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行政暨公職局現刊登二零零一年第三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惠實體 目的 許可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舉辦十四週年會慶 18/7/2001 $20,000.00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法 務 局

名 單

經公布在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公告,關於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性晉升試之開考通告,以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特別制度職程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第一職階三缺,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數

1. 劉國添 8.20
2. 祖光陳 8.12
3. 黃振宗 7.66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戴燕雪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決議,並根據八月二十日第13/2001號法律第二條、八月二十七日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及十二月二十日第10/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考慮到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第20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開設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錄取試,投考申請須自本通告於《公報》上刊登之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I

投考培訓課程及實習者須具備的一般要件,除一般法就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職所定者外,尚包括:

(一)具備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認可的法律學士學位;

(二)具備公認的公民品德;

(三)在澳門居住至少七年;

(四)熟悉中、葡文。

II

課程及實習的錄取名額為二十二名。

III

報考者須向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主席提出申請,並附同下列經適當證明的文件(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一併遞交位於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十八樓的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a)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的法律學士學位證書,其內應列明所取得的成績;

b)在澳門居住至少七年的證明;

c)如曾擔任公職,須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其內應列明有關工作評核及倘有的嘉許或紀律處分;

d)刑事紀錄證明書;

e)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f)曾修讀課程的文憑;

g)報考者認為有用的本人法律著作。

IV

甄選方式為八月二十七日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以及八月二十日第13/2001號法律第五條所規定者。

V

一、心理素質測驗由典試委員會指定的機構的技術員進行。

二、語言能力方面,以法律語言能力為主,將透過測驗評核,該測驗包括筆試及口試兩部分,在中級法院(一名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一名檢察院司法官)的協助下安排進行。

三、法律知識考試包括筆試及口試兩部分,其內容如下:

a)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體系;

b)刑法、民法,以及商法、行政法或稅法;

c)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

d)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體系。

四、測驗及考試的日期由教學委員會於公佈獲接納的投考人名單後指定。

VI

考慮因素,尤其包括:

(一)曾從事司法官、律師、法律教師、登記局局長或公證員;

(二)學業成績較佳;

(三)具備較多或較佳的法學資格;

(四)曾出版或發表法律著作;

(五)擔任公職期間所獲的嘉許及獲給予的工作評核。

VII

在法律知識考試或語言能力考試中取得的分數不足十分或在心理素質測驗中取得“不適宜”的評語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最後分數為在法律知識考試及語言能力考試中所取得的分數的平均數。

VIII

如未被淘汰的投考人人數多於錄取名額,先錄取得分較高者,至額滿為止。

IX

本開考於培訓課程開課時失效。

X

典試委員會由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及非常設成員組成,其主席由教學委員會主席擔任。

XI

如有查詢,可直接聯絡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Sebastião José Coutinho Póvoas(白富華)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名 單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現刊登二零零一年第三季度受資助的名單: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李炳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告

通告第013/2001-AMCM號

事項:組成退休基金財產的資產成分及其評估價值

根據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五條一款的規定,組成退休基金財產的資產其性質、有關百分比的限制,以及協調及評估該等資產的一般原則,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

此外,該條例的第三款亦規定評估有關資產價值的標準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

為此,澳門金融管理局定出以下的規定:

A.一般原則

1. 退休基金的投資應考慮由基金承擔的債務種類,以保證其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為此,應確保適當地作出多元化及分散的投資。應對其屬性及交易對象均具明顯風險的資產設定審慎的限額。

2. 退休基金的資產不允許有槓桿作用存在。

3. 有價證券投資應投放在認可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的證券,同時應顧及本通告所訂定的一般及特定的原則,尤其有關流通性及轉讓性的條件。

4. 對不在受管制市場交易的證券投資,應限制於可在短期內轉換成現金的範圍內。

5.對不具流通性資產投資的比率應保持在一謹慎的水平。

6. 容許以期權、期貨及掉期等與資產有關的衍生工具作為退休基金的投資。惟祇可用於減低資產投資的總體風險以達至投資管理的效率化。不允許運用衍生工具而使退休基金投資產生槓桿作用。

7. 在評估相關資產時,此等衍生工具的評估應按照謹慎的標準及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制定的條款。

B.退休基金投資

8. 允許退休基金作如下投資:

a)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或多邊國際機構(見附件一)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b)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c)股票;

d)可轉換債券;

e)認股權證、期貨、期權及其他衍生工具(用於對沖者除外);

f)銀行存款;

g)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

9.上款a),b)及d)項所指的投資,祇對其發行機構符合本通告第十一款所要求的情況下方被接納。

C. 禁止取得

10.退休基金不可取得下列資產:

a)由退休基金管理實體發行的證券或持有的投資;

b)由退休基金管理實體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或由持有該管理實體超過10%股本的實體發行或持有的證券;

c)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超過10%的股本是由退休基金管理實體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擁有;

d)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該公司部分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是由退休基金管理實體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擔任;

e)由退休基金參與法人或其控制的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倘由後者發行或持有的金融工具在附件二中所列的認可證券市場掛牌,或具本通告第八款a)項所指的同類性質者除外。

