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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人根據九月六日第57/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所賦予之權限,將必要的權限轉授予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蕭威利協調員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簽訂取得有關編制科技範疇具策略性之研究計劃之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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