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名 單

審計署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趙杏嫦 8.46

按照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審計長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一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梁煥庚

正選委員:處長 鄭覺良

顧問高級技術員 莫麗明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高級資訊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鄧志澧 8.26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玉蓮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候補委員:財政財產處處長 陳燕玲

———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李宇騰 8.46
2. 毛慶鳳 8.16
3. 周兆均 7.84
4. Noel Alberto de Jesus 7.6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玉蓮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財政財產處處長 陳燕玲

———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Carmen Dolores Sabugueiro de Assis 8.46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玉蓮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主任翻譯員 Carlos Alberto Magalhães de Sousa

———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李詠儀 8.33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玉蓮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主任翻譯員 Carlos Alberto Magalhães de Sousa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破產之訴訟程序案第CFI-002-00-1號 第一庭

現公布本法院第一庭案件編號CIF-002-00-1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判決,宣告“Companhia de Importação e Exportação Tien Lung, Limitada”,英文為“Tien Lung (Macau) Company Limited”而中文為“天隆(澳門)有限公 司”現正處於破產狀態,根據一九九九年之《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日起期限三十天內提出債權申報。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譚曉華

書記:Nuno L. C. Corujo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九月六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陳詠達 7.81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麥偉棟

正選委員:晴錦黃

候補委員:陳鳳娟

———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André Avelino António 8.14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麥偉棟

正選委員:晴錦黃

候補委員:陳鳳娟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周美卿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楊寶儀

第一委員:處長 朱國宏

第二委員:處長 謝倩儀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通 告

茲通知,勞工暨就業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三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通告

按照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二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 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投考人:

凡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規定有關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且具備十一級學歷者,不論與公職有否聯繫,均可投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沒有聯繫的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 所屬職階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d)履歷。

任職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考者,如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a)、b)及c)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則豁免遞交之。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澳門馬忌士街二至六號社會保障基金行政暨財政處。

4. 工作性質

二等技術輔導員須具從學歷及專業資格中理論及實踐性之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方法及程序之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之技術應用執行性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26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是以三小時為限的知識考試、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方法進行。該等方法按下列方式衡量:

第一階段

a)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

b)履歷分析-20%;

c)專業面試-30% 。

凡筆試成績低於五分者,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第二階段;考試採用十分制。

7. 考試範圍

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

九月二十八日第44/98/M號法令——修改社會保障基金人員制度;

第6/1999號行政法規(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核准社會保障制度;

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規範編制外工人及助理人員的社會保障狀況及其確定終止職務時給予金錢補償;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及修改——領導及主管職務;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及修改——職程;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編制與執行、公共會計、管理帳目和營業年度帳目的編制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的財政活動的監督工作之法規:

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改及經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廢止部分條文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編寫公函、建議書及報告書等文件。

應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有關上指內容的法規。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關冠群

正選委員:一等資訊技術員 張詠彤

二等技術員 楊婉麗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李衍蔭

一等技術員 楊婉嫻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退 休 基 金 會

通 告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決議摘錄

現考慮有需要對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的會議記錄所敘述的權限進行行文、體系及更新的修訂;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所核准的退休基金會章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議進行新的永久性授權,以確保退休基金會良好及有效率之運作,履行法律所賦予之職責。

I-基此,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婉婷小姐所需之權限以作出所有退休基金會範圍內之行為,包括:

1. 編制退休基金會之活動計劃及預算;

2. 徵收收入及管理財產;在管理財產時需考慮能為基金會獲取最大收益,考慮運用有價物必須之穩健性,以及符合監督實體指導方針;

3. 接受遺贈、遺產或贈與;

4. 訂定及不斷更新退休基金會之管理標準;

5. 准許將已失去效用之耐用品報廢及隨後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或銷毀;

6. 倘適用法例有所規定,准許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存款或以現金所提供之保證;

7. 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的准許後,批准載於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內的費用支付之處理和結算;

8. 批准不超過澳門幣叁仟圓之交際費;

9. 批准工程與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伍萬圓為限;

10. 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可不論其金額多少批准因部門運作而需要之每月開支,如設施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11. 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12. 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之行使;

13. 確認在退休基金會內進行競投之判給卷宗;

14. 在授予之權限內,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名義,簽署所有應在退休基金會內訂定的合同的公文書;

15. 在退休基金會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區外的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16. 根據適用之法律規定,准許退休及撫卹制度受益人之登錄、中止及註銷;

