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三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之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一百三十一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有關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布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法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一等技術員第一職階(社會重返範疇)三缺;
二等文員第一職階兩缺。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高舒婷


商 業 及 汽 車 登 記 局

09月之商業登記


臨 時 澳 門 市 政 局

通 告

本局透過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考核形式的入職普通考試,以填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械範疇)一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於市政局大樓大堂的告示處張貼有關准考人的臨時名單。

二零零一年十月六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市政副局長 李思豪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通 告

第009/1.1/2001號批示

本人行使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賦予的權限,並鑑於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及根據公布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九月二十四日第 60/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有關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DEDSE)及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DESP)之一般技術行政管理的本身及轉授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本局代副局長鄺碧芳學士如下:

(一)認可該等部門人員的工作評核;

(二)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三)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書信、文書及公函;

(四)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及座談會;

(五)根據法律規定,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六)決定在假期內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七)批准發布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常規和定期編製的統計資料,範圍包括:人口、勞工、就業、醫療衛生、教育、社會福利及社會保障、司法、罪惡、商業、旅遊、運輸及通訊,以及消費物價指數。

二、為配合本局的良好運作,代副局長可將權限轉授予主管層的人員。

三、對行使現行授權及轉授權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時權限的授予及轉授並不妨礙權限的收回及監管。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第010/1.1/2001號批示

本人行使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賦予的權限,並鑑於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及根據公布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九月二十四日第60/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有關資料暨資訊系統廳(DSII)、推廣暨資料發表處(DPDI)及行政暨財政處(DAF)之一般技術行政管理的本身及轉授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本局代副局長楊名就學士如下:

(一)簽署任用書;

(二)認可該等部門人員的工作評核;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及座談會;

(八)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九)批准購買員工、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保險;

(十)批准進行在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的章節中,所記載的關於統計暨普查局的取得物品及服務項目中上限為伍萬元澳門幣的開支;

(十一)批准進行服務取得的開支,尤其統計局運作的固定及必要的每月支出,如設施租賃及動產租賃的費用;電費及水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性質的費用支出;

(十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三)批准發出存檔於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證明書,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簽署致本地區各公共機關之報到憑證,及統計暨普查局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聲明書及其在統計局內之法律功能地位或報酬等類型的證明文件;

(十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書信、文書及公函;

(十六)決定在假期內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十七)根據法律規定,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十八)簽署統計暨普查局員工的衛生護理證;

(十九)簽署獲准支付開支憑證的文件(DSF-OGT/M6格式)。

二、為配合本局的良好運作,代副局長可將權限轉授予主管層的人員。

三、對行使現行授權及轉授權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時權限的授予及轉授並不妨礙權限的收回及監管。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第011/1.1/2001號批示

本人行使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賦予的權限,並鑑於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及根據公布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九月二十四日第60/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本人將以下權限授予及轉授予統計協調暨綜合廳(DCIE)代廳長麥長雯學士及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DEICCE)廳長譚振傑學士,以便在其附屬組織單位範圍內:

(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一般文件往來;

(二)決定在假期內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根據法律規定,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二、授予及轉授予各廳長的權限不可再轉授。

三、對行使現行授權及轉授權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時權限的授予及轉授並不妨礙權限的收回及監管。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名 單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對私人機構給予財政資助,工商業發展基金現公佈二零零一年第三季度獲津貼的名單:

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蘇添平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招考公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報考人臨時/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蔡永興

委員:治安警察局警長 Josefina J.da Rosa

首席行政文員 鄭凌茜

———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二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偵查員七十五缺,現公布該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

