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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印務局局長 Antóni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曼羅蘭(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印務局印刷暨裁切工場提供及安裝R702 3B兩色印刷機的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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