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Engenharia San Lei Kei, Limitada簽訂“建造水警稽查局新指揮部-外圍整治”工程第一附錄合同。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份的合同內,訂定為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1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海邊街,其上建有編號為16B的樓宇(以前是18E),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443號的土地批給所需的要件。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人:
甲方 ——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 —— Chui Iu。
鑑於:
一、Chui Iu,與Lam Lai Seong以分別財產制結婚,中國籍,居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6號B(以前是18E),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並以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遞交的申請書,請求訂定完善位於上址,面積114平方米,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的土地的批給合同所需的要件。
二、提出該申請是因為根據載於第243/95號通常訴訟筆錄所作的判決,申請人被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第一分庭宣告為上述樓宇的利用權所有人。該宣告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轉為確定裁決。為著有關效力,已將有關的法院證明附上。
三、該幢位於沙梨頭海邊街16號B的都巿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443號,其利用權以申請人名義作臨時登錄,編號為16280G,並已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八日發出的第5324/1996號地籍圖中。
四、在遞交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制定了有關的合同擬本,根據二零零零年九月七日遞交的函件,申請人的受權人Lei Sau Nin已接納有關合同擬本的規定及條件。該受權人為已婚,澳門出生,居於羅保博士街29號一字樓。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舉行會議,並不反對批准該申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七、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並為著有關效力,已通知申請人有關完善合同的條件,其透過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七日,由辦事處設於勞動節大馬路163號Kwong Fok Cheong大廈I座H舖的Álvaro Rodrigues大律師以受權人身份簽署的聲明書明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及權力已經Zhao Lu 私人公證員核實。
八、根據存檔於土地委員會的第01191/05052號收據憑單,因取得利用權而應繳付的物業轉移稅已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
本合同標的為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海邊街,面積114(壹佰壹拾肆)平方米,其上建有編號為16B的都巿樓宇(以前是18E)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標示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八日發出的第5324/1996號地籍圖及物業登記局第10443號,並以乙方名義臨時登錄於該局第16280G號,其利用權已由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第一分庭作出及載於第243/95號通常訴訟程序筆錄的判決確認為乙方所有,該裁決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轉為確定裁決。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原有的一幢兩層高商業樓宇。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定為澳門幣25,560.00 (貳萬伍仟伍佰陸拾)元。
2. 每年繳付的地租為澳門幣101.00 (壹佰零壹)元。
3. 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豁免乙方繳付第一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4. 欠繳地租將按稅務執行程序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1. 如未經批准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批給用途,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收回土地的宣告會產生下列後果:
a)土地的利用權被撤銷;
b)土地連同有關的改善成果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