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批示:

鮑惠嬋及廖炳楠——分別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文員及第六職階助理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規定,首位由二零零一年七月九日起續期一年,第二位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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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茲公佈審計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批示所批准的審計署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審計署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審計署

首席審計師 高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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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的批示:

鄭覺良學士——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經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署部門綜合事務局擔任技術支援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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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審計署

首席審計師 高展鵬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第三職階繕錄員區國棠,屬確定委任,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轉往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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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六月一日及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何金明——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之規定,獲准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麥永泉及黃國瑞——分別為第一職階及第二職階熟練助理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獲准以散位合同方式、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及八月一日起生效。

陳美顏及Rosa Tcheu Beck Han Pon——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均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之規定,獲准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七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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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自好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助理員郭茵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及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Manuela Teresa Sousa Aguiar在本局擔任公共行政翻譯中心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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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代局長 José Chu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何彩盛及譚宗騏在本局分別擔任二等技術員第一職階及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三職階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首位自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第二位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暨公職局一等翻譯員第一職階陳裕富學士自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起在本局擔任首席翻譯員第一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一等助理技術員第二職階霍惠勤及首席助理技術員第一職階Jorge Henrique Cordeiro Dias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分別獲修改為原職級第三及第二職階,薪俸點255及275,各自由二零零一年六月六日及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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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臨 時 澳 門 市 政 局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執委會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會議上所作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作修改的規定,以編制外合約聘請盧孟睿於文物研究暨博物館事務處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職務,薪俸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市政執委會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一日會議上所作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作修改的規定,以編制外合約聘請梁興隆於環保暨綠化部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的職務,薪俸2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連同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余仲師及梁嫦娥的編制外合約的第三條款,分別轉為公共關係暨新聞處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及行政暨財務部第一職階二等文員,薪俸350及230點,自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市政執委會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會議上所作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作修改的規定,文化暨康體部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翠屏,屬編制外合約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約的第三條,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305點,自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主席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六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十八日提交市政執委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作修改的規定,行政暨財務部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郭玉芬學士,屬編制外合約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約的第三條,將職級調整為同一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565點,自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全職委員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六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十八日提交市政執委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作修改的規定,城市規劃暨建設部員工陳家钂學士及羅霞,以及環保暨綠化部員工賴震龍,獲准修改有關編制外合約的第三條,分別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625、545及205點,各自由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六日、二十日及十六日起生效。

按主席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十八日提交市政執委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作修改的規定,下列屬編制外合約制度的員工,獲准修改有關合約的第三條:

文物研究暨博物館事務處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羅家俊,薪俸370點,自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行政暨財務部:

第三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Cristina Maria do Rosário,薪俸220點,自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Lúcia do Carmo Mendonça Dias,薪俸275點,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思遠,薪俸290點,皆自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全職委員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十八日提交市政執委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作修改的規定,環保暨綠化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紹源學士,獲續編制外合約,為期一年,並獲修改有關合約的第三條,將職級調整為同一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455點,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全職委員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五日提交市政執委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作修改的規定,環保暨綠化部員工陳恩海學士及城市規劃暨建設部員工Maria Antónia Brás Carvalho F. da Silva,獲准修改有關編制外合約的第三條,分別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510及335點,各自由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及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主席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並於同年六月一日提交市政執委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暨財務部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露絲及第一職階二等文員梁嫦娥獲續有關編制外合約,薪俸275、230點,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五日及七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作修改的規定,市政局長及副局長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月卿,屬編制外合約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約的第三條,晉升為同一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275點,自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全職委員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並於同年六月一日提交市政執委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作修改的規定,公共街道暨基本設施部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Lília Julieta Yee,屬編制外合約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約的第三條,晉升為同一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275點,自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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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市政副局長 李思豪


臨 時 海 島 市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副主席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所作出之批示:

郭燕玲,郭妹,鍾妙,梁潤萍,梁乙金及王惠菊——第三職階助理員,本市政局散位合同員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之規定,續與其簽訂散位合同,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副主席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之規定,由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市政局員工何德明、李金勝、梁紹偉、梁瑞生、吳坤強及蕭廣生之散位合同,轉為第三職階助理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之規定,由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以附註形式,更改本市政局員工謝妙霞、Roberto da Lúcia Pereirinha及鄧金燕之編制外合同,分別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

