)之編號相同。
第三欄——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填寫所進行之活動簡稱。
第四及第五欄——准照之發出日期及編號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六欄——付貨人(姓名及地址)
填寫正式名稱及地址。
第七欄——有效期至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八欄——交易銀行名稱
填寫交易銀行名稱。
第九欄——進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進口地點。
第十欄——進口日期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預計進口日期。
第十一欄——貨櫃運送
在所選擇之方格內填寫「X」。
第十二欄——補充資料
補充資料由發出准照實體或由經營人填寫。
在處理一項再進口之情況下——適當地在第三欄填寫——必須填寫本地產品出口准照、或暫時出口准照、或出口申報單之編號,而再進口之貨物是根據該准照或申報單出口的。
在處理一項進口之情況下,若果這是為展覽、比賽、租賃、測試、修理或改進等目的,必須指出其目的。
第十三欄——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方格內填寫「X」。
第十四欄——來源國或地區
貨物從這國家或地區開始發出,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來源國或地區。
第十五欄——商標、編號、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分類表 編碼及貨物名稱——澳門協調制度
有關貨物之詳細說明應以絕對清楚之形式表達,以及依照本欄標題之有關順序填寫,而不應在本欄空間內填寫超過五個項目,又或者:第一、商標及(裝運標誌) 編號;第二、數量及包裝方式;第三、依照澳門協調制度之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
第十六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必須填寫准照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名稱。
第十七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八欄——到岸價格(貨幣及價值)
指明到岸價格之貨幣及價值。
第十九欄——總淨重(公斤)
應該填寫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淨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淨重。
第二十欄——總到岸價格
應該填寫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到岸價格,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到岸價格。
第二十一欄——發貨地點
應該指明貨物之最初發貨地點。
第二十二欄——訂單編號
應該指明准照所載貨物之相關訂單編號。
第二十三欄——發票編號(不強制填寫)
應該指明相關之商業發票編號。
第二十四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毛重。
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欄——分析及批示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二十七欄——進口商聲明
進口商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二十八欄——機關認證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進口報單或再進口報單包括下列四份:
A——海關
B——經營人
C——經濟局
D——統計暨普查局
第一欄——進口商(姓名及地址)
填寫名稱及地址,並與作為外貿經營人於經濟局 登錄之名稱及地址相同,這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 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 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
第二欄——經濟局登錄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之編號,並與載於外 貿經營咭(白咭)之編號相同。
第三欄——交易說明
填寫所進行之交易簡稱。
第四欄——報單編號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五欄——付貨人(姓名及地址)
填寫正式名稱及地址。
第六欄——交易銀行名稱
填寫交易銀行名稱。
第七欄——進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進口地點。
第八欄——進口日期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預計進口日期。
第九欄——貨櫃運送
在所選擇之方格內填寫「X」。
第十欄——補充資料
補充資料由海關或由經營人填寫。
在處理一項再進口之情況下,必須填寫本地產品 出口准照、或暫時出口准照、或本地產品出口報 單、或再出口報單之編號,而再進口之貨物是根 據該准照或報單出口的。
在處理一項進口之情況下,若果這是為展覽、比 賽、租賃、測試、修理或改進等目的,必須指出 其目的。
第十一欄——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方格內填寫「X」。
第十二欄——來源國或地區
貨物從這國家或地區開始發出,不論在運輸途 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只要不在中間國家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來源國。
第十三欄 ——商標、編號、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澳門協調制度
有關貨物之詳細說明應以絕對清楚之形式表達 ,以及依照本欄標題之有關順序填寫,而不應在本欄空間內填寫超過五個項目,又或者:第一、商標及(裝運標誌)編號;第二、數量及包裝方式;第三、依照澳門協調制度之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
第十四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
若生產產品之部份、負責產品變成確定形式進入本澳前的最後一個生產工序之國家或地區,則被視為原產地國家。而再包裝、再分類及混合不被視為生產工序。必須填寫報單所說明貨 物之原產地國家名稱。
第十五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六欄——到岸價格(貨幣及價值)
指明到岸價格之貨幣及價值。
第十七欄——總淨重(公斤)
應該填寫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淨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淨重。
第十八欄——總到岸價格
