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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2/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康偉學士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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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