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通告,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之及格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梁結貞 7.39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在本名單刊登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議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秘書長 施明蕙
委員:技術顧問 關冠芬
處長 田愛珍
按照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通告,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一缺之及格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鄭穎怡 7.69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在本名單刊登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議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秘書長 施明蕙
委員:技術顧問 Sílvia Barradas
處長 田愛珍
本局透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以填補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兩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於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處的佈告欄張貼准考人臨時名單。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務部代部長 Isabel Celeste Jorge
本局透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以填補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於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處的佈告欄張貼准考人臨時名單。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茲有周海峰申請其配偶李倩玉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李倩玉曾為環保暨綠化部第五職階助理員,屬散位制度,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身故。
倘有對上述津貼及補償具同等權利者,限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的三十天期內,證明具有關資格。否則,逾期後申請人的請求將獲確定批准,特此公告。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市政副局長 李思豪
茲通告,經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之市政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為以下位於氹仔之公共街道命名:
奧林匹克游泳館圓形地
位於運動場道與排角路交界處。
本告示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俾眾知悉。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氹仔,臨時海島市政局
主席 馬家傑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七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應考人的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因在淘汰試(筆試)的成績低於五分而被淘汰的應考人:三十五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因放棄或缺席任何考核而被淘汰的應考人:十二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艾衛立
第一委員:副局長 楊寶儀
第二委員: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 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詹慧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倘無有條件被接納或被淘汰的准考人,本名單即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許燕華
委員:處長 謝倩儀
處長 朱國宏
勞工暨就業局為填補其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之評分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黃健清
委員:處長 鄧月微
高級技術員 黃志偉
澳門金融管理局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茲公告如下:遵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澳門金融管理局供應其貨幣及財務交易記錄及監控系統、財貨及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及相應的會計記帳系統的整套電腦程式進行公開競投。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總部大樓索閱有關的承投規則及招標方案,或瀏覽澳門金融管理局網頁(網址:www.amcm.gov.mo)。
按照招標方案附件A的樣本,經投標者或其法定代表適當簽署的投標書,須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正截標以前由專人遞交並獲發收據,或以火漆封口的雙掛號信寄交,封面須寫明“機密”,而有關投標書應致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
經接收的投標書將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金融管理局總部大樓公開開標。
為參與競投,投標者須提交臨時擔保澳門幣十萬元(MOP100,000.00),並以澳門金融管理局名義或向其作出的銀行擔保或銀行存款提交。
在任何情況下,違反本公告或招標方案規定的投標書將不獲接納。
澳門金融管理局基於公共利益的理由,保留不予以判給的權利。
投標者如須了解有關詳情,可致電澳門金融管理局資訊辦公室查詢(電話:3952328)。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行政委員:盧文輝
本人行使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二組公佈之九月十八日第67/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三款賦予之權限,轉授:
一、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及代副局長,副警務總監編號107740,黃彩冰及警務總長編號214831,馬耀權,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一)(1), 一.(一)(6),一.(二)(1),一.(二)(2),一.(二)(3),一.(二)(5)及一.(三)(3),一.(三)(4),一.(三)(6)及二.(一)款,計有:
一.(一)(1)簽署任用書;
一.(一)(6)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如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
一.(二)(1)簽署治安警察局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一.(二)(2)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一.(二)(3)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一.(二)(5)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
一.(三)(3)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一.(三)(4)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治安警察局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或其他同類開支;
一.(三)(6)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二.(一)作出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但非中國公民則除外。
二.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出入境事務廳廳長,警務總長編號140831,李文儉,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 一.(三)(6),二.(二),二.(三)及二.(四)款,計有:
一.(三)(6)批准簽發存檔於出入境事務廳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二.(二) 就一切有關外國人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三) 就有關臨時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二.(四) 基於臨時居留證持證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證件之撤銷事宜作出決定。
三.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情報廳署任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4821,José Manuel Tavares Pedroso,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二.(一):
二.(一)作出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但非中國公民則除外。
四.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資源管理廳署任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58840,吳王碧瑤,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二)(1),一.(二)(2),一.(三)(3),一.(三)(4)及一.(三)(6)款,計有:
一.(二)(1)簽署治安警察局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一.(二)(2)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一.(三)(3)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一.(三)(4)批准為治安警察局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或其他同類開支;
