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舉行之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一百三十一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有關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布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按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梁偉業的妻子譚長喜的要求,領取該已故熟練助理員的死亡和喪葬津貼,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的人士,自本告示公佈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輔助部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臨時澳門市政局現公佈二零零一年度第二季度的資助名單: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執行委員會主席 麥健智
為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的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廳長 鍾聖心
第一委員:處長 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
第二委員:科長 José Poupinho Chan
茲特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七缺,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報考人確定名單現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廈正門及14樓。有關招考公告已公布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及第六條第一、二及四款的規定;
鑒於有必要簡化財政局的行政程序和手續;
基於簡化的目的,上指法規第四條授予本人之部份權限作出轉授;
現決定如下:
一、公共會計廳(DCP)、資訊系統廳(DSI)、研究暨財政策劃廳(DEPF)、納入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DAIJ)之公共財政稽核處(DIFP)、納入公物管理廳(DGP)之特許及批給事務處(DC)、公證處(NOT)及法律輔助中心(NAJ),以上部門均直接向局長負責以執行其活動。
二、授予副局長楊寶儀學士以下財政局組織附屬單位的領導、協調及監督權限:
a)公物管理廳,但按照上款規定,不包括特許及批給事務處;
b)行政暨財政處。
三、授予副局長莊綺雯學士以下財政局組織附屬單位的領導、協調及監督權限:
a)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但按照本批示第一款規定,不包括公共財政稽核處;
b)財稅廳。
四、授予副局長、各廳長或同職權據位人,公共財政稽核處(DIFP)處長、行政暨財政處(DAF)處長、公證處(NOT)處長、特許及批給事務處(DC)處長及法律輔助中心(NAJ)協調員之權限如下:
a)簽署呈達上級批示的公函,以及簽署有關需發送公文的傳遞文件;
b)批閱部門運作之物資申報;
c)批准放假之申請。
五、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在本批示中規定的授予權限僅由代任人行使。
六、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a)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
b)立法會;
c)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d)廉政公署;
e)審計署;
f)警察總局;
g)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部門或實體。
七、行使本批示中規定的轉授權限,其具體行為包括訴願。
八、該等轉授權限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限及監督權限。
九、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八月一日第40/DIR/2000號批示。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六月二十八日第78/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二點所賦予之職權;
決定如下:
1. 將以下權限轉授予本局副局長莊綺雯學士:
1.1. 根據房屋稅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許可財稅廳廳長建議對市區房屋所進行之估價,以及許可納稅人根據同一章程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申請之特別估價;
1.2. 許可納稅人根據職業稅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對就源扣繳的選擇制度作出抉擇;
1.3. 審議及決定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四條規定之豁免申請;
1.4. 許可退還根據三月二日第16/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關於稅捐方面之撤銷款項;
1.5. 審議及決定印花稅總表第九條a)項及b)項所述之豁免申請。
2. 本批示所轉授之權限,得按照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之規定再作轉授。
3. 對於現轉授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4. 莊綺雯學士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現轉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5. 廢止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八月一日第41/DIR/2000號批示。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鑒於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1.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學士及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學士本人之權限以便准許第748號稱作分期付款或以帳戶形式繳款予稅務執行處之司庫活動帳戶之往來。
2.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學士及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學士本人之權限以便批准放假之申請。
3.除第四款廢止外,保留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二組之八月三十日第30/DIR/99號及第31/DIR/99號批示。
4.本授權及轉授權限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限與監督權限。
5.本批示自刊登日起產生效力。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稅務執行處處長 艾衛立
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之八月一日第42/DIR/2000號批示第二點——因第1.11出現不正確,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再刊登於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規定:
1. 轉授予公物管理廳廳長許燕華學士以下權限:
1.1. 批許載於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第十二章內購買財產和實施工程之開支,其最高金額為澳門幣十萬元,並批准載於同一章內勞務取得的開支,其金額為最高澳門幣五萬元;
1.2. 除了上款所指的開支外,還批許固定性負擔開支,如設施和動產租賃開支、支付水電費、清潔費、樓宇管理費或其他有關同類性質開支,而此等開支不得超過上款所指之金額;
1.3. 批准酒店住宿予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1.4. 准許退回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之房屋及有關設備;
1.5. 決定都市房屋租金之更新及該名義欠款之歸還;
1.6. 批准都市房屋租金之預付;
1.7. 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之房屋停車位分配作出決定;
1.8. 按照現行法例的規定,准許退還保証金以及用存款或現金給付之銀行擔保方式代替保證金亦可;
1.9. 准許行政當局車輛及電單車燃油之年限額撥款;
1.10. 確認不動產之交收筆錄;
1.11. 確認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中動產之交收筆錄;
1.12. 確認耐用物料之報廢筆錄、註銷筆錄及銷毀筆錄。
2. 本批示所轉授之權限,得按照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之規定再作轉授。
3. 該等轉授權限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限與監督權限。
4. 追認公物管理廳廳長許燕華學士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之一切行為。
5. 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二組之三月二十九日第1/SDIR/99號批示。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副局長 楊寶儀
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之八月一日第42/DIR/2000號批示第二點——因第1.11出現不正確,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再刊登於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規定:
1.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學士以下權限:
1.1准許人員職程的轉入;
1.2簽署財政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核算書;
1.3准許本局部門工作人員及家屬到澳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1.4得批准的開支,該等開支是指載於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支出表第九章中金額不超過五萬元澳門幣的物品的獲 得及實施的工程,倘豁免招標或豁免訂立契約,則金額減半;另外,得批准載於同一章中金額不超過二萬 元澳門幣的勞務;
1.5 除上款提及的開支外,得批准固定的月費開支,如:動產的租賃費、電費、水費、清潔費或其它同類性質 的開支,其金額不得超過上款的規定;
1.6准許簽發存檔於財政局的文件証明,但法律特別規定的除外。
2.根據十一月二十七日第61/95/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本批示轉授的權限可以轉授的。
3.該等轉授權限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限與監督權限。