按照主席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二日所作出之批示:

葉子健——第二職階助理員,本市政局散位合同員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之規定,續與其簽訂散位合同,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一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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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仔,臨時海島市政局

主席 馬家傑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三款b)項,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助理員劉翠萍之散位合同第三條,轉為擔任本局第四職階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30,自二零零一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吳錦松學士——自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八日起,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壹年,擔任本局經濟活動稽查廳廳長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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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羅銳榮副局長代行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德高貝登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提供城市設備的供應、安裝、保養
及管理服務特許公證合同摘錄

茲證明,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在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327號簿冊第8頁及續後各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德高貝登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城市設備的供應、安裝、保養及管理服務特許公證合同摘錄內容如下:

“第一條——標的

1.本合同的標的是將透過安裝具照明的鑲板以供應及安裝城市設備、垃圾箱和巴士候車亭,以及上述設備的保養及管理服務批給乙方。

2.第一款所述的設備僅安裝於澳門半島。

3.倘氹仔和路環島採取與本合同標的指定的類似或相同的有關城市設備方案,甲方將給予乙方在供應、安裝及經營上的優先權。

4.倘將來有需要在澳門半島增設城市設備,甲方亦給予乙方優先權。

第二條——期間

1.本合同由簽署之日起計,為期二十年。

2.乙方有義務在一年內,完全裝妥數目經商定且載於附件I的巴士候車亭,以及其餘設備;附件I將於本合同簽署後由承批人與土地工務運輸局商議訂定。

3.本合同將獲以相同且持續的五年期不斷地自動續期,除非任何一方在合同或倘有的續訂合同屆滿前最少二十四個月以書面表示不續約的意願。

第三條——設備

本合同範疇內,乙方須向甲方交付下列設備:

1.七十五塊具照明的“Prestige Design”鑲板,並符合附於本合同且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II所載的規格。

1.1.第一款所述的鑲板將安裝在雙方立約人日後協定的地點。

1.2.其中最多十塊鑲板可屬Martin Szekely獨家設計,並符合附於本合同且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III所載的規格。

1.3.每塊鑲板均屬雙面,其一留作甲方專用,而由乙方所選的另一面則供乙方專用。鑲板將安裝在澳門的行人道上,而有宣傳海報的一面應被所面向的行人清楚看見(與行人道的盡頭處成45至90度角)且與馬路平行。

1.4.留作甲方專用的一面可供甲方用作放置帶有行政性質資訊的海報,或推廣由甲方或其他不牟利組織舉辦的文化、藝術、體育運動或社區活動,但政黨的或商業廣告除外。

1.5.倘任何推廣活動的海報內載有贊助人的名稱或縮寫,而贊助人並非甲方時,僅當該名稱或縮寫不逾海報面積的百分之十,方可張貼。

2.在本合同範疇內,乙方還須在雙方日後議定的地點安裝四支內部具照明的柱子(附件IV,附於本合同且作為其組成部分)。

2.1.其中一支柱子可包含一座公共電話或城市指南,按照雙方日後的協議而定,後者全部由甲方設計及開發。為免產生疑問,所有與城市指南以及公共電話的安裝及操作有關的費用概由甲方承擔,乙方無須為其提供任何技術輔助、硬件或軟件,只負責為甲方或其代表儘量提供安裝城市指南或公共電話上的方便。

2.2.其中一支柱子須為旋轉式的(附件V,附於本合同且作為其組成部分)。

2.3.每支柱子均具三面,其一留給甲方用作1.4和1.5所述的用途,其餘由乙方所揀選的柱子則供張貼宣傳海報之用。

2.4.包含電話或城市指南的柱子的其中兩面留給乙方使用。

3.乙方還須安裝最多八十個巴士候車亭,其中七十個屬帶廣告的“ Prestige”型(附件VI,附於本合同且作為其組成部分),其餘十個則屬無廣告的(附件VII,附於本合同且作為其組成部分)。