A)合格應考人

考生編號 姓 名 分 數

1.100 陳妙霞 82.89
2.384 何耀錦 76.63
3.60 陳浩謙 76.58
4.1018 沈劍光 76.42
5.1142 源劍鋒 76.19
6.907 馬偉豪 75.94
7.274 蔡志鋒 75.37
8.657 劉啟源 74.64
9.278 蔡昕暉 74.51
10.1078 戴華強 74.50
11.953 吳毓華 74.44
12.962 吳乾思 74.39
13.233 張培琼 74.37
14.326 朱敏儀 74.14
15.718 李匡義 74.11
16.400 何棣明 74.03
17.399 何樹培 73.50
18.275 蔡翠怡 73.33
19.568 賴釗洪 73.03
20.666 劉德榮 72.78
21.1141 袁友華 72.64
22.642 劉志敏 72.62
23.731 李健雄 72.47
24.577 林振輝 72.42
25.927 溫恩賜 71.61
26.183 謝仲智 71.58
27.121 陳雪詠 71.28
28.745 李世傑 71.26
29.333 鎮威劉 71.25
30.537 關子聰 70.37
31.870 羅福寧 69.48
32.1188 王焯新 69.14
33.762 李偉雄 69.00
34.279 蔡賢聰 68.99
35.434 易文俊 68.98
36.717 李漢宇 68.79
37.404 何衛坤 68.48
38.754 李樹然 68.44
39.805 梁錦超 68.43
40.1140 源杏玲 68.36
41.92 陳麗貞 68.31
42.488 余光耀 68.23
43.1087 譚英偉 68.17
44.820 梁國豪 67.89
45.848 梁偉健 67.87
46.704 李志豪 67.79
47.631 林婉儀 67.78
48.615 林文波 67.75
49.102 陳慕榮 67.67
50.1158 黃英潔 67.61
51.926 Manuel Augusto Fernandes Manhão 67.59
52.30 Carlos Alberto Mendes Machado de Mendonça 67.56
53.252 鄭明祥 67.54
54.497 Jose Novo Francisco 67.49
55.770 Lei Weng Sang 67.11
56.236 張月琴 66.85
57.932 莫淵彬 66.78
58.366 馮添貴 66.76
59.818 梁冠榮 66.71
60.1121 湯永新 66.31
61.529 高家豪 66.23
62.837 梁少龍 66.19
63.1038 冼柏軒 66.18
64.647 劉漢良 66.14
65.929 莫紫莉 65.92
66.53 陳仲賢 65.84
67.439 楊春成 65.79
68.1156 黃志豪 65.68
69.1230 黃妙茵 65.58
70.801 梁家祺 65.39
71.415 許惠斌 65.31
72.103 陳南業 65.28
73.229 張麗容 65.25
74.65 陳英發 65.24
75.764 李偉堅 64.79
76.667 劉偉鴻 64.59
77.1244 黃華欣 64.44
78.449 楊嘉欣 64.43
79.436 楊翠茵 64.37
80.1116 唐家樂 64.33
81.1039 冼寶乾 64.30
82.1190 黃志輝 64.26
83.1233 王世峰 64.25
84.860 廖澤行 64.24
85.1189 王志超 64.21
86.885 呂國德 64.00
87.263 趙英鵬 63.78
88.257 Chim Kam Vai 63.69
89.581 林卓華 63.67
90.196 鄭玉泉 61.53
91.931 莫文佳 61.47
92.710 李灶威 60.86
93.90 陳國亮 60.75
94.1228 黃銘輝 60.69
95.535 顧家樑 60.59
96.639 林永連 60.36
97.235 張道恩 60.25
98.588 林發枝 60.19
99.40 陳智峰 59.83
100.136 陳偉成 59.75
101.473 容國森 59.66
102.911 麥錦鵬 59.33
103.356 馮國光 59.08
104.125 陳裕傑 58.53
105.206 鄭小賢 57.89
106.166 周磊洋 57.88
107.353 馮官鴻 57.43
108.1235 黃勝倫 57.42
109.1265 余耀生 57.29
110.62 陳漢雲 56.92
111.690 李高雄 56.75
112.806 梁錦輝 56.68
113.155 曾炳偉 56.67

B)被淘汰之應考人:一千一百五十七名

被淘汰之應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內,以供查閱。

備註: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以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校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羅偉業

二等督察 施利華

公 告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內,以供查閱。上述開考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以下之空缺:

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翻譯三缺;
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翻譯七缺;
刑事技術鑑定員組別的第一職階專業刑事技術鑑定員一缺;及
行政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通 告

茲通知下落不明之衛生局助理員Ernesto Francisco Tang,有關衛生局求診者處對其提起之紀律程序第6/01/PD號卷宗,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之批示,由於違反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佰柒拾玖條第二款g)項規定勤謹之義務,根據同一法規第叁佰條第一款d)項及第叁佰壹拾五條第二款f)項之規定,被處罰強迫退休。

對於上述處罰批示,可在本通知公布日起六十日內向中級法院(十二月二十日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七款)提起司法上訴。(《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叁佰伍拾叁條第四款)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教育暨青年局現公佈二零零一年度第二季財政資助表: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韋思理


旅 遊 局

名 單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贊助的批示,旅遊基金現公佈二零零一年第三季度之財政贊助表:

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於旅遊局

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安棟樑局長


港 務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水文員一缺,以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有關公告已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名 單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監督員五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吳健斌 7.43
2. 劉志雄 7.19
3. 陳瑞生 7.18
4. 郭杰平 7.05
5. 鍾國基 7.0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最後評核名單公布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本名單提起上訴。

(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德光

正選委員:楊錦華

候補委員:劉綺玲

———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社會工作助理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趙國光 8.23
2. 陳俊文 7.10
3. 張仲麟 7.0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最後評核名單公布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本名單提起上訴。

(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德光

正選委員:楊淑華

候補委員:伍蘭興

———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梁頴思 7.78
2. 黃錦屏 7.0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最後評核名單公布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本名單提起上訴。

(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德光

正選委員:楊錦華

劉綺玲

———

為遵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個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房屋局公布在二零零一年度第三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授權批示 給予金額 目的
澳門工會聯合 27/07/2001 $10,000.00

為與房屋局合辦「家總會 居環境同關注、公屋義務齊遵守」之活動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