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以及七月二日第8/2001號法律第六十三-D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不動產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為期一年:
二、複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為期一年:
三、本批示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