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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薩摩亞獨立國政府互免簽證的協定》。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薩摩亞獨立國政府 (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發展友好關係,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薩摩亞獨立國之間的經濟和貿易的發展,便利人員往來,通過友好協商,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薩摩亞獨立國之間的互免簽證問題議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持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旅行證,並持有往返或前往他國旅行的機票,入、出或途經薩摩亞獨立國,停留不超過三十天,免辦簽證。薩摩亞公民持有效的薩摩亞護照(包括使用同一本護照的偕行人),並持有往返或前往他國旅行的機票,入、出或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停留不超過三十天,免辦簽證。
一) 本協定第一條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薩摩亞公民,在對方境內逗留期間,必須遵守其有關法律和規章。
二) 本協定第一條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薩摩亞公民,如在對方境內欲逾免簽期限停留,必須遵照對方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本協定不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薩摩亞政府的如下權力:拒絕不受歡迎或不可接受的對方人員進入自己管轄區內或者終止其在該管轄區內的逗留,並無須說明理由。
由於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等原因,締約雙方均可臨時中止實施本協定的全部或者部份條款,但在採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締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締約另一方,並自對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一)締約雙方應當自本協定簽字之日起三十日內,交換本協定第一條所述護照及旅行證樣本。
二)締約一方如更新上述護照或旅行證式樣,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締約另一方,並提供新護照或旅行證樣本。
一)本協定自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本協定無限期有效。締約一方如要求終止本協定,應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本協定自通知之日第九十日失效。
三)締約雙方經協商,可通過適當方式補充或修改本協定。
本協定於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在澳門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分別用中文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代表 |
薩摩亞獨立國 政府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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