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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8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吳北明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信亨建 築設計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簽署北京華潤大廈26層——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裝修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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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