3.1.巴士候車亭將設在雙方日後議定的地點,並符合彼等將議定的計劃。

3.2.候車亭須包括一長凳和一束腰板,甲方可在後者放置公共運輸系統、資訊、時間表和路線等資料,但絕不可放置任何具宣傳或類似性質的物品。

3.3.供乙方張貼宣傳品的候車亭須包括一至兩塊留給乙方專門用作經營商業廣告的雙面及內部具照明的鑲板。

3.4.按照3.2項規定,其中五個候車亭可經改裝以包含一塊英文資訊電子看板,並供甲方專用。

3.5.其中五個候車亭可經改裝以包含一個電話亭。

4.在本合同範疇內,乙方將按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附件VIII的詳細說明,交付甲方八十個垃圾箱。

4.1.垃圾箱將設於巴士候車亭附近或雙方日後議定的地點。

第四條——城市指南

甲方自費配備、安裝、經營及保養設在乙方有關設備上的城市指南及公共電話。

第五條——一般資訊

1.甲方自費設計和準備所有其認為必需的、且屬一般資訊的海報,而在供設置這些廣告的地方進行安裝的費用則由乙方承擔。

2.甲方將第一款所述的海報交予乙方,而乙方須在最多七天內將之張貼。

第六條——廣告

1.乙方是裝置、維修和保養宣傳板,以及確保其更換工作的唯一負責人。

2.宣傳板可以是固定的或活動的,並須具照明。

3.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宣傳板不可包括任何政治或宗教涵義的表述或任何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的表述。

第七條——安裝

1.乙方按安裝計劃,自費製造、交付和安裝本合同規定的全部設備,而設計須預先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安裝計劃將於本合同簽署後由雙方立約人商議訂定。

2.甲方負責移走現時設置的巴士候車亭。

3.安裝設備,以及在雙方預先議定安裝設備的地點為安裝而進行清潔和創造條件的費用均由乙方獨自承擔。

4.所有由乙方安裝的設備接駁至總網絡及用電的有關費用概由甲方負責。

5.關於安裝在巴士候車亭(五個)的電子看板(五塊)的費用採用上款規定的同一原則處理。

6.關於裝置在巴士候車亭(五個)和柱子(一支)內的電話亭(五加一)的費用亦採用同一原則處理。

7.電子看板的額外裝置及電話亭的安裝和經營條件以及有關費用須經雙方磋商。

第八條——保養設備

1.乙方按下列計劃,定期清潔、保養和修理各項已安裝的設備,並清除所有未經許可張貼的海報和“塗鴉”:

a)在全年間,每隔十五日清潔各項設備;

b)所有“塗鴉”或未經許可張貼的海報須由乙方在獲通知該事實後最多一個工作日內清除;

c)具侮辱性或違法內容的“塗鴉”或海報須由乙方在獲通知該事實後最多四小時內清除;

d)例行保養或修理須由乙方在獲通知該事實後最多兩個工作日內進行。

2.乙方是安排及監督有關保養和修理設備的工作的唯一負責人,而該等工作旨在儘量使設備保持最佳的保養狀況及清潔。

3.當發現燈泡和其他類似的配件出現毛病或任何不正常情況時,乙方獨自負責自費更換,且在可更換時,立即為之。

4.倘乙方不履行這些義務,甲方應通知乙方這種不履行情況,但不影響其他適用此情況的處罰。倘乙方在接獲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仍不履行義務,甲方有權自行或透過其他實體代乙方進行必需的修理和更換,並有權向乙方討回相關款項。

5.清潔裝置有各項設備的地方由甲方負責,但保養設備後而需進行的清潔工作則除外。

6.當甲方認為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受到影響時,可立即進行清潔及保養的工作,並即時通知乙方和保留對乙方的求償權。

第九條——專門性

1.甲方批給乙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街道上安裝及經營宣傳物品的專有權利,而公共街道是指街道、人行道和行人專用區的路面,但明示不包括任何上空或牆壁。