D.謹慎的投資分散規定

11. 在取得第八款a)、b)及d)項的債務證券時,其發行實體須至少達至或超過列於附件三的任何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信貸評級,且不得低於附件內其他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評級。

12. 第八款c)項所指的股票投資須在認可的交易所進行。該等認可交易所詳列於附件二內並會定期進行修正。

13. 不包括在附件二中的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投資,其最高限額按第十七款所訂。

14. 第八款e)項所指的認股權證、期貨、期權及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資(用於對沖者除外)由特定的通告規範。

15.第八款f)項所指的銀行存款須存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經營的信用機構,或經有關監管當局批准的海外信用機構,該等海外信用機構須符合附件四內其中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訂的最低信貸評級。而存款的金額應限制在:

a)不可超出該信用機構資產淨值的10%;

b)存放在每一信用機構的存款不可超出退休基金總資產的10%。而存放在超過一間的信用機構且其於屬於同一集團時,其總額至退休基金總資產的25%。

16. 第八款g)項所指的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祇在該基金已獲有權限當局批准方可取得。對這些投資基金進行的投資須遵從本通告對有關投資所訂定的限額及謹慎的原則。

E.退休基金投資組合的限制

17. 每一退休基金的投資須遵從下列的最高限額:

資產 允許的最高比率
a)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或多邊國 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90% 
b)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70%

c)股票

—在附件二中的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其他 

 

70%

10%

d)可轉換債券,﹝包括在b項內﹞  30%
e)認股權證、期貨、期權及其他衍生工具(用於對沖者除外) (a)
f)銀行存款 100%
g)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 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 按第18及19款的規定

——————

(a)按特定的通告所制訂的規則。

18. 退休基金投放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出資單位的最高限額,須考慮到組成該等投資基金的資產成分。

19. 為此,允許退休基金投資於每類資產的最高比率(包括直接由退休基金持有的資產及間接透過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持有的資產),不得超過第十七款所載表中a項至f項所定的限額。

20. 除“澳門幣-港幣-美元”交易單位以外的淨貨幣風險(包括與衍生工具有關者)不可超出每一退休基金總資產的30%。

F.退休基金資產評估

21. 在不抵觸下款的規定時,組成退休基金財產的資產應以其市值計算價值。

22. 除上款的規定外,作為退休基金的部分財產且具保本性質的債務證券亦可採用購置成本入賬,其差額則對比贖回價、按贖回時期以直線法攤消。

G.廢止

23. 廢止三月二十八日第006/2001-AMCM號及八月三十日第011/2001-AMCM號通告。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

附件一

多邊國際機構名單

(供第八款a)項考慮)

—非洲開發銀行;
—亞洲開發銀行;
—歐洲開發銀行;
—泛美開發銀行;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一般稱為世界銀行);
—國際金融公司;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
—歐洲共同體。

附件二

認可證券交易所名單

(供第十款e)項及第十二及十三款考慮)

—美國證券交易所
—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
—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
—布魯塞爾證券交易所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
—赫爾辛基證券交易所
—日本證券交易商自動報價協會
—韓國證券交易所
—吉隆坡證券交易所
—倫敦證券交易所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馬德里證券交易所
—馬卡地證券交易所
—馬尼拉證券交易所
—米蘭證券交易所
—蒙特利爾證券交易所
—名古屋證券交易所
—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自動報價協會
—紐約證券交易所
—新西蘭證券交易所
—大阪證券交易所
—奧斯陸證券交易所
—巴黎證券交易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泰國證券交易所
—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維也納證券交易所
—蘇黎世證券交易所

附件三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最低信貸評級要求

(供第九及十一款考慮)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債務證券(最低信貸評級)
長期債務(須於一年或一年以後償還) 短期債務(須於一年內償還)
—惠譽公司/惠譽有限公司 BBB F2
—日本公社債研究所 A- a-1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Baa2 Prime-2
—標準普爾公司 BBB A-2
—湯臣百衛公司 A- TBW-1/LC-1

備註:發行的機構或受寄人應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低於同等的最低信貸評級將不被接納。

附件四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對銀行存款所要求的最低信貸評級要求

(供第十五款考慮)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最低信貸評級
—惠譽公司/惠譽有限公司 F1
—日本公社債研究所 A-1+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Prime-1
—標準普爾公司 A-1
—湯臣百衛公司 TBW-1/LC-1

