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三十九條,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五款之規定,發出本批示:
一、有關授予權限之三月一日第30/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分項及第一款第三項第五分項修改為:
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分項:
“在對有關法理文件作出審查的前提下,批准續任;將臨時委任和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第一款第三項第五分項: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有關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之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局長,治安警副警務總監編號106751,陳炳森簽訂的、屬上述第一款第三項第五分項規定獲授權限範圍內的所有合同均獲追認。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