2.甲方不可續訂與上款規定有衝突的現存合同或行政執照,並對於任何以第一款所指的活動或類似的活動為標的之合同或其他執照承諾不予以簽訂或發出。

第十條——更改結構

1.未經乙方預先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設備作出任何可影響其結構完整的改動。

2.甲方還承諾確保未經乙方書面同意前,於設備所在地或周圍不放置任何損害其結構完整、美觀和商業價值,尤其是妨礙看見該等設備的物品。

3.甲方應創造一切條件儘量使接觸該等設備的途徑更方便快捷,從而使乙方可儘量有效履行其義務。

第十一條——標記

甲方不可移走或更改已安裝的任何設備上的任何識別資料、編號、註冊標記或其他標記,但法律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規費和稅項的豁免

乙方將獲豁免與其業務經營有關的所有規費、手續費和稅項,但所得補充稅除外。

第十三條——對宣傳物品的發牌

1.甲方確保是供安裝設備的地方的唯一負責的實體。

2.對申領及維持安裝設備所需的許可、同意書和准照,甲方是唯一負責人。

3.對維持與已安裝設備有關的許可、同意書和准照以及所有為支付法定費用或任何其他應繳予任何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的行政費用等規費、費用及支出,甲方是唯一負責人。

第十四條——更改地點

1.更改安裝設備的地點須遵守以下程序:

a)倘更改由甲方主動提出,雙方應尋覓另一具相同經濟及宣傳價值的地方,在未找到這樣的地方前,不可進行搬移工作,但遇不可抗力情況或危及公共利益者除外。

b)乙方在可能和合理期間內將設備搬移,而甲方則償還乙方因上述搬移而承擔的合理費用,即包括搬移、重新安裝、準備工作、運輸、修理所在地方等費用。

c)倘因重覆的惡意破壞行為、或經常性的損壞、或類似情況,以致任一項設備的保養在經濟上屬不可行,乙方將自費搬移有關設備,並以另一較堅固和耐用的物品替換,搬移及更換前須經甲方書面同意,而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概由乙方承擔。

d)任何更改取決於他方的書面同意,而相關費用由作出申 請的一方承擔。

e)在本合同生效期間,乙方獲許可使用廣告方面的新科技,尤其是互動海報。

第十五條——惡意破壞行為

在執行本合同期間,乙方負責保養及修理因惡意破壞、爭執或公共秩序的改變而遭損壞的任一設備。甲方應在知悉有關事實後隨即通知乙方。

第十六條——設備的所有權

1.在本合同及其續訂合同生效期間,所有設備均為乙方及其繼受人的財產,合同屆滿後,乙方可將所有設備自安裝的地點移走。

2.甲方將規範各項規費、租金及本合同規定屬甲方責任的任何其他開支,以及在乙方提出要求時,向其提交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民事責任

1.倘因安裝不妥善、或因使用或保養設備而對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且可歸責於乙方、其僱員或分包人,則乙方是唯一負責人。

2.倘出現第一款所述情況,甲方將獲乙方以適度及適當方式直接賠償。

3.為此,甲方應通知乙方所發生的事件,未經乙方預先同意,不會對第三人作出任何承諾。

4.倘因甲方員工、代表或分包人疏忽而對第三人造成任何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甲方是唯一負責人,並應按所造成的損失程度賠償乙方。

5.第四款所載的,明示不包括任何財務上的損失或利潤的下降。

第十八條——設備的最後移走工作

1.經協議的合同期間屆滿而無續約時,乙方須移走一切已安裝的設備,並將曾安裝設備的地方恢復原狀。

2.倘乙方不在合理時間內履行義務,甲方可代乙方移走設備,將之小心存放,並向乙方討回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及意外情況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情況如戰爭、罷工、公共秩序變更、水災、地震、土地坍塌或用料及工序缺陷而出現不可預料的情況,倘該情況持續起碼六個月,任何一方立約人均可透過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通知

1.本合同所定的通知均應以書面為之,但另有協議或規定除外。

2.倘以郵遞方式進行通知,應以掛號信為之,或以圖文傳真致本合同所載的地址或可適當聯繫對方的地址。

3.倘以郵遞方式寄送通知,則在寄出後第二個工作日視為已收通知,而以圖文傳真發出的,則在發出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視為已收通知,並應在圖文傳真後再以郵遞方式作出通知。

