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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7/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美倫行/Agência Comercial Milano簽訂有關購置一艘消防快艇的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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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