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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船塢簽訂「建造一艘水警輪」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月 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代辦公室主任 沈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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