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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安棟樑學士擔任旅遊局局長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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