一.(三)(6)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五. 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六. 按此轉授權限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七. 由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治安警察局副局長,出入境事務廳廳長及資源管理廳署任廳長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八. 由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治安警察局代副局長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九. 由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治安警察局情報廳署任廳長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十. 透過內部批示可確定及落實於此轉授之權限,副局長及代副局長有權限按其所負責之警務範圍,作出獨有之行為。
十一. 廢止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之六月五日第34/CPSP/2000號批示。
(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I. 鑑於有需要分散財政決定權以確保衛生局(SS)之管理適時及有效,按照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二條之規定,本自治機關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授予下列成員批准進行以下事宜之權限:
1.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兼衛生局局長瞿國英醫生(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有關之授權對被指定代任衛生局局長者有效)。
1.1. 取得關於下列平常管理行為之財貨及勞務之開支:
1)支付人員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2)將對人員作出之法定扣除,或基於會費、借款攤還之法定扣除,又或應從薪俸或工資中作出之法定扣除之款項轉移至其他實體;
3)作出因繼續執行之合同所引致之開支;
4)作出取得常用物料及物品或獲提供服務之開支,但以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之金額不超過澳門幣5,000.00元為限;
5)許可解除擔保;
6)償還由衛生局負責之與衛生有關之開支。
備註:該等平常管理行為之開支必須在衛生局本身預算中已有所指明及已作預算備付。
1.2. 未有預計之緊急及不可延誤之開支,而該等開支在衛生局之本身預算中已有所指明及已作出預算備付,且金額不超過澳門幣200,000.00元。
1.3. 金額不超過澳門幣15,000.00元之招待費。
2. 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副局長陳綺華學士(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有關之授權對被指定代任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副局長者有效)。
2.1. 未有預計之緊急及不可延誤之開支,而該等開支在衛生局之本身預算中已有所指明及已作出預算備付,且金額不超過澳門幣200,000.00元;
2.2. 取得關於下列平常管理行為之財貨及勞務之開支:
1)授予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之權限內所包括之所有平常管理行為之開支,除I.-1.1.點4)項以澳門幣5,000.00元為法定限額外,以澳門幣200,000.00元為限額;
2)支付電費、水費及電話費;
3)支付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報刊內刊登公告及通告之開支。
備註:為維持衛生局行政及財政管理有效及統一,本授權之執行應先於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之相同權限,並以澳門幣200,000.00元為限額,必須直接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考慮之卷宗除外。
3. 專科衛生護理副局長及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李展潤醫生及官世海醫生(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有關之授權對被指定代任該等官職者有效)。
載於第I.-1.1點4)項之平常管理行為,亦即作出取得常用物料及物品或獲提供服務之開支,但以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之金額不超過澳門幣5,000.00元為限額。
備註:上述款項之管理由該兩位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執行,並由其各自之“秘書處”輔助,尤如兩個“特殊的”常設基金一樣,以合適的法定及規則性程序處理必要之結算。
上述授權旨在直接給予各副局長及其秘書處足夠之財政資源以支付部份日常運作中之突發性一般開支。
II. 根據第I.-1.2、I.-1.3及I.-2.1點之規定所作出之行為,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於嗣後舉行之首次會議上予以追認。
其他行為,亦即關於第I及第II點之平常管理行為應迅速地透過財務管理廳廳長交往會計處以確定有關的財務安排。
III. 本決議中所載權限之授予,不影響其收回權及監管權,且往後應按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四款c)項之規定(常設基金),與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授予之授權權限協調。
IV. 鑑於現時反行政官僚化之原因,有關已經依法適當處理之卷宗之支付命令由負責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副局長批准,及後有關支票由該副局長及財務管理廳廳長簽署。
V. 最後,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成員決議委任譚少筠學士為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德發工程師代替之。
VI. 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期間,由衛生局局長兼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瞿國英醫生以及三位副局長——陳綺華學士、李展潤醫生及官世海醫生所作出的屬在此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所有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於衛生局
本局現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進行第9/P/2001號公開招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供應一臺應用於心臟範疇之超聲掃描儀”。
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前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
投標書應交往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局領導層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澳門幣伍萬元正(MOP 50,000.00)之現金或抬頭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特此公布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只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人員而設的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十三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朱耀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之批示,經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公告,有關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地形測量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一缺的以審查文件及一般限制性晉升考試,應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數
張鑑明 6.8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梁俊佳
正選委員: 程道全
彭志銘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之批示,經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公告,有關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技術稽查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員二缺的以審查文件及一般限制性晉升考試,應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之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梁俊佳
正選委員:梁偉祺
程道全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程中的第一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譚光民
委員:處長 陳漢平
處長 黃世興
“南灣湖廣場建造工程”
總額承包工程公開招標
標的:關於南灣湖廣場建造工程
底價:不設底價
施工期:最長為十二個月,已包括工程設計中填土固結所需時間。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臨時擔保金額:澳門幣$2,000,000.00,臨時擔保要以現金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確定擔保:擔保金額是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一時正,以本地區任一正式語文撰寫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正
標書有效期:有效期由開標結束日起計九十天。
承攬類型:承攬工程為總額承攬,但是按計量付款的基礎打樁工程除外。
評核標準:
a)施工方案及建議——10%;
b)建議使用的建築材料——7%;
c)對於施工進度計劃表的下列考慮:
1.工序的具體程度——4%;
2.每一工序之相互關係——4%;
3.施工計劃期適用性及可行性——5%。
d)投標者曾承擔與本投標工程具類似性質,尤其是於本特 別行政區內施工的工程——22%;
e)工程的總額和各項單價——45%;
f)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總工期不能多於十二個月——3%。
價錢所參照之演算公式已在招標方案第十七點中列出。
有關圖則,承攬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辦公時間內到建設發展辦公室參閱。有興趣人士亦可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日或以前,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支付澳門幣壹仟捌佰元正,向有關當局取得副本。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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