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澳門銀行公會代表張鴻義先生為經濟委員會成員,以代替經第13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對朱赤先生之委任。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作出本批示。
一、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 法學士及 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法學士為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的委任予以續期。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六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慶庭、林笑雲、關翠杏及李沛霖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並指定梁慶庭擔任主席一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