應該填寫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到岸價格,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到岸價格。
第十九欄——發貨地點
應該指明貨物之最初發貨地點。
第二十欄——訂單編號
應該指明報單所載貨物之相關訂單編號。
第二十一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毛重。
第二十二欄——海關批閱
由海關填寫。
第二十三欄——進口商聲明
進口商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本地產品出口申報單包括下列三份:
A——海關
B——經營人
C——統計暨普查局
申請來源證之本地產品出口申報單及須繳付消費稅產品並申請退稅之再出口申報單包括下列四份:
A——海關
B——經營人
C——經濟局
D——統計暨普查局
第一欄——出口商(姓名及地址)
填寫名稱及地址,並與作為外貿經營人於經濟局 登錄之名稱及地址相同,這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
並填寫企業電話號碼。
第二欄——經濟局登錄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之編號,並與載於外 貿經營咭(白咭)之編號相同。
第三欄——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填寫所進行之活動簡稱。
第四欄——申報單編號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五欄——出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出口地點。
第六欄——出口日期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預計出口日期。
第七欄——補充資料
補充資料由海關或由經營人填寫。
在處理一項出口或再出口之情況下,若果這是為 展覽、比賽、租賃、測試、修理或改進等目的, 必須指出其目的。
在處理一項需申請產地來源證之本地產品出口或再出口情況下,應指出來源證、普遍優惠制或國外產地來源證之編號。
在處理一項需繳付消費稅產品之再出口情況下, 應該在所選擇之方格內指明,並且填寫進口貨物 之進口准照編號及消費稅繳付收據編號。
第八欄——貨櫃運送
在所選擇之方格內填寫「X」。
第九欄——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方格內填寫「X」。
第十欄——交易銀行名稱
填寫交易銀行名稱。
第十一欄——生產商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之編號,並與載於 外貿經營咭(白咭)之編號相同。
第十二欄——目的地國家或地區
貨物實際到達的最後之國家或地區,不論在運 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 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 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
第十三欄——商標、編號、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澳門協調制度
有關貨物之詳細說明應以絕對清楚之形式表達,以及依照本欄標題之有關順序填寫,而不應在本欄空間內填寫超過五個項目,又或者:第一、商標及(裝運標誌)編號;第二、數量及包裝方式;第三、依照澳門協調制度之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
第十四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 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 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 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 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 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 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在處理一項再出口之情況下,適當地在第三欄 填寫——必須填寫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第十五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 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六欄——離岸價格(貨幣及價值)
指明離岸價格之貨幣及價值。
第十七欄——目的地地點
應該指明貨物之最後卸貨地點。
第十八欄——訂單編號
應該指明顧客之訂單編號。
第十九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申報單所說明貨 物之總毛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 之總毛量。
第二十欄——總淨重(公斤)
應該填寫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淨重,若有附 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淨重。
第二十一欄——總離岸價格
應該填寫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離岸價格, 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離岸價 格。
第二十二欄——進口商聲明
進口商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二十三欄——海關批閱
由海關填寫。
進口申報單包括下列三份:
A——海關
B——經營人
C——統計暨普查局
第一欄——進口商(姓名及地址)
填寫名稱及地址,並與作為外貿經營人於經濟局登錄之名稱及地址相同,這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
並填寫企業電話號碼。
第二欄——經濟局登錄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之編號,並與載於外貿經營咭(白咭)之編號相同。
第三欄——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四欄——申報單編號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五欄——進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進口地點。
第六欄——進口日期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預計進口日期。
第七欄——補充資料
補充資料由海關或由經營人填寫。
在處理一項進口之情況下,若果這是為展覽、比賽、租賃、測試、修理或改進等目的,必須指出其目的。
第八欄——貨櫃運送
在所選擇之方格內填寫「X」。