4.追認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學士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之一切行為。
5.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二組之三月二十九日第02/SDIR/99號批示。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副局長 楊寶儀
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二組之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第1/SDIR/2001號批示第二點規定:
1. 轉授予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學士以下權限:
1.1. 批許載於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第十二章內購買財產和實施工程之開支,其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五萬元,並批准載於同一章內勞務取得的開支,其金額為最高澳門幣二萬五千元;
1.2. 除了上款所指的開支外,還批許固定性負擔開支,如設施和動產租賃開支、支付水電費、清潔費、樓宇管理費或其他有關同類性質開支,而此等開支不得超過上款所指之金額;
1.3. 批許酒店住宿予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1.4. 准許退回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之房屋及有關設備;
1.5. 決定都市房屋租金之更新及該名義欠款之歸還;
1.6. 准許都市房屋租金之預付。
2. 該等轉授權限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限與監督權限。
3. 追認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學士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之一切行為。
4. 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二組之五月十四日第1/DGP/99號批示。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公物管理廳廳長 許燕華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統計領域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統計技術員十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黃永生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麗萍
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樹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領域特別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數
彭惠嫻 8.12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鄺耀漢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李秉勳
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樹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數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謝順利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樹榮
一等高級技術員 杜結蘭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 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梁慶強
委員:林葆青
郭碧堅
勞工暨就業局為填補其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零一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之評分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Noémia Maria de Fátima Lameiras
委員:廳長 黃健清
處長 鄧月微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對私人和私人機構給予財政資助,工商業發展基金現公佈二零零一年第二季度獲津貼的名單: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蘇添平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鄭許諾
委員:一等資訊技術員 Afonso de Santa Maria
一等技術輔導員 Jaquelina Wong Guerreiro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梁愛嫻 8.47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司 吳周寶屏
正選委員:二等資訊技術員 湯雅欣
候補委員:治安警察局警長 José A. Lopes da Silva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文員四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治安警察局警司 陳玉光
正選委員:治安警察局警長 李雄波
首席行政文員 João M. do R. Sousa
遵照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現公佈關於澳門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40941,雷德榮,即紀律程序之嫌疑人,因下落不明,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所作的處罰批示如下:
在當前的紀律程序卷宗內,有充份證據證明嫌疑人,澳門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40941,雷德榮,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不再上班,在接著的五天均以連續不斷的方式缺勤,至目前為止,亦沒有到來。
嫌疑人獲依法通知受到起訴,但沒有在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給予的限期內遞交其答辯書。
他被起訴的有關事實,證據確鑿,並構成違反《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六條第二款a)項及第十三條第二款a)項所載的義務。
因很明顯,嫌疑人是蓄意放棄其職務的義務及終止其職務聯繫,因此,按照上述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規定,並行使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本人的權限,以及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三項,本人對該警員處以撤職處分。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白英偉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助理刑事偵查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助理刑事偵查員三十二缺和為填補將來出現的空缺,該考試成績有效期為一年,由最後評核名單公佈日起計算,茲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獲准參加心理檢查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二樓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內供查閱,該檢查將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五日在南灣街759號聯邦大廈一樓司法警察學校內舉行,具體時間載於上述的名單內。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而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之報考人確定名單已正式公布,並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本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伍成昌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錦瑩
特級技術輔導員 吳美英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布,衛生局編制內之專業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技術輔導員壹缺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住院服務處處長 Anabela Luíza do Rosário
正選委員:責任中心行政主任 何翠儀
候選委員:責任中心行政主任 劉小紅
體育發展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第二職等高級護士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內之公告,以考試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梁瑞瑜 6.8
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之實體提起訴願。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七月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運動醫學中心處長 王威立
委員:衛生局護士長 李嘉寶
衛生局專科護士 陳穎茜
為履行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有關對私人及私立實體提供財政資助的批示,文化基金現公佈二零零一年第二季獲津貼的名單。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基金
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何麗鑽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一等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之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張貼其准考人臨時名單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透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房屋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下列空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四樓,本局財政暨財產管理廳。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期限內遞交。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