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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李燦烽學士為政府駐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予以續期,為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之報酬為每月澳門幣6,600元(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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