備註:信用機構應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低於同等的最低信貸評級將不被接納。

———

通告第014/2001-AMCM 號

事項:運用衍生工具於退休基金

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第013/2001-AMCM號通告第六款的規定,作為投資退休基金的獲許可資產有關的衍生工具如期權、期貨及掉期等,僅可用於減低有關資產的投資風險及提高投資管理的效率。同時,不可使用衍生工具進行槓杆式的退休基金投資。

另一方面,該通告的第七款指出在評估相關資產的價值時可採用此等工具,倘評估價值是按照謹慎的標準及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制定的條款。

為此,現訂立適用於退休基金管理實體運用衍生工具的規則。

A.定義

一、下列的定義應用於本通告:

a)衍生工具

i)金融工具即期貨及期權─可於證券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轉讓、按標準化合同擬定,直接或間接地依附下列投資對象:

——實質的或理論性的動產、利率或外匯;

——動產、利率或外匯的指數;

ii)其他金融工具其存在及價值取決於另類的金融工具,即如「掉期合同」及「遠期合同」;

iii)其他任何的金融工具,其專門的、財務的特性等同於上述所指的合同。

b)基本或相關的資產

作為合同基礎的資產。

c)風險保障業務

為防護因持有或承諾的持倉或空倉而產生風險的業務。此等風險也可能因日常業務而道義上持有的。

d)純理論價值

採用本通告第十三款a)至c)項的各標準而得出的理論值。

B.獲許可業務的種類

二、管理實體應用衍生工具於退休基金,其目的祇可是用於減低投資風險及使投資管理效率化,即沒有利用槓杆作用對沖其相關的資產。

三、由於上款的規定及考慮到由基金承擔的責任的性質,祇允許下列的保障風險的業務:

a)保障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價格差異風險;

b)擔保將來購入金融工具的成本;

c)保障持有的金融工具引致的收益變異風險;

d)保障持有的外匯引致的兌換風險;

e)保障持有的資金引致的信貸風險。

四、風險保障業務應通過採用的工具達至有效地減低承擔的風險。根據用作防護的金融工具的價值變異,與被保障的部分的價值變異之間的相互關係來評價有關的業務。

C. 經核准的合同

五、考慮到“D.3.限額”的規定,管理實體可進行下列各類業務或合同:

a)期權或期貨——對本通告第二及三款所指的業務;

b)「遠期合同」及「掉期合同」──對本通告第三款c)及d)項所指的業務;

c)以上述為基礎擬定的其他合同。

六、倘若有關合同或業務不能在證券交易所轉讓,則應以通用的國際標準格式擬定。假使保障的資產提前轉讓,必須包含有讓管理實體執行該等合同或業務的可行性。

七、保障兌換風險的業務其貨幣、期限及金額應等同而不可超過被保障資產的價值。

八、假使基金在其資產組合中的金融工具,擁有與相關資產相同的風險特性,則可實行本通告第三款a)、c)、d)及e)項所指的合同。

九、有價證券指數合同應被視為存在著類似的風險特性,只要管理實體能證明包含有股票理論價值的資產與受保障的資產之間存在很高程度的相互關聯的關係。

十、用於擔保將來購入成本、其範圍包括在本通告第一款c)項的最後部分的業務,應注意每種資產(或每類資產)於總基金投資的指定的比重限制。

D. 謹慎的規則

D.1. 認可的市場

十一、本通告第五款a)項所指的業務必須強制性地在獲認可的股票交易所或受監管的及正常運作的金融市場進行。對認可股票交易所的要求細節,詳列於十月十八日第013/2001-AMCM號通告第二附件內。

十二、本通告第五款b)及c)項所指的業務須具有合法認可經營這類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對手。此等機構須具有相等“BBB”/“Baa2”或更高的長期信貸評級,或具有相等“A-2”/“Prime-2”或更高的短期信貸評級,視乎合同的年期為多於或少於一年。

D.2. 純理論價值

十三、當履行上述“C.經核准的合同”部分中提及的合同或業務的固有的純理論價值應由下列價格確定:

a)就期權而言,其行使結存的定價;

b)就期貨而言,其結存的參考價;

c)就“掉期合同”及“遠期合同”而言,按澳門金融管理局每年以通告擬定的名義價值的百分率。

D.3. 限額

十四、履行上述“C.經核准的合同”部分所指的合同而產出的純理論價值不可超過基金總淨值。假使超出這限額時,基金管理實體須於五天內紏正有關情況。

十五、所購入資產的總值,作為用於擔保將來購入成本的業務的目的不可超過基金總淨值的10%。

十六、用於保障回報變異風險及兌換風險的業務,與每一對手的交易其固有的純理論價值不可超過基金總淨值的20%。

十七、為著上款的規定,有關公司之間、或聯同退休基金管理實體對同一集團構成控制或支配的地位時,均被視為單個的對手。

十八、金融工具交易中的固有的純理論價值,不論是正值還是負值,當其相關資產是由同一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時,應引申十月十八日第013/2001-AMCM通告第17款a)項至d)項及f)項規定的限額。