17. 根據適用之法律對不正確之扣除批准退還或補扣;

18. 按退休基金會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9. 確保人事管理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20. 核准退休基金會內部規章;

21. 簽署任用書;

22. 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23. 許可續任及使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24. 以退休基金會名義簽訂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25. 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26. 准許依法免職及解除合同;

27. 簽署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証明書、有關供款結算之証明書及聲明書;

28.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29. 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本地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30. 根據現行法例審批特別假期及年假之累積;

31. 決定工作人員往香港公幹並可按法例規定,有權收取一天的日津貼;

32. 許可退休基金會的工作人員、退休金及撫卹金受領人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33. 根據每個個案適用之法律規定,得對預支薪俸、死亡津貼、喪葬津貼、交通費及行李運輸費之申請作出決定。

II.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得透過本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關權限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沙蓮達小姐及主管人員。

III.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將由副主席代任之。

IV. 對於現授予之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之行為行使收回權、監察權及廢止權。

V. 對行使現授予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VI. 追認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即前次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對主席作出授權決議日起,其在授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內部批示第02/CA-PRES/FP/2001號

I. 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授權決議第二條,本人轉授權限予副主席沙蓮達小姐以監察及監督退休基金會不同組織之附屬單位。

II. 本人更轉授下列特指權限予副主席沙蓮達小姐:

1. 准許將已失去效用之耐用品報廢及隨後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或銷毀;

2. 倘適用法例有所規定,准許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存款或以現金所提供之保證;

3. 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的准許後,批准載於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內的費用支付之處理和結算;

4. 批准不超過澳門幣叁仟圓之交際費;

5. 批准工程與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伍萬圓為限;

6. 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可不論其金額多少批准因部門運作而需要之每月開支,如設施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7. 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8. 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之行使;

9. 確認在退休基金會內進行競投之判給卷宗;

10. 在授予之權限內,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名義,簽署所有應在退休基金會內訂定的合同的公文書;

11. 在退休基金會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區外的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12. 根據適用之法律對不正確之扣除批准退還或補扣;

13. 按退休基金會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4. 確保人事管理;

15. 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16. 准許依法免職及解除合同;

17. 簽署退休基金會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証明書、有關供款結算之証明書及聲明書;

18.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19. 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本地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20. 根據現行法例審批特別假期及年假之累積;

21. 許可退休基金會的工作人員、退休金及撫卹金受領人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2. 根據每個個案適用之法律規定,得對預支薪俸、死亡津貼、喪葬津貼、交通費及行李運輸費之申請作出決定。

III.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沙蓮達小姐得透過本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以確保退休基金會的良好運作。

IV. 對於現轉授之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之行為行使收回權、監察權及廢止權。

V. 對行使現授予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VI. 追認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沙蓮達小姐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即前次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以確認主席行使轉授權所作之內部批示第06/CA-PRES/FP/99號之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內部批示第03/CA-PRES/FP/2001號

經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決議,本人轉授予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主管鍾日暖小姐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A)簽署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及案卷進行程序所需文件之通知書;

B)批閱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運作所需之物料申請書;

C)對遲到、具解釋之缺勤申請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批示;

D)批准按已經上級核准之假期表而提出的享受年假申請;

E)發出簡單之證明及聲明書;

F)簽署報到憑證及健康檢查委員會表格;

G)證記由退休基金會部分公務員交入的函件及所有申請書和由退休基金會部門信箋紙所填寫的文件;

H)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之行使。

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審計署;

•立法會;

•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現轉授之權限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及監督權。

追認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主管鍾日暖小姐自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三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內部批示第04/CA-PRES/FP/2001號

經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決議,本人轉授予財政管理廳廳長江海莉小姐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A. 簽署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及案卷進行程序所需文件之通知書;

B. 批閱財政管理廳運作所需之物料申請書;

C. 對遲到、具解釋之缺勤申請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批示;

D. 批准按已經上級核准之假期表而提出的享受年假申請;

E. 發出簡單之證明及聲明書;

F. 批准輸入退休人員組別之資料於財政局資訊系統廳內的人員適用系統,以處理相關之收入、扣除及其他報酬;

G. 透過嚴格遵守行政機關訂定的規則及現行法例,管理及監控存於退休基金會之常設基金,以使在急需及不可延期時用該款項以取得資產及勞務,唯每項取得的款項不得高於澳門幣壹千元。

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審計署;

