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6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1
刊登日期:
2001.7.25
版數:
3490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北明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自本批示簽署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