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審計署

法規:

第7/2001號審計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1

刊登日期:

2001.11.7

版數:

6044

  • 將若干權力授予該署首席審計師,作為簽訂有關審計署消防及警報系統保養服務合約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01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本署首席審計師高展鵬學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立約人,與“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簽訂 有關審計署消防及警報系統之保養服務合約。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日

    審計長 蔡美莉

    ———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於審計署

    首席審計師 高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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