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4/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及“怡和保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分別為文化局總部、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澳門博物館除外)和為聖玫瑰教堂、聖若瑟修道院教堂及聖母雪地殿教堂提供保安服務的合約附註。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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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黎詠琪建築簽訂“澳門理工學院校園大門入口裝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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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朱妙麗碩士擔任大賽車委員會助理協調員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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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學院行政大樓更換空調系統、天台防水及室內維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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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亞張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 “澳門理工學院大堂及展覽廳裝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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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