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規定賦予的權力,一致通過以下事宜:
批准教育學院院長蘇肖好博士轉授其經二零零一年九月六日的澳大管理委員會第UMB033/027/2001號決議獲得的執行權限予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校長。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黃亞鈞
行政總監:黎日隆
摘錄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次常務會議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澳門大學教育學院院長蘇肖好博士行使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第UMB033/027/2001號決議所賦予的權力及按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1. 向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校長區健美博士轉授執行權限,以便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如屬免除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 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c)審查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常備金及有關賬目;
2. 本權限轉授不妨礙權限轉授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 對由於行使本權限轉授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 本決議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教育學院院長 蘇肖好博士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一缺。
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十日,有關通告張貼在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請查閱:《海事法》
港務局局長行使經九月二十一日第41/98/M號法令修改的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發佈本告示。
一、核准三款外港碼頭通行證 (簡稱“通行證”)以及一款外港碼頭工作證(簡稱“工作證”)的式樣。該等式樣載於本告示附件內。
二、通行證與工作證內應載明持證人的姓名、所屬實體以及證件編號,並按以下規定發出及使用:
(一)附件中第一款通行證是發給在外港碼頭禁區內執行公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持證人可進入外港碼頭的禁區範圍。
(二)附件中第二款通行證是發給在外港碼頭禁區內從事業務工作的私人實體。持證人可進入外港碼頭的禁區範圍。
(三)附件中第三款通行證是發給其他獲港務局批准偶然進入外港碼頭禁區內工作的人士。持證人可進入外港碼頭的禁區範圍。
(四)附件中的工作證是發給在外港碼頭從事酒店業或旅遊業工作的人士。持證人可在外港碼頭指定範圍內經營業務,但禁止在指定的範圍以外遊說顧客、售賣物品或從事其他任何商業活動。
三、持證人應於進入外港碼頭時將通行證或工作證繫於上衣的顯眼處。
四、進出外港碼頭禁區範圍的持證人須使用指定通道。持證人的通行證經讀卡機辨認身份並經禁區出入口處的當值人員確認後方可進出。對讀卡機不能辨認身份的持證人,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予禁區出入口處的當值人員進行檢查,待確認身份後方可進出。
五、持證人不應轉讓通行證或工作證予他人使用,否則將不獲補發證件。持證人若遺失證件,應立即向當值的執法人員報失,並書面通知港務局。
六、通行證與工作證的有效期於每年年底屆滿,持證人須提前三十日向港務局提出證件續期的申請。
七、初次申請、續期申請以及因證件遺失或殘破而作的補發申請,均應附有理由,並向港務局提出。
八、持證人應按港務局收費總表的規定繳付手續費。
九、對於任何不遵守本告示所訂規則的持證人,港務局將收回發出的證件。
十、廢止港務局第1/98號告示中第五章第12點(外港客運碼頭)的規定。
十一、本告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證件的相片底色為紅色
證件的相片底色為藍色
證件的相片底色為白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