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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吳北明工程師下列權限:
(一)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二) 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之續約,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者為限;
(三) 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聘用人員職程內職階之更改;
(四)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解除合同;
(五)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批核;
(六) 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七) 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八) 批准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工作;
(九)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轄下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或在北京的有服務合約的醫院作檢查;
(十一)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二) 批准辦事處人員出外公幹;
(十三) 批准公務員和服務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內地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 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辦事處訂立且事先獲得上級批准競投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六) 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各實體的屬辦事處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需要的權限轉授。
三、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辦事處主任於獲委任之日起至本批示公佈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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