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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聯同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現轉授予警察總局局長白英偉警務總監在本身權限內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個人勞動合同的權限。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