第九欄——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方格內填寫「X」。
第十欄——交易銀行名稱
填寫交易銀行名稱。
第十一欄——來源國或地區
貨物從這國家或地區開始發出,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來源國或地區。
第十二欄——商標、編號、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澳門協調制度
有關貨物之詳細說明應以絕對清楚之形式表達,以及依照本欄標題之有關順序填寫,而不應在本欄空間內填寫超過五個項目,又或者:第一、商標及(裝運標誌) 編號;第二、數量及包裝方式;第三、依照澳門協調制度之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
第十三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必須填寫報單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名稱。
第十四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五欄——到岸價格(貨幣及價值)
指明到岸價格之貨幣及價值。
第十六欄——發貨地點
應該指明貨物之最初發貨地點。
第十七欄——訂單編號
應該指明申報單所載貨物之相關訂單編號。
第十八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毛重。
第十九欄——總淨重(公斤)
應該填寫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淨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淨重。
第二十欄——總到岸價格
應該填寫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到岸價格,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到岸價格。
第二十一欄——進口商聲明
進口商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二十二欄——海關批閱
由海關填寫。
轉運申報單包括下列三份:
A——海關
B——經營人
C——統計暨普查局
第一欄——經營人(姓名及地址)
填寫名稱及地址,並與作為外貿經營人於經濟局 登錄之名稱及地址相同,這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 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 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
並填寫企業電話號碼。
第二欄——經濟局登錄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之編號,並與載於外 貿經營咭(白咭)之編號相同。
第三欄——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四欄——申報單編號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五欄——特別條件
由海關填寫。
第六欄——來源國或地區
貨物從這國家或地區開始發出,不論在運輸途中 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 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來源國或 地區。
第七欄——目的地國家或地區
貨物實際到達的最後之國家或地區,不論在運輸 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 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目的 地國家或地區。
第八及第九欄——進口及出口——貨櫃運送
在所選擇之進口及出口之方格內填寫「X」。
第十及第十一欄——進口及出口之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方格內填寫「X」。
第十二欄—— 商標、編號、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澳門協調制度
有關貨物之詳細說明應以絕對清楚之形式表達,以及依照本欄標題之有關順序填寫,而不應在本欄空間內填寫超過五個項目,又或者:第一、商標及(裝運標誌) 編號;第二、數量及包裝方式;第三、依照澳門協調制度之貨物分類表編碼及貨物名稱。
第十三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必須填寫報單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名稱。
第十四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五欄——到岸價格(貨幣及價值)
指明到岸價格之貨幣及價值。
第十六及十七欄——進口及出口地點
由海關填寫。
第十八欄——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毛重。
第十九欄——總淨重(公斤)
應該填寫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淨重,若有附 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淨重。
第二十欄——總到岸價格
應該填寫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到岸價格,若有附件,亦應包括附件中貨物之總到岸價格。
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欄——存倉地點,以及進口和出口之確實注解
由海關填寫。
第二十四欄——經營人承諾
經營人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一欄——經營人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之編號,並與載於外貿經營咭(白咭)之編號相同。
第二欄——附件
附件為准照及申報單之補充頁,在本欄應該清楚 指明有關之順序及所使用之總頁數。
左邊數目指出頁數之順序,而右邊數目則指出所 使用附件之總數目。
第三欄——補充資料
補充資料由發出准照實體或由經營人填寫。
第四欄——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根據有關之准照或申報單,填寫所進行之活動簡 稱。
第五欄——附件編號(編號)
這編號必須與發出准照實體給予准照之編號或印務局在申報單預先印製之編號相同。
第六欄——貨物名稱
應該以絕對清楚之方式敘述有關貨物之名稱及相 應之數量(小木箱之數目、包裝等),而每張附 件不應填寫超過八個項目。
第七欄——澳門協調制度之貨物分類表編碼
應該填寫按照澳門協調制度之編碼。
