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2/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1

刊登日期:

2001.12.5

版數:

6624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康偉學士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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