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二缺,茲將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十日,為行政暨公職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按照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第4/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並根據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至十二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人專屬以及獲授予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朱偉幹學士,或因其不在或其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一)領導及協調行政現代化廳、法律技術廳、選舉技術輔助處及文件暨刊物處;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五)批准年假享受之中斷;
(六)決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七)簽署及發出無需作出決定的、按其性質非專屬局長負責的書信及文件;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九)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二)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暨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六)批准將屬於行政暨公職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將本人專屬以及獲授予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杜志文學士,或因其不在或其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一)領導及協調資訊廳、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和公共行政翻譯中心;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五)批准年假享受之中斷;
(六)決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七)簽署及發出無需作出決定的、按其性質非專屬局長負責的書信及文件;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九)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二)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暨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六)批准將屬於行政暨公職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三、對於現授予及轉授予的兩項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認可日起生效。
(經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一等技術員第一職階(社會重返範疇)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社會重返廳廳長 葉少媚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首席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二等文員第一職階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首席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臨時澳門市政局現公佈二零零一年度第三季度的資助名單: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 麥健智
仰眾知悉,本局透過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考核形式的入職普通考試,以填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械範疇)一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於臨時澳門市政局大樓的告示處張貼准考人的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市政副局長 Marcelo Inácio dos Remédios
因本局文誤,刊登於八月一日第31/2001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名單內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應改為: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 麥健智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謹此公佈現有已故衛生局第一職等第五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伍志強之遺孀何菲,女兒伍嘉敏,兒子伍嘉豪,母親余瑞萍及岳母廖惠士申請其遺下之遺屬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之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事項:強制性保險及其有關之自由補充保險項目支付中介人之佣金規定
根據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中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述,當屬強制性保險,支付給中介人之最高佣金不得超過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十月份公佈訂定有關在次年度內該項保險可支付中介人佣金限額之百分比。
另一方面,同一條文第三款規定,倘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在保護和維持市場良性競爭狀態所必需時,該機構可以同樣方式對其它有關保險訂定佣金比率。
因此,茲對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或續保之保險合約及汽車保險之自由補充保險項目之最高佣金支付限額作出如下規定: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主席 丁連星
行政委員會委員 潘志輝
澳門幣
財務處
Lei Choi Ho, Hilda
茲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以下人士提起第001/2000號行政違法行為程序:
“華澳銀行股份公司”經理及獨一股東黃進華先生
因其違反經七月五日第32/93/M 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不當使用名稱〕。現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根據上述法規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通知上指嫌疑人於告示期限告滿後十日內,前往位於澳門東望洋斜巷二十四至二十六號澳門金融管理局總部大樓繳付MOP100,000.00〔澳門幣十萬元〕的罰款。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何兆基
盧文輝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世傑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顏穎
治安警警司 陳玉光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招考公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顏穎
正選委員:首席資訊技術員 敖國廉
治安警察局警長 Fausto Viseu Bento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唯一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趙德欽 6.6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化驗所所長 鄺榮輝
正選委員:廳長 狄愛斯
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浩堅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唯一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鄭宇光 7.57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狄愛斯
正選委員:處長 杜淑森
化驗所所長 鄺榮輝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第一職階首席翻譯三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學校校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 馮慧貞
處長 杜淑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第一職階一等翻譯七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學校校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 顧問翻譯 馮慧貞
處長 杜淑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技術鑑定員組別的第一職階專業刑事技術鑑定員一缺,唯一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Chang Chong Fai 7.83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羅偉業
正選委員:二等督察 原錦成
二等督察 羅比士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有關有條件限制、以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行政文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唯一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鄭日豪 7.16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歐萬龍
正選委員:處長 杜淑森
科長 羅德誠
為遵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撥給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澳門理工學院公佈在二零零一年第三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名單 | 授權批示 | 給予金額 | 目的 |
澳門理工學院校友會 | 31/7/2001 | 5,000.00 | 為理工學院校友會參加全國龍舟邀請賽購買運動服之津貼。 |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辜麗霞
公開招標競投
1.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施工地點:媽閣。
3.承攬工程目的:填海造地以配合將來基建發展。
4.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6.臨時擔保:澳門幣$50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底價:不設底價。
9.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文件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11.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四)約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查閱案卷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2字樓基礎建設廳。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伍佰元。
時間:辦公時間內。
13.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4.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2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本局透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是次開考只為本局編制人員填補下列職位空缺而設:
開考的通告已張貼在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電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地理學工程師
“路氹城物流中心之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第一期建造工程”
總額承包工程公開招標
標的:
關於路氹城物流中心之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第一期建造工程
底價:不設底價
施工期:最長為十個月,已包括工程設計中填土固結所需時間。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臨時擔保金額:澳門幣$1,600,000.00,臨時擔保要以現金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確定擔保:擔保金額是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五時正,以本地區任一正式語文撰寫。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四日,早上十時正。
標書有效期:有效期由開標結束日起計九十天。
承攬類型:承攬工程為總額承攬。
評核標準:
a)施工方案及建議——12%;
b)建議使用設備及其可用性——5%;
c)對於施工進度計劃表的下列考慮:
1.工序的具體程度——4%;
2.每一工序之相互關係——4%;
3.施工計劃期適用性及可行性——5%。
d)投標者曾承擔與本投標工程具類似性質、尤其是於本特別行政區內施工的工程——22%;
e)工程的總額和各項單價——40%;
f)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總工期不能多於十個月——3%;
g)付款計劃——5%。
價錢所參照之演算公式已在招標方案第十七點中列出。
有關圖則,承攬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辦公時間內到建設發展辦公室參閱。有興趣人士亦可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或以前,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支付澳門幣八佰元,向有關當局取得副本。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定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