十九、金融工具交易中的固有的純理論價值,不論是正值還是負值,當其相關資產由有價證券組成,而此等有價證券的發行機構之間、或其聯同退休基金管理實體對同一集團構成一控制或支配的地位時,應引申十月十八日第013/2001-AMCM通告第17款b)項至d)項及f)項規定的限額。

E. 其他規定

E.1. 合同的價值

二十、合同的價值應以“市值”,連同對應的損益,或與基金的即時賬面值之差異一起計算。

二十一、不能以“市值”決定價值的合同,必須考慮結算 這些合同時所採用的價格。同時也須考慮與對手之間將會採用的各種補償系統,應為估價值目的而使用。

E.2. 內部控制

二十二、下列屬於管理實體管理機關的職責:

a)核准為其管理的退休基金使用衍生工具而以書面作成的、清晰的、嚴格的指引。指引應明確說明可簽訂或履行的衍生合同的種類、其目的及條款,以及可進行交易的市場及所受的限制;

b)要求對指引的遵循及承擔風險的額度作定期的報告。該報告須由內部的或外部的、獨立於基金投資政策實際執行人的實體負責;

c)擔保所有直接負責執行應用衍生工具政策的人員,對有關業務及其固有的風險具足夠的經驗及知識;

d)在任何未平倉情況下(實有及衍生的),確保存有一個足夠的投資風險管理系統。

E.3. 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及參與法人提供資料

二十三、管理實體每年應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一份報告。其內容包括:

a)記述由管理機關擬訂的關於使用衍生工具的指引;

b)分析在會計結算期末仍在應用中的衍生工具與基金資產之間的關係;

c)描述為免財產處於不利的情況而容許基金平倉的系統,以及業務的單獨或總合的風險分析系統;

d)描述採用的風險評估方法。

二十四、管理實體應向澳門金融管理局遞交一份應用了的衍生工具的定量分析。該分析以相關時期內承擔的持倉量為基礎,且連同資產組合的季度報告一起遞交。

二十五、管理實體在遞交給合伙人的資料中應包括有關衍生工具的最終情況。

二十六、在處理有關衍生工具業務的資料時,管理實體採取的形式應可在任何時間均能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用於說明有關交易的未平倉及有關資產的詳細資料。

二十七、基金的管理報告應包括所有詳盡的資料,俾能完整地解釋應用衍生工具的政策。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報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位於兵營斜巷本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岑錦棠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顏穎

水警稽查局副警司 曾雁鳴


消 防 局

通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及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以及透過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日所作出之批示,消防員徐沛明,編號457921,由於在二零零一年八月三日開始在澳門監獄服刑,因此,於同日轉為臨時休職,直至期滿出獄。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通 告

本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而進行第7/P/2001號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提供為期兩(2)年的醫療氣體、化驗用氣體、調校/測量用氣體及臨床用氣體之公開招標,現公布有關事宜如下:

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前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有關文件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

投標書應交往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十五時在本局領導層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澳門幣捌萬捌仟元正(MOP88,000.00)之現金或抬頭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特此公布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官世海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通 告

第05/GDS/2001號批示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屬本人的權限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蘇朝暉碩士及何鈺珊學士,有關權限只限於對其轄下員工,以便:

1)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及

2)接受其轄下員工缺勤的解釋,有關決定取決於領導人是 否接受員工所提出的理由。

二、教育暨青年局兩位副局長之前所作的行為均獲追認,只要有關行為符合以上各款的規定。

三、透過經教育暨青年局局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兩位副局長可將現授予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韋思理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Ricardo Agostinho Gomes 7.38
2. 劉若瑟 5.9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光華郭

委員:處長 唐煥陽

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 Ali Akber

———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高雯慧 8.35
2. 李家碧 8.2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鄧應銓

委員:廳長 胡柱鵬

代處長 黃文濤

———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管輪職程第一職階二管輪三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試、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李潤錦 6.20
2. 趙錦燊 5.89

被淘汰應考人:一位。a)

a)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而被淘汰的應考人。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何蔣祺

委員:處長 葉華雄

處長 唐玉萍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有關公告已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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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三缺,以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有關公告已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