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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考慮到第21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並適用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授予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首次公開競投委員會權限,以決定是否接納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首次公開競投方案內未有列明之本地或外國具聲譽之公司,由其制定信用評級報告書。
二、本批示由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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