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法 務 局

名 單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一等技術員第一職階(行政及財政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陳玉儀 8.4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候補委員:技術輔助處處長 吳子健


臨 時 澳 門 市 政 局

名 單

本局透過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以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有關的應考人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分

陸少娟 8

(經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市政執委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三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行政處代處長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曹慧怡

候補委員:文書暨檔案科科長 Armando de Jesus

———

本局透過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以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一缺,有關的應考人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分

羅建飛 7.6

(經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市政執委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三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行政處代處長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正選委員:行政處高級技術員 郭玉芬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曹慧怡


經 濟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的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羅銳榮(副局長)

告 示

茲公佈Frederico Eusébio Cordeiro為其曾任經濟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已故兒子Frederico Eusébio Cordeiro,申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的補助,任何人士如自認具有領取上述津貼及其他補助之權利,請於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若於上述期限內無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羅銳榮副局長代行


財 政 局

二零零一年四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225,285.0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代組長 陳美蓮

簽署: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二零零一年五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474,525.6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代組長 陳美蓮

簽署: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二零零一年六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205,726.6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代組長 陳美蓮

簽署: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二零零一年七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672,634.0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代組長 陳美蓮

簽署: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澳 門 財 稅 廳

佈 告

關於職業稅事宜

按照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之職業稅章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本財稅廳收納處定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份內徵收二零零零年度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之職業稅,有關職業稅是按上述章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計徵者。

按照經三月二日第14/85/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之上述章程第四十八條規定,上述期限告滿後之六十天內繳納者,除稅款外,並加徵欠款百分之三及法定過期利息。

倘自動繳納期告滿逾六十天期後仍未清繳已結算稅款,過期利息及欠款百分之三時,即予進行催徵,且不妨礙罰款之執行,罰款金額可達欠繳稅款之一半。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通 告

茲通知,勞工暨就業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三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行政管理委員會運用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所授予的職能,在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日作出以下決議:

一、授權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馮炳權學士從事下列工作,有轉授權權力: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3)根據現行法規,給予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4)簽署經行政管理委員會預先同意的勞動合同;

5)根據法規,准許免職及解除合同;

6)簽署在社會保障基金提供的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

7)准許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8)准許社會保障基金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屬於衛生局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9)准許工作人員參與在本特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10)根據法規的規定、決定工作人員有權收取一天的公幹津貼;

11)准許簽發存檔於社會保障基金的文件之証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准許社會保障基金的工作人員向郵政儲金局的貸款請求;

13)簽署健康檢查委員會的診單;

14)簽署新用及用完的簿冊;

15)封閉出勤簿;

16)准許金額最高達伍萬圓的緊急工程之執行,資產及勞務之取得;

17)准許社會保障基金的受益人及供款人之登錄;

18)按照法律規定,准許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19)簽署社會保障基金工作人員衛生護理証明書;

20)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社會保障基金工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及轉移假期;

21)准許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22)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二仟伍佰圓之交際費;

23)對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19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規章所規定之援助及鼓勵的給予作出批准,但有關失業者投入社會資助的申請以及有關培訓活動資助的申請除外;

24)批准社會保障基金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對行使現行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決議自公布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四、在其委任之日及本決議公佈之日期間,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出的在現授予之權力範圍內的所有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藍清顏及林浩文申請已故丈夫及父親林永堅,其曾為身份證明局首席行政文員遺下之遺屬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之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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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此公佈現有黃二女申請已故丈夫彭桂,其曾為前澳門衛生司退休三等司機遺下之遺屬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之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第12/2001-AMCM號通告

事項:設立人壽保險客戶保障聲明書

鑒於人壽保險是長期性的保險類別,對於投保人及/或保險公司而言,均需要詳加考慮;

另一方面,市場上亦推出了多種,無論是其覆蓋面或是保險費均較有靈活性的新產品,除了增加投資外,亦吸引了投保人把舊有保單贖回,轉投新的產品,因此,作為監管機構,有需要在不抵觸其選擇權的同時設立規定,讓投保人清楚知道這些“交易”的成本;

澳門金融管理局現訂定所有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或以後新簽訂的人壽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須要求投保人填寫並簽署一份名為“人壽保險客戶保障聲明書”的文件,該文件將成為保險建議書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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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保障聲明書

注意事項:本聲明書乃新人壽保險單申請書/投保書其中組成部份。在填寫及簽署此聲明書之前,請參閱背頁之注釋(1)。

客戶保障聲明書注釋

(1)客戶若要申請/投保一張新個人保單時,必須以中、葡或英其中一種語言填寫『客戶保障聲明書』。保險中介人必須通知申請人/投保人其保障聲明書將會連同新保單一同發出。

(2)為了方便認證,保險中介人必須填寫簽發新保單的保險公司的全名(保險公司可將其名稱預先編印在表格上 ),新保單申請人/投保人之姓名,以及有關之申請書/投保書/保單之編號。