第二十一條——合同的解除

1.在不影響其他適用該情況的處罰下,倘任何一方不完全遵守其須履行的義務,對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2.甲方主動解除合同須透過書面通知乙方為之;而對可簡單補正的錯誤,乙方在滿二十八天後仍不予補正,則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保密義務

1.雙方立約人承諾在本合同範疇內,以保密方式處理獲提供的資料,未經對方預先書面同意,不透露任何事實,但屬法律上可要求的或屬執行合同必需的除外。

2.以任何方式已成為眾所週知的事實,不屬上款所規定的。

3.在不影響第一款的規定,乙方與有可能成為客戶的實體商議時,可透露存在本合同和在本合同範疇內提供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更改條款

1.倘在執行本合同時,因乙方無法控制的原因尤其是因缺乏可見度或照明度,以致所安裝的設備的廣告價值下降,或因新的法律和稅務規定對乙方的盈利幅度造成巨變。則乙方有權:

a)要求更改合同條款;

b)減少已安裝的設備數目;

c)透過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上款a)、b)及c)項的規定非屬一并要求的。

第二十四條——雙方協議的更改

雙方立約人可透過書面,協議更改本合同條款,而修改亦須以書面作出,並由雙方立約人在法律上具資格的代表簽署。

第二十五條——合同地位的讓與

乙方可將合同地位讓與一間與其須有合營關係的、且總址設在澳門或香港的公司,但乙方並不因此而獲免除任何本合同範圍內所須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仲裁

1.對在執行本合同出現的分歧,應透過仲裁解決。

2.仲裁程序應在澳門進行,並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這方面問題的現行法律處理。

第二十七條——解釋規則

1.本合同以任何方式提及“書面”一詞時,應包括專用電報、圖文傳真或類似的傳達方式。

2.疑問、遺漏或倘有因法定理由而無法履行的條文,均應視為不存在,其餘部分則保持完全生效。

3.本合同以任何方式提及某一法規時,應與條文進行的任何或有修改相同。

4.以單數作出的文字或表述包括相關的眾數意思,反之亦然。

5.關於人士的單詞和表述包括法人或類似者,反之亦然。

6.本合同條文的標題僅作參考,對其解釋絲毫沒有影響。

第二十八條——財政負擔

雙方立約人將承擔擬定及磋商本合同的有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具管轄權的法院

在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各項問題,倘雙方未能以其他方式解決,雙方立約人協定將合同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及法律專門管轄。

雙方立約人聲明按本合同的規定接受本合同,並須按適用的法例規定遵守之。

雙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公證員 馮瑞國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九的一等技術輔導員梁怡、梁鈺華、盧靜雯、李艷蓮、周麗嬋、梁敏慧、周美翠、梁美寶及梁潔慈,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一)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一)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一)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一)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約方式聘用龍寶琼,自二零零一年六月六日起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00,為期一年。

———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陸潔嬋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十日和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韓浣慧自二零零一年五月十日起在本局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職務,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本局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李麗琼擔任本局組織暨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葉慕蘭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一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陳笑薇自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起在本局擔任三等文員第一職階職務,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

———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二零零一年度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核准之《退休基金會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批准:

賬目編號 賬目名稱 增加 減少

61.1.5

 第十四個月之津貼  

679,000

69.7.1 前期之修正- 退還

679,000

 
 

總數

$ 679,000 $ 679,000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婉婷;委員:馬丁士,雪萬龍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員陳明,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410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即申請自願退休條文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並按照前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多於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員李海如,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412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即申請自願退休條文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並按照前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

批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在二零零一年度本身預算內開設新會計帳目“41-財務資產”以下的“412 -投資其他企業”。

帳目編號 項目
 

投資

41 財務資產
412 投資其他企業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張國華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臨時委任馮明及葉青為本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資訊人員組別,職位為第一職階二等資訊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225。

———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任代局長 郭鳳美警務總長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由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Lam Seng,警員編號106731,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轉為處於“編制內”狀況。