第八欄——國家編碼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九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除了本地產品出口交易(准照或申報單)外,必 須填寫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第十欄——補充數量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一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 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二欄——到岸價格或離岸價格(貨幣及價值)
當處理產品出口時,指明離岸價格之貨幣及價 值。
當處理進口或轉運時,指明到岸價格之貨幣及 價值。
第十三欄——貨幣編碼(C.M.)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四欄——備註
由參與部門填寫。
第十五欄——經營人
經營人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十六欄——機關認證
由發出准照實體或海關填寫。
進口准照包括下列六份:
A——發出准照實體
B——經營人
C——經營人
D——發出准照實體
E——統計暨普查局
F——海關
及包括三類型號:
—— 型號A—— 活動物、家禽及蛋類
—— 型號B1—— 魚類
—— 型號B2—— 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
第一欄—— 進口商(姓名及地址)
填寫名稱及地址,並與作為外貿經營人於經濟局登錄之名稱及地址相同,這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
並填寫企業電話號碼。
第二欄—— 經濟局登錄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之編號,並與載於外貿經營咭(白咭)之編號相同。
第三欄—— 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四欄—— 准照編號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五欄—— 貨櫃運送
在所選擇之方格內填寫「X」。
第六欄—— 進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進口地點。
第七欄—— 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方格內填寫「X」。
第八欄—— 來源國或地區
貨物從這國家或地區開始發出,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來源國或地區。
第九欄—— 貨物名稱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十欄—— 貨物分類表編碼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十一欄——國家編碼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二欄—— 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必須填寫准照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名稱。
第十三欄—— 補充數量單位
根據有關准照,並以頭或隻(數目)單位填寫準確之總數量(只適用於型號A)。
第十四欄—— 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五欄—— 到岸價格(澳門幣)
應該填寫到岸價格之價值。
第十六欄—— 貨幣編碼(C.M.)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七欄—— 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准照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
第十八欄—— 總數(淨重)
應該填寫總淨重。
第十九欄—— 總數(到岸價格、澳門幣)
應該填寫總到岸價格之價值。
第二十欄—— 申報人
申報人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二十一欄—— 發出准照實體
由發出准照實體填寫。
第二十二欄—— 海關
由海關填寫。
進口申報單包括下列四份:
A—— 海關
B—— 經營人
C—— 統計暨普查局
D—— 植物檢疫實體
及包括五類型號:
——型號C1——食用蔬菜及塊莖
——型號C2——食用蔬菜、鱗莖及豆類蔬菜
——型號D1——新鮮或冷藏果實
——型號D2——新鮮或冷藏果實
——型號E——花卉、砂石、碎石及黏土
第一欄——進口商(姓名及地址)
填寫名稱及地址,並與作為外貿經營人於經濟局登錄之名稱及地址相同,這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
並填寫企業電話號碼。
第二欄——經濟局登錄編號
應該適當填寫經濟局所給予之編號,並與載於外貿經營咭(白咭)之編號相同。
第三欄——對外貿易活動說明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四欄——申報單編號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五欄——貨櫃運送
在所選擇之方格內填寫「X」。
第六欄——進口地點
應該清楚指明在本澳之進口地點。
第七欄——運輸方式
在所選擇運輸方式之方格內填寫「X」。
第八欄——來源國或地區
貨物從這國家或地區開始發出,不論在運輸途中有無中斷,如有中間國家或地區,只要不在中間國家或地區內進行商業交易,則被視為來源國或地區。
第九欄——貨物名稱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十欄——貨物分類表編碼
由印務局預先印製。
第十一欄——國家編碼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二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農業產品種植之國家或地區、礦產開採之國家或地區、工業產品全部或部份生產之國家或地區,被視為原產地國家或地區。
若有關的製造工序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應以進行最後轉變成型工序的國家或地區為產地來源國。並應遵守產品入口國所規定的相關貨物產地來源條例。進行再包裝、分類及混合等工序不能構成最後轉變成型工序。
必須填寫報單所說明貨物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名稱。
第十三欄——補充數量單位
根據有關報單,並以M3(立方米)單位填寫準確之總數量(只適用於型號E)。
第十四欄——淨重(公斤)
貨物之重量加上其內部之皮重,或加上直至其最後消費產品之包裝重量,則被視為淨重。
這項資料必須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表達。
第十五欄——到岸價格(澳門幣)
應該填寫到岸價格之價值。
第十六欄——貨幣編碼(C.M.)
由統計暨普查局填寫。
第十七欄—— 總毛重(公斤)
應該以準確之公斤單位來指明申報單所說明貨物之總毛重。
第十八欄——總數(淨重)
應該填寫總淨重。
第十九欄——總數(到岸價格——澳門幣)
應該填寫總到岸價格之價值。
第二十欄——申報人
申報人應該簽名、蓋公司章及指明日期。
第二十一欄——海關
由海關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