(3)若申請人/投保人在甲部問題1的答案是“否”,應於丙部簽署,同時中介人應在申請人/投保人對新保單條款的解釋感滿意後,於丁部會簽。

(4)若申請人/投保人在甲部問題1的答案是“是”,必須填寫乙部。保險中介人必須向申請人/投保人解釋因轉保而帶來在財務上、受保資格及索償資格實質或潛在的影響。

(5)保險中介人可以用現有保單的兩年保費來表達財務上的影響,或比較新保單及現有保單五年後的淨值轉變。

(6)保險中介人可建議申請人/投保人向現有保單的保險公司索取下一保單週年的價值。

(7)保險中介人必須填寫新保單的價值。

(8)五年的總保費並不需包括一些對現金價值沒有影響的附加契約或額外保障。

(9)如『沒有弊端』此欄被選取,保險中介人必須填上評語。可以利用額外紙張來說明,唯保險中介人及顧客必須在所有紙張上簽署。

(10)在申請人/投保人簽署前,保險中介人必須對他詳閱及解釋丙部之聲明。

(11)保險中介人必須於丁部會簽,聲明已向申請人/投保人詳細解釋轉保決定對現有保單構成的影響,包括新保單的所有條款。

———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財務處
Lei Choi Ho, Hilda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António Maria Ho
Rufino de Fátima Ramos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
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通知現在接觸不到的,隸屬澳門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77921,Ao Weng Tong,起訴他的一宗待決紀律程序,由本通告刊登日起計三十天內,提交其自白書。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衛 生 局

名 單

專科實習醫生課程報考人的甄選程序已經完成,有關結果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確認後,現公布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1. 林果 13.62
2. 王威立 13.31
3. 葉家雄 12.92
4. 廖永賢 12.66
5. 伍家驥 12.19
6. 黃如冰 11.61
7. 梁惠怡 11.56
8. 李國斌 11.54
9. 錢偉 11.45
10. 朱江 11.44
11. 陳麗陽 11.22
12. 劉琼 11.20
13. 梅菠 11.10
14. 劉婕 10.84
15. 夏京文 10.78
16. 張暢 10.52
17. 余文彤 10.51
18. 黎裕忠 10.44
19. 張迅 10.41
20. 王志魏 10.39
21. 黃立平 10.04
22. Luís Borges Dias 9.81
23. 秦暢勇 9.78
24. 原璧珊 9.65
25. 黃嘉強 9.62
26. 陳郁輝 9.48
27. 溫泉 9.44
28. 趙源立 9.34
29. 劉宇豪 8.68
30. 陸鎮煊 8.41
31. 鄧瑞停 8.39

其餘的投考人為不合格

並公佈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通告所載的各專科所取錄考生的最後名單如下:

全科(三年)
林果
體育醫學科(三年)
王威立
內科(五年)
葉家雄
腎科(四年)
廖永賢
胃腸科(四年)
伍家驥
口腔科(四年)
黃如冰
神經內科(四年)
梁惠怡
血液科/免疫血液治療科(四年)
李國斌
臨床病理科(三年)
錢偉
急症醫學科(五年)
朱江
陳麗陽
普通外科(五年)
劉琼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為了七月三十一日第9/95/M號法律第二十六條之效力,茲公布護理資格認可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高等衛生學校校長 殷磊

委員:領導層助理護士總監 謝杏賢

高等衛生學校全科護理課程主任 歐牧龍

高等衛生學校全科護理課程導師 林愛貞

高等衛生學校全科護理課程導師 袁露比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第UMB033/027/2001號決議摘錄

摘錄自二零零一年九月六日第三十三次常務會議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學術單位的領導機關的職責為確保相關學術單位的管理及協調工作順利進行;

1.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教育學院院長蘇肖好博士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批准所領導學院的教師外出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及報告會,但代表澳門大學及官方性質外出參加這類活動者除外;

d)簽署轄下員工服務時間計算及結算証明書,以及附屬應用學校的人員合約;

e)批准簽發學院員工及學生存檔資料的証明書,但機密資料除外;

f)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轄下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g)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所領導學院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 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h)審查學院常備金及有關賬目;

i)代表澳大簽署學院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2. 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 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 由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黃亞鈞

行政總監:黎日隆

———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第UMB033/028/2001號決議摘錄

摘錄自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四次常務會議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學術單位的領導機關的職責為確保相關學術單位的管理及協調工作順利進行;

1.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工商管理學院院理事會主席黃亞鈞教授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批准所領導學院的教師外出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及報告會,但代表澳門大學及官方性質外出參加這類活動者除外;

d)簽署轄下員工服務時間計算及結算証明書;

e)批准簽發學院員工及學生存檔資料的証明書,但機密資料除外;

f)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轄下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g)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所領導學院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h)審查學院常備金及有關賬目;

i)代表澳大簽署學院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2. 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 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 由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 獲追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行政總監:黎日隆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本局透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二缺;是次開考只為本局編制人員而設。

開考的通告已張貼在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譚光民


港 務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水文員一缺。

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十日,有關通告張貼在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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