——立法會;

——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現轉授之權限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及監督權。

追認財政管理廳廳長江海莉小姐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內部批示第05/CA-PRES/FP/2001號

經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決議,本人轉授予供款人處處長譚潔華小姐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A. 簽署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及案卷進行程序所需文件之通知書;

B. 批閱供款人處運作所需之物料申請書;

C. 對遲到、具解釋之缺勤申請及有權豁免上班情況作出批示;

D. 批准按已經上級核准之假期表而提出的享受年假申請;

E. 發出簡單之證明及聲明書;

F. 簽署報到憑證及健康檢查委員會表格;

G. 批准退休人員組別津貼的發放和終止,尤指有關家庭、房屋、出生、結婚及喪葬之津貼;

H. 批准輸入現職人員組別之資料於財政局資訊系統廳內的人員適用系統。

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審計署;

•立法會;

•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現轉授之權限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及監督權。

追認供款人處處長譚潔華小姐自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內部批示第06/CA-PRES/FP/2001號

經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決議,本人轉授予組織暨資訊處處長朱美萍小姐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A. 簽署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及案卷進行程序所需文件之通知書;

B. 批閱組織暨資訊處運作所需之物料申請書;

C. 對遲到、具解釋之缺勤申請及有權豁免上班情況作出批示;

D. 批准按已經上級核准之假期表而提出的享受年假申請;

E. 發出簡單之證明及聲明書。

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審計署;

.立法會;

.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現轉授之權限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及監督權。

追認組織暨資訊處處長朱美萍小姐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陳煥嫦申請已故丈夫潘金城,其曾為臨時海島市政局退休熟練助理員遺下之遺屬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之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以下空缺:

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翻譯三缺;
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翻譯七缺;
刑事技術鑑定員組別的第一職階專業刑事技術鑑定員一缺;及
行政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司法警察局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填補第一職階第四職等護士長兩缺而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之開考,已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評核名單,根據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現公佈新的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尹煥嫻 8.17
2. 蘇惠英 8.00
3. 丘彩敏 7.81
4. 陳翠群 7.65
5. 陳珮群 7.36
6. 張碧影 7.28
7. 楊細好 7.24
8. 郭婉薇 7.13
9. 張偉凌 6.98
10. 黃潔薇 6.91
11. 陳穎茜 6.87
12. 吳妙桃 6.78
13. 黃女 6.53
14. 袁露比 6.45
15. 徐佩嫻 6.39
16. 梁偉明 6.22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當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就其內容提起上訴。

(本名單已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護士監督 Ana Maria Chao

委員:護士監督 Carlos Maria de Oliveira

護士監督 蔡妙容

———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技術輔導員壹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梁淑琴 8.88
2. Luis Manuel Chan Trabuco 8.59
3. 文金珠 8.52
4. Simao Chau 5.8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住院服務處處長 Anabela Luíza do Rosário

正選委員:責任中心行政主任 何翠儀

候選委員:責任中心行政主任 劉小紅

公 告

根據現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布,衛生局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首席行政文員一缺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Delfim José do Rosário

第一候補委員:科長 Maria de Fátima D. Carvalho

第二候補委員:科長 Xeque Hassan Mamblecar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之批示,經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公告有關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的以審查文件及一般限制性晉升考試,應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之應考人: 分

Henrique António Sam 7.9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José António Xavier da Silva

正選委員:科長 Maria Goretti Chan

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澤權

———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之批示,經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公告有關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文員七缺的以審查文件及一般限制性晉升考試,應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之應考人: 分

1. 伍良錦 8.100
2. 蘇麗江 8.081
3. 李建強 8.068
4. 梁佩欣 8.062
5. Joel Osório Lau do Rosário 7.931
6. 呂國民 7.925
7. 覃靜 7.656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九月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總檔案組組長 Francisco Y Alves

正選委員:代科長 Carlos Alberto Lopes da Silva

一等技術輔導員 Pun Sio Pan

公 告

雅廉訪大馬路重整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位於雅廉訪大馬路。

4. 承攬工程目的:重整道路及渠網。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7. 臨時擔保:澳門幣$15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文件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五)約上午十時。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

日期:於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

時間:星期一至五:9:00 ~ 12:45;14:30 ~ 17:00

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捌佰元(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4.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50天。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合理工期10%;

——施工計劃10% ;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10% ;

——材料質量10%。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二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