由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起,趙少冰,高級警員編號151900,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人員編制中,並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副局長 黃彩冰警務總長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c)項,並連同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m)項及第二十五條,以及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十一月十三日第124/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助理刑事偵查員吳朝春、黃衍超、戴華強、林婉儀、譚英偉、馬偉豪、李漢宇、羅少龍、João Luís de Sousa Rodrigues、麥廣志、Gabriela Lopes da Silva、張培、黎志強、吳英全、梁偉健及Célia Maria Lei Ferreira,自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趙瑩明及馬步晴——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及三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羅偉業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監獄副獄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濟森,本監獄第四職階熟練工人,屬散位合同——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三款c)項的規定,上述合同第三條款獲准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由二零零一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零一年五月十日本局局長作出的批示:

陸美娟、莫家寶、歐仲源、郭子寅、黃健龍、陳錦文、孔金英、郭頌然、羅子超、譚國華、李彩珠、吳少芬、何偉釗、 劉咏儀、鄭小玲、麥錦倫、梁亦好、吳軍民、司徒翠影及張雪飛——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從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起以編 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全科實習之實習醫生,薪俸點為475 點,為期十八個月。

按照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作出的批示:

李嘉慧——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 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從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 點為350點,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零一年六月五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羅子超、何偉釗——應其要求,分別暫停第M-0947及M-098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向強彭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 晉升考試的評核成績表中唯一名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醫院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外科醫院主任醫生。

按照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及八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 的批示:

朱奕敏、盧智鷴——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057、M-1058。

———

林錦嫻——應其要求,取消第E-121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一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彩珠、梁亦好——應其要求,分別暫停第M-0987及M-105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商麗娜第M-053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遵守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梁靜敏——應其要求,取消第E-112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五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鄭坤元——應其要求,取消第E-119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古曉燕——應其要求,取消第E-119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少勤——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036。

———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九日批示:

趙文炎,本局編制外合同之特級助理技術員,根據第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獲委任為駿菁活動中心主任,由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韋思理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 Ana Maria Lopes da Costa、陳潤明、Cheung Chak Leng又名Tânia Cheung、Maria Manuela da Cruz Guerreiro de Almeida及Sandra Fátima Bento,均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七日起獲確定委任為同一職級之第二職階。

———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周鳳燕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代副局長代行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黃華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15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自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起,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鴻喜、梁麗燕、羅潔林及許華寶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由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起,以下人員轉為本局編制內超額人員狀況:

姓名 以定期委任方式
於本局擔任之職務
原職級
張鴻喜 廳長 第一職階二等
高級技術員
羅潔林 處長 第一職階二等
高級技術員
許華寶 處長 第一職階二等
高級技術員

———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賴宏學士,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其擔任本局體育發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五個月。

林永昌學士——根據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先後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收取350點薪俸點,合約期為一年,由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公布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所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一年本身預算之第一修改:

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之第一修改

(二零零一年)

帳目編號 項目 增加 註銷
42 有形資產 1,311,300.00  
63 由第三者作出的供應及提供的勞務   1,721,810.00
65 人事費用 358,110.00  
67 其他費用及負擔 52,400.00  
 

總數

1,721,810.00 1,721,810.00

———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主席:李向玉,副主席:周經桂,秘書長: 高濠輝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Leonardo Anthony Najarro Dioko博士——根據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以及十二月六日第477/99/M號訓令核准的《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第二條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期限確定之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為本學院第一職階特邀教授,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甄美娟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零一年度體育發展基金預算之修改,該等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及經濟財政司司長分別在二零零一年五月十日及六月十二日批示核准:

———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港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應曉笛和林家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二日起續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三等文員黃詠勤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的臨時委任職務由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政 府 船 塢

批 示 摘 錄

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的批示:

劉麗影,第二職階一等文員,在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獨一合格應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廠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

———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政府船塢

廠長 周進


郵 政 局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鄧思琪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安儀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350及260,分別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及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舉行之本局行政委員會會議第CA-284/2001號所作出之決議如下: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譚韻儀,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三等文員甘釵鳳、第二職階三等文員羅稚龍及第三職階三等文員羅惠妍的編制外合同分別獲續期六個月、三個月及一年,薪俸點220、205及220,各自由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三日、十三日及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葉穎芝及王建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195點,分別自二零零